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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十篇)

          發布時間:2024-03-14 13:16:02 查看人數:49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或者過失原因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導致執法主體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失實、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從而行使行政處罰錯誤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點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戒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過錯追究由支隊會同局紀檢組負責進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是指行為;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3)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5)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情節輕微的行為;

          (7)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行政執法過錯的其他行為。

          6、因行政案件承辦人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共同行使職權造成的過錯,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不能區分主從的,共同承擔責任。

          7、經審核或者批準后出現的過錯,由于行政執法人提出錯誤的意見而審核批準人員沒有鑒別出來批準執行的,審核或者批準人和案件主辦人員共同承擔責任;由于行政執法人員隱瞞事實等原因導致審核或者批準人員失誤造成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由于審核或者批準人改變行政執法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準人承擔責任。

          8、經行政案件審理組織研究決定造成的錯案,主持審理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或者支持錯誤意見的其他成員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的成員除外。

          9、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錯案,原辦案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來正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的過錯,由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10、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過錯的,法定技術鑒定部門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11、過錯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和部分賠償金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或者由重大果實的;

          (2)越權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3)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

          (4)對舉報、控告或者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5)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擾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6)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錯誤的;

          (7)其他可以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12、由過錯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不得參加年度評先選優。

          (1)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的,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2)因不可抗拒力使過錯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使過錯危害加重的;

          (4)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13、過錯責任人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其責任:

          (1)因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過錯的;

          (2)過錯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由錯誤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過錯的;

          (4)其他可以免于追究責任的情形。

          14、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支隊會同局紀檢組根據過錯事實、過錯人的法定職責、以及主觀過錯和產生的后果確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局研究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

          第2篇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范例

          下面是制度職責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維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權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人防行政執法過錯,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行政機關和人防工作對象造成損害與損失的行為。

          第三條人防行政執法過錯追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及時、準確、公正、公開;

          (三)追究責任與糾正過錯相適應;

          (四)責任追究與過錯責任相適應。

          第四條人防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執法過錯之一的,應予以追究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擅自辦理或越權決定某些事項,給行政執法機關造成損害的;

          (二)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對申報事項錯批、錯報或漏批、漏報造成損失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賄賂或謀取私利的;

          (四)瀆職,故意刁難工作對象,對應辦事務拒不辦理或不辦的;

          (五)玩忽職守,不嚴格執法造成錯辦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執法過錯應當追究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謀私、徇私枉法,導致行政執法錯誤的;

          (二)與管理相對人惡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違法行政,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的;

          (四)造成執法過錯后,拒不改悔,隱瞞事實真相、不及時消除影響,不采取補救措施、銷毀證據逃避責任的;

          (五)其它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一)積極主動清除或減輕過錯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發生過錯的;

          (三)配合組織追究過錯有立功表現的。

          第七條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影響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第八條過錯追究責任的種類:

          (一)行政責任: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民事責任:因執法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視具體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及情節,責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賠償費用,直接主管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三)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執法過錯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l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執法過錯行為,由人事、紀檢、行政執法辦公室依法調查屬實后,按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最后處理決定。

          第十條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第3篇 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全面、正確地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是指本街道辦事處及其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監督措施。

          第三條本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堅持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為政清廉,公開公正,不徇私情,保證執法質量。

          第四條本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中廣開監督渠道,自覺接受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通過接受人民群眾的控告、來信、來訪等方式全面傾聽社會各界的反映,及時發現和揭露錯案。

          第五條追究錯案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分明、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徇私枉法、打擊報復、索賄貪腐造成錯案的,從重懲罰。一切與錯案有關的人員,不論職位高低,均應分清責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錯案認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錯案: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或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的;

          (二)受委托組織不在委托范圍和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

          (三)事實調查不清、證據不確鑿,或者執法人員故意違背事實,斷章取義,枉作裁定的;

          (四)執法人員超越權利、濫用權利、貪腐、包庇縱容、貪腐、打擊報復、玩忽職守的;

          (五)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當,或定性不準的;

          (六)案件的辦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

          (八)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行政-職責的;

          (九)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縣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

          (十一)縣政府在行政行為(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

          (十二)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

          (十三)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

          第三章追究責任的機關

          第七條本街道辦事處是錯案責任追究機關,本街道辦事處黨政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投訴,辦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案件舉報,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提出立案審查;

          (二)負責過錯責任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

          (四)擬定過錯責任處理意見;

          (五)負責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

          (六)錯案責任追究機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本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理或向人事、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錯案責任單位可對本機關的錯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結束后__日內,將結果報上一級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備案。

          第四章過錯行為與責任確認

          第九條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故意或過失執法違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規定區分責任并確定責任人:

          (一)行政執法人員獨立行使權利造成的錯案,由行使權利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兩人以上共同行使權利造成的錯案,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不能區分主從的,共同承擔責任;

          (二)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為,審核人、批準人承擔至要責任,具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由于行政執法人員提出錯誤意見而審核或者批準人員沒有鑒別出來并予以糾正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準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但由于具體承辦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的行為,具體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所作的行為,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有關人員對該負責人的錯誤提出抵制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對應當提請本街道辦事處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請研究,并造成執法違法的,由承辦人或有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五).經過本街道辦事處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為,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未提出抵制意見的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六)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目應領導

          第五章追究方式與程序

          第十條根據錯案的事實、情節及其危害后果,應當對錯案責任人員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應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三)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本街道辦事處的執法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后,應責令執法違法責任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其責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

          (二)越權執法,濫用權利,玩忽職守的

          (三)貪腐貪腐,徇私枉法的;

          (四)對舉報、控告或者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可以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或減輕其責任:

          (一)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錯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使錯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

          (一)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錯案的;

          (二)因對法律具體適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關機關認定為錯案的;

          (三)錯案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錯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無法執法、執法不力或者其他執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四條本街道辦事處發生錯案的,自錯案發現之日起日起立案審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情況復雜的,經錯案責任追究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__日。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錯案來源、基本案情;

          (二)確認錯案的理由,造成錯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四)糾正錯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議。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由錯案審查人員簽字,報本機關負責人核準。

          第十七條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在審查終結之日起__日內。集體討論審議,作出決定。認為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依據本制度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給予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處理的,依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錯案及其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__日內向縣政府申請復核。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篇 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強化全局工作人員的責任和工作質量,規范工作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工作過錯,是指全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不嚴、不細、不實或其它主觀原因,造成工作損失、產生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各處室及所有工作人員。

          四、追究工作過錯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一般工作過錯

          1。正式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格式、文體、文字等方面出現較大的錯誤或遺漏,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政務接待、會議籌備、活動組織過程中因計劃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辦理,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3。違反工作程序,越級請示、匯報,給工作造成被動的;

          4。在督促查辦、綜合調研、信息報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報材料失實的;

          5。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負責制,貽誤辦事人辦事,造成較壞影響的;

          6。因態度不好、服務不周受到投訴并經查實的;

          7。其他應該追究一般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二)重大工作過錯

          1。遇重大或緊急問題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應急措施,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2。超越規定權限擅自做主,給工作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在正式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各類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導致內容出現與現行法律、法規、文件或其他有關規定不相一致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

          4。違反保密規定出現泄密問題,但尚未觸犯國家保密法規的;

          5。因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以權去謀私,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6。其他應該追究重大工作過錯責任的行為。

          六、工作過錯責任劃分及承擔按以下情況予以認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報告不及時等造成的工作過錯,由具體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不嚴、不細、不實等原因出現的工作過錯,具體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處室領導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實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現的工作過錯,除具體責任人承擔責任外,處室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四)工作過錯行為造成經濟賠償的,工作過錯責任人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七、對一般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后果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重大工作過錯責任人,視情節、后果輕重給予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目標獎、調離崗位、停職離崗培訓等處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多次重復出現;

          (二)明知已出現過錯,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影響擴大的;

          (三)因主觀故意出現的過錯;

          (四)拒不承認過錯事實的;

          (五)故意隱瞞過錯真相,不及時上報的;

          (六)其他經局黨組認定,應從重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從輕或免除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工作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二)屬認識理解偏差,過錯輕微,且能及時糾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現過錯,情節輕微的直接責任人;

          (四)其他經局黨組研究認定,可從輕或免除追究工作過錯責任的。

          十、工作過錯發生后,處室及過錯責任人應將過錯原因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辦公室啟動工作過錯責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領導要求對工作過錯情況及相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組。

          十一、工作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局黨組研究確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執法過錯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1.執法人員辦理案件造成錯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具體承辦案件的責任人和審批人為責任人。

          2.因責任人的行為造成錯案,責任人應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并向組織上交書面檢討材料。

          3.因責任人的重大過失造成錯案而引起行政賠償的,錯案責任人應承擔部分賠償費用。

          4.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錯案責任人行政處分,調離執法工作崗位。

          5.錯案責任的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誰過錯誰負責、故意從嚴、過失從寬的原則。

          第6篇 j衛生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本局工作人員管理,明確個人崗位責任,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增強廉政建設和遵紀守法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

          行政過錯,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關制度的事實,以致影響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給行為對象或者國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為。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就是對工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制度。

          二、行政過錯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過錯:

          (一)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未執行一次性講清制,造成辦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務態度不熱情,與辦事者頂撞爭吵的;

          (五)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辦事承諾制度,無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對明知有違法行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執法監督過程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九)以權謀私,強制被監督對象接受有償服務,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證上崗,亮證執法,隱瞞偽造證據的;

          (十一)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群眾,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二)辦理業務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其它有關規定的;

          (十三)其他應該追究工作過錯的行為。

          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扣發當月崗位工資和年終獎金;

          5、輪崗或停職離崗培訓;

          6、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7、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二)工作過錯行為是由數個行政環節過錯造成的,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三)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造成本局賠償,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應承擔―定的賠償責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內,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群眾投訴,經核實的,第一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20%,第二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30%,第三次扣除當月全部崗位工資,對本人進行離崗培訓、輪崗或降級使用處理。

          (五)工作人員過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六)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1、在被調查過程中拒不交代過錯事實的;

          2、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3、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其他經行政過錯追究機構認定,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七)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輕追究過錯責任:

          1、主動承認過錯行為并及時糾正的:

          2、其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其他可從輕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的。

          四、工作過錯責任追究主體

          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由局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認定,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由局長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7篇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為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移民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辦公務人員在行政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引導、協助群眾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對科長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責任人、科長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并責令科長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科室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直接責任人、科長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并可對科長予以誡勉或免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群眾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擾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五、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六、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七、本制度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八、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鎮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制度職責大全提供的優秀制度文章供您參考: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全面、正確地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是指本街道辦事處及其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監督措施。

          第三條 本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堅持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為政清廉,公開公正,不徇私情,保證執法質量。

          第四條 本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中廣開監督渠道,自覺接受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通過接受人民群眾的控告、來信、來訪等方式全面傾聽社會各界的反映,及時發現和揭露錯案。

          第五條 追究錯案責任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分明、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徇私枉法、打擊報復、索賄貪腐造成錯案的,從重懲罰。一切與錯案有關的人員,不論職位高低,均應分清責任,予以追究。第二章錯案認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錯案:

          (一) 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或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的;

          (二) 受委托組織不在委托范圍和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

          (三) 事實調查不清、證據不確鑿,或者執法人員故意違背事實,斷章取義,枉作裁定的;

          (四) 執法人員超越權利、濫用權利、貪腐、包庇縱容、貪腐、打擊報復、玩忽職守的;

          (五) 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當,或定性不準的;

          (六) 案件的辦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

          (八) 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行政-職責的;

          (九) 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 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縣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十一)縣政府在行政行為(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十二)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十三)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并認定有錯誤的。第三章追究責任的機關

          第七條 本街道辦事處是錯案責任追究機關,本街道辦事處黨政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投訴,辦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受理案件舉報,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提出立案審查;

          (二) 負責過錯責任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 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

          (四) 擬定過錯責任處理意見;

          (五) 負責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

          (六) 錯案責任追究機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本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理或向人事、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錯案責任單位可對本機關的錯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結束后__日內,將結果報上一級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備案。第四章過錯行為與責任確認

          第九條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故意或過失執法違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規定區分責任并確定責任人:

          (一) 行政執法人員獨立行使權利造成的錯案,由行使權利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兩人以上共同行使權利造成的錯案,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不能區分主從的,共同承擔責任;

          (二) 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為,審核人、批準人承擔至要責任,具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由于行政執法人員提出錯誤意見而審核或者批準人員沒有鑒別出來并予以糾正造成的,由審核或者批準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共同承擔責任,但由于具體承辦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的行為,具體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 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所作的行為,該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有關人員對該負責人的錯誤提出抵制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 對應當提請本街道辦事處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請研究,并造成執法違法的,由承辦人或有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五) .經過本街道辦事處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為,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未提出抵制意見的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六) 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目應領導第五章追究方式與程序

          第十條 根據錯案的事實、情節及其危害后果,應當對錯案責任人員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 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

          (二) 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應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三) 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本街道辦事處的執法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后,應責令執法違法責任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其責任:

          (一) 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

          (二) 越權執法,濫用權利,玩忽職守的

          (三) 貪腐貪腐,徇私枉法的;

          (四) 對舉報、控告或者調查處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 其他可以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 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或減輕其責任:

          (一) 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二) 因不可抗力使錯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 因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故意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使錯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 其他可以從輕追究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 錯案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責任:

          (一) 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導致錯案的;

          (二) 因對法律具體適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關機關認定為錯案的;

          (三) 錯案責任人員主動發現案件有錯誤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因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錯案的;

          (五) 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無法執法、執法不力或者其他執法偏差的;

          (六) 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街道辦事 生錯案的,自錯案發現之日 起立案審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內審查終結,作出《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情況復雜的,經錯案責任追究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__日。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 行政執法錯案來源、基本案情;

          (二) 確認錯案的理由,造成錯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 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四) 糾正錯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議。《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確認書》由錯案審查人員簽字,報本機關負責人核準。

          第十七條 錯案責任追究機關在審查終結之日起__日內。集體討論審議,作出決定。認為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依據本制度

          第十條 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給予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處理的,依照《__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錯案及其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__日內向縣政府申請復核。行政執法錯案責任人員對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對錯案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鄉鎮(街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來源于cnfla,歡迎閱讀鄉鎮(街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更多制度范文,盡在:

          第9篇 財政局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財政局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過錯責任的追究,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根據《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政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過錯責任的追究,應堅持責任自負、區別對待、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對過錯責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對嚴重的過錯責任,從重處罰。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及下屬單位。

          第二章過錯的界定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的過錯責任,是指在執行公務和辦理業務過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請,玩忽職守,業務素質差或其他原因造成應當追究的錯誤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過錯責任,應予追究: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2)違反法律、法規程序的;

          (3)利用職權造成錯誤責任的;

          (4)超越職權造成錯誤責任的;

          (5)接受說情、吃請、造成錯誤責任的;

          (6)不負責任、不深入調查造成錯誤責任的;

          (7)不聽從領導或他人正確意見,主觀行為造成錯誤責任的;

          (8)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指使他人造成錯誤責任的。

          第三章過錯責任的劃分

          第七條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

          (1)二人以上承辦的事項發生過錯責任的,由主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其他人員負從屬責任;

          (2)集體討論決定發生過錯責任的,由主持討論的人員負主要責任,堅持錯誤意見的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八條一般同志與領導同志的責任

          (1)一般人員的正確意見被上級領導否決后仍依領導指示辦理而出現過錯的,由領導負過錯的全部責任;

          (2)一般人員在執行公務、辦理業務中,沒有講清實際情況,或隱瞞重要情節和事實,使領導決策失誤造成過錯的,由一般人員負全部責任。

          第四章過錯責任的承擔形式

          第九條根據形成過錯責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為嚴重過錯責任、一般過錯責任。

          (1)已經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為嚴重過錯責任;

          (2)已經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過錯,經指出未能改正,影響到財政機關聲譽和財政干部形象的,情節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為一般過錯責任。

          第十條過錯責任的承擔形式

          (1)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2)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3)扣發工資或獎金,取消評模資格;

          (4)免去現任職務;

          (5)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6)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過錯責任的追究

          第十一條過錯責任的追究,要嚴格區分過錯責任的性質,過錯責任發生的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堅持原則,有錯必究,又要實事求是,慎重對待。

          第十二條因徇私徇情、吃請造成過錯責任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處罰和追究:

          (1)形成輕微過錯的,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或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處理,并取消當年的評模資格;

          (2)造成一般過錯責任的,扣發1-2個月基本工資,責成寫出書面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3)造成嚴重過錯責任的,在給予相應黨紀處分的同時,扣發1-5個月基本工資,延期一至兩年晉級晉職,直至免去現任職務,降級降職。

          第十三條對于玩忽職守造成過錯責任的,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以下追究和處罰:

          (1)形成輕微過錯的,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2)造成一般過錯責任的,扣發1-2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3)造成嚴重過錯責任的,在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的同時,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延期晉級晉職,直至免去現職,降級降職。

          第十四條對于因業務素質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過錯責任的,除根據情況給予以下處罰外,要限期提高業務素質,對超期未提高素質又形成過錯責任,從重追究:

          (1)形成輕微過錯責任的,責成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2)造成一般過錯責任的,責成寫出書面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

          (3)造成嚴重過錯責任的,除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外,同時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延期晉職晉級,直至降職降級。

          第十五條造成過錯責任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予以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錯責任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予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六章過錯責任的發現途徑

          第十七條過錯責任追究,通過以下途徑發現:

          (1)通過當事人的申訴;

          (2)通過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或其他部門批轉的案件;

          (3)通過群眾來信來訪反映;

          (4)通過執法檢查發現;

          (5)其他發現形式。

          第七章過錯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及職責

          第十八條財政局成立過錯責任追究領導組,成員如下:

          組長:李寶珠

          成員:楊文英薛建中陳商珠梁明學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會計監察股。

          主任:陳商珠(兼)

          成員:劉紅菊張美萍馬新勇

          第十九條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并組織對過錯責任案件的調查;

          (2)確認過錯的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3)受理錯案責任者的申訴。

          第二十條對過錯責任的追究,由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提出意見,交過錯責任追究領導組研究,按程序進行,由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自確認過錯責任之日起,責任追究一般在1個月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從被確認之日起實施。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辦公室執法過錯追償

          1、在負責文件收發、整理、歸檔過程中,違反《保密法》規定,發現泄密現象,情節較輕者,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并調整工作崗位;造成重大損失,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2、未經局領導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證明,提供經費提保造成經濟損失,追償本人1-5個月基本工資,并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由于工作失誤,造成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清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違反規定報銷、胡支亂花、挪用公款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預算股執法過錯追償

          1、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年報不按規定內容、期限上報和報表數字不真實、不準確的,對責任人批評教育,三次以上者扣發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

          2、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的,不根據用款單位批準的預算指標,超計劃撥款或越級辦理預算撥款的,扣發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并予以通報批評。

          3、未經政府批準擅自改變預算,使平衡的預算發生赤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4、未經財政部門或者授權機構批準,擅自辦理預算收入退庫,對責任人批評教育,并扣發其1-2個月基本工資。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的庫款,由財政部門責成追回國庫庫款,并給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在編制預算、辦理預算撥款過程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股執法過錯追究

          1、違反辦事程序,造成嚴重后果而發生賠償損失的,對責任人追償本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在編制預算、辦理預算指標追加追減過程中,,違反法規造成損失賠償的,對責任人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

          3、在轉發有關文件、草擬各種制度、登記專款賬和指標臺賬以及編制報表過程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失誤,對直接責任人追償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

          4、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于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農業股執法過錯追償

          1、違反法定程序,弄虛作假,擅自下達預算指標或工作失誤,使預算指標不能及時下達造成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2、因考察不真、立項不準,造成投放的周轉金不能按時回收或損失浪費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3、在年初包干經費測算和預算執行追加追減過程中,弄虛作假,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社會保障股執法過錯追償

          1、按法律程序編制預算決算,造成失誤者,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2、審核、下達專項資金(基金)時,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嚴重損失的,除追究科室責任人外,對有關責任人追償3個月基本工資。

          3、科室領導因玩忽職守,對工作造成嚴重錯誤的,對科室領導追償1-3個月基本工資。

          4、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于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5、在離休醫藥費掛賬和報銷中,違反程序或規定,弄虛作假,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5個月基本工資。

          綜合管理股執法過錯追償

          1、因個人工作過失管理不善,造成單位預算外資金損失,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

          2、因個人過失造成資金流失,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因玩忽職守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并予以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3、因工作失誤,造成票據丟失,或違規發放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因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造成票據失盜,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并追償1-5個月基本工資。

          4、違反《行政處罰法》,擅自給沒有處罰權的單位發放罰沒票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除責任人限期收回外,并扣發其1-3個月基本工資。

          5、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于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數據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會管監察股執法過錯追償

          1、在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考試、發放和換證工作中,不按有關法規執行造成過錯責任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在會計資格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違紀作弊的,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并追償1-5個月基本工資。

          3、在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過程中,,弄虛作假,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4、對檢查出的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對申請復議的單位不按時復議的,追償責任人1個月的基本工資。

          5、超越權限、違反法定標準和程序實施處罰,對單位財產造成損失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的基本工資。

          6、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吃請、,造成重大損失,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后果嚴重的,除追償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外,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企業股執法過錯追償

          1、因個人工作過失管理不善,造成單位資金損失,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因工作失誤,造成報表信息失真或國有資產流失的,追償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

          3、旬、月、季、年報表不及時,或由于個人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基本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世行辦執法過錯追償

          1、違反辦事程序,弄虛作假,擅自放貸或工作失誤,造成一定影響的,追償責任人1-2個月基本工資。

          2、因考察不實,審核不嚴,造成投放的世行貸款不能按時回收或損失浪費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3個月基本工資。

          3、因個人工作失誤,不能及時報賬,造成單位資金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調離工作崗位,追償責任人1-5個月基本工資。

          4、在發放貸款過程中,吃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執法過錯追償

          1、不按照規定編制會議費預決算,造成失誤者,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2、違反法定程序,越權審批采購項目的,造成一定影響的,追償責任人1-3個月基本工資。

          3、違反《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弄虛作假,,造成嚴重損失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核算中心執法過錯追償

          1、因工作失誤,審核不嚴,造成單位資金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2、違反辦事程序,弄虛作假,造成單位資金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1-2個月基本工資。

          3、月、年報表不及時,或由于工作失誤,出現會計報表數據不真實3次以下者,扣發1個月工資,寫出書面檢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發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

          4、在辦理業務過程,吃請,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響,追償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除追償本人1-5個月基本工資外,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經濟建設股執法過錯追償

          1、違反法定程序,弄虛作假,擅自下達預算指標或工作失誤,使預算指標不能及時下達造成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2、對違反財務報賬程序,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3、在年初包干經費測算和預算執行追加追減過程中,弄虛作假,而造成單位損失的,根據責任輕重,追償有關人員1-2個月基本工資。

          第10篇 某國庫支付中心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國庫支付中心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圍

          中心全體會計人員

          二、追究內容

          1、服務態度不端正,有推諉、生硬、刁難、敷衍現象的。

          2、計算機操作不規范,導致系統紊亂、數據丟失的。

          3、提供會計信息有誤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4、工資計算不準確,影響個人收入的。

          5、算賬、核票不細心,報銷支出有誤的。

          6、印鑒、票據管理疏忽,發生丟失或盜用的。

          7、與銀行對賬不及時,未達賬項不予調整的。

          8、電算資料保管不慎,出現丟失、損毀的。

          9、與服務單位同通作弊、違規辦理報賬業務的。

          10、向服務單位亂攤派私人開支費用或吃、拿、卡、要。

          三、追究方式

          1、中心稽核督查發現有上述問題的,視情節責令改正,并寫出書面檢查;短缺現金,責任人如數賠償。

          2、工作不精心,給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列為最差。

          3、工作出現嚴重失誤,不能勝任會計工作的,從重處理,建議調離會計核算中心。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十篇)

          1、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或者過失原因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導致執法主體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失實、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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