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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總承包合同

          發布時間:2024-03-10 18:36:01 查看人數:50

          施工總承包合同

          第1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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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甲乙雙方的利益,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作為對雙方簽訂的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項目總包工程

          2、 工程地點:

          3、 建筑面積: 平方米

          4、 結構形式: 結構

          二、2.1承包范圍:甲方將委托乙方承擔圖紙版號為 中所包

          2.2(費率、模擬清單合同適用)

          2.3承包范圍詳見第四部分――合同計價清單。 三、總工期:總日歷天數為 天。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本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具體詳見專用條款。

          五、合同造價為:□ 暫定總價 □ 固定總價

          合同暫定造價(費率、模擬清單合同適用)同文件組成及解釋次序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解釋次序如下:

          1)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約定并共同簽署的有關工程的約談記錄、變更等書面協議;

          2) 本合同的協議書;

          3) 本合同的專用條款;

          4) 本合同的附件;

          5) 本合同的通用條款;

          6) 現行標準、規范、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資料;

          7) 圖紙;

          8) 本合同的合同計價清單;

          9) 經雙方認可的投標書;

          10) 招標文件及招標文件補遺。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中定義相同。

          七、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擬定,甲乙雙方對有疑義之條款已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和說明,乙方已充分約定和理解其全部條款的內容,并對其無異議。

          八、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下面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通用和專用條款及相關附件加蓋騎縫章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樣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電話: 電話:

          第2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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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 承包合同

          注:

          一、關于總包 合同范本 使用的幾點說明

          1. 本總包合同范本是基于集團項目管理現狀(不具備完整的施工圖紙、采用費率合同)為前提編寫的,應用時 投標 文件應與合同條款相一致;

          2. 本總包合同范本作為各公司簽訂總包合同的模板,同時,針對各項目實際情況及項目特征,在使用時請結合項目情況對空白處進行細化、完善。

          3. 在項目總包合同簽訂后,在后續各分包工程的 招標 及合同簽約時,請務必注意總分包施工范圍、工序交接、總分包配合管理及總包服務內容與費用等條款內容,避免施工過程中的重復計價、工序交接不清等現象。

          4. 實際工程中,若總包工程在招標階段已具備完整的施工圖紙,建議盡量采用工程量清單形式招標,本總包合同范本中相應條款,主要是合同價款及調整、變更簽證價款的確定等條款,需配合招標文件作相應調整。

          二、關于本次合同范本修改的幾點說明:

          本著盡量在簽約時完善總承包合同條款,減少施工過程中的管理難度的原則,本版本在2008年3月11日上載的《總承包合同范本》基礎上做如下修改:

          1. 專用條款“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紙的約定”,由于集團開發項目全國分布范圍比較廣,各地省市主管部門相關操作規定也存在區別,難以統一,由原來統一規定變為在實際運用中請結合工程實際、國家及項目所在地市驗收備案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期的相關政策規定及集團相關制度填寫。

          2. 專用條款“23.3.7施工措施費計費標準及包含內容”,擴大及補充措施項目包干的工作范圍,減少實際施工過程中遇到相關變化情況所產生的再計費問題。

          3. 專用條款“31、確定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增加零星工程以單價包干的形式計價,不參與計取費稅及總價下浮,單價確定詳表見附件9。在實際施工中,設計變更及簽證的發生,在很多情況下涉及已建工程的拆改、植筋、零星用工等情況,為了避免工程簽證過程中就發生的零星項目單價確認的分歧,減少工程管理過程中的工作量,在合同簽約時同步完善。

          4. 專用條款“23.3.8總承包服務費” 進一步明確總承包服務費的計費范圍為獨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設備費)。避免因承發包雙方理解的差異導致執行中的分歧。

          5. 增加合同版本號,有利于執行中的修訂,分類更明確。

          集團成本管理部

          2008年3月25日

          項目

          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建設單位(簡稱發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聯系電話:

          傳 真:

          施工單位(簡稱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聯系電話:

          傳 真: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適用圖紙: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圖紙采用由 設計院/公司所設計的全套施工圖共 張,(其中包括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等),圖紙設計日期: 年 月 日,第 版

          承包范圍:

          除總承包管理外其他具體范圍詳:《承包人承攬工程具體施工范圍一覽表》(附件2)

          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圍內工程:

          (1)獨立工程:其他施工單位直接與發包人簽定合同的工程,按其它施工單位與發包人直接簽訂合同執行,具體詳《獨立工程一覽表》(附件3)

          (2)指定分包工程:須由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負責執行,指定分包人、承包人、發包人之間簽定三方 施工合同 的工程,具體詳《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覽表》(附件4)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本合同專用條款

          4. 本合同通用條款

          5.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 圖紙

          7. 投標書及其附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 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 法定節假日 )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協議書

          ② 中標通知書

          ③ 本合同專用條款

          ④ 本合同通用條款

          ⑤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⑥ 圖紙

          ⑦ 投標書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先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并在3天內完成正式回執要求,緊急情況可根據承包人要求在24小時內回復后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 證人 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有確鑿 證據 認定承包人項目經理不稱職,比如不能勝任工作、主觀上不合作違反雙方合同、或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必須承諾在調查認定后給予更換。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辦理土地征用、 拆遷補償 、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限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 臨時用地 、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人確認并加蓋公章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和監理單位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費用已含在按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計取的承包人措施費中;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相關的修復、整改的費用從承包人的工程款項中扣除。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工程師的驗收并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 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 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14天內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5)。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更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 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 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并在必要時請第三方進行結算審核。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銀行貸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 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 意外傷害保險 ,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約定的所有條款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詳見通用條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

          2.2當合同按以上順序仍不能解釋清楚時,同一性質類型的文件按簽發日期在后的文件為準。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監理證號: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證件號:

          職權: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姓名: 職務:

          項目經理證號: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 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提供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進度、下月的工程進度計劃表各一份(并提供電子版本), 并根據工程預算和合同,計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價(精度控制在10%以內)。承包人應在報表中注明施工進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對已延誤工程進行工期追趕的措施等。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監理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具體標準及要求見下表(或不采用)

          發包人、監理工程師辦公用房及設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規格

          數量

          備注

          辦公用房

          設施

          裝修及環境要求:

          1、 吊頂:

          2、 地面:

          3、 墻面:

          4、 空調通風:

          5、 照明與動力配電:

          6、 門窗要求:

          7、 其他

          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承擔上述房屋、設備、設施的修建、購置、安裝、管理、保養和維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潔服務。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嚴格按照施工圖和現行國家規范進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規定標準及工期按時保質完成該項目的工程建設和總承包管理工作。

          a) 例會制度:本工程每周定期舉行工程例會,時間: ;地點: ;承包人須派出項目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分包負責人參加。若承包人項目經理遲到超過半個小時每次罰款 元,每缺勤一次罰款 元。承包人在例會中向發包人報告施工計劃的完成情況,需發包人解決的問題,施工計劃出現偏差的糾正措施,現場人員情況等。例會由工程師主持并整理會議紀要以作為發包人結算、付款的參考依據。

          b) 月計劃:承包人將月計劃與月報表同時報送發包人,計劃本著嚴肅的態度根據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現場情況編寫,若計劃與實際完成情況偏差過大,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處以 元/次的罰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c) 工程小結:工程每進行到需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的 工程款支付申請 中應附工程小結,全面報告工程進度完成情況及質量情況,并與施工總進度計劃對比,對延誤的工期進行合理解釋等。

          d) 工程款支付申請:承包人的申請應根據本合同如實填寫工程進度款數額并附上工程小結報告、詳細的已完工程計量單等。承包人所報的已完工程造價不得高于經發包人審定后造價的10%,否則發包人收取超出部分10%的罰款,在當月工程款支付時直接扣除。

          e) 以上月計劃、進度總結、工程款支付申請均應有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名,發包人有權依據這些報告的精度考核承包人項目經理。若報告與實際情況出入過大,發包人有權在必要的時候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

          f) 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常駐本合同約定的工地,每月保證在本合同約定的工地現場工作時間26天以上,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附件7)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經發包人和監理審核后的施工組織設計作為合同附件7。

          10.2 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的要求:

          10.2.1施工組織設計是承包人為指導工程施工而編制的設計文件,是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按期、優質、經濟地完成工程施工的重要措施,是考核承包人管理水平的重要環節。

          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含:

          (1) 確定工程開工前必須完成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 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確定人力、機械、材料的需用量和供應方案;

          (3) 從施工的全局出發,確定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術組織措施;

          (4) 選定有效的施工機具和勞動組織;

          (5)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施工順序、施工方案以作為編制及實施工程進度計劃的依據;

          (6) 對施工現場的總平面和空間進行合理的布置、以便統籌利用。

          施工組織設計中還應明示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雨季施工方案等作為發包人進行工程檢查、監督的依據且作為工程預結算依據;明確項目經理部的管理架構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各管理人員一旦經發包人認定則不可隨意變動,變動前應書面報告發包人。承包人應建立高效的項目經理部,保證發包人所發出的一切指令能實時傳送,并及時執行;對于不合格的現場管理人員,發包人有權隨時提出更換,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10.2.2承包人作為總承包單位應制定從基坑土方開挖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為止的包括所有分包項目在內的總施工計劃,繪制綜合施工網絡計劃和橫道圖。施工進度計劃應預留竣工驗收所需的時間,以確保合同總工期得以嚴格遵照執行。在總施工計劃得到發包人認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須采取一切措施保證各節點計劃的按時或提前完成,并承擔因未能按計劃完成各節點計劃而對發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保證發包人按交房計劃編制的配套項目的施工計劃的如期實施。如按期完成腳手架、井架的拆除,雨污水管道(井)施工,施工垃圾的清運出場,配套項目施工區域場地平整到設計標高等重要節點計劃。

          施工進度計劃應充分配合發包人營銷需要:當主體施工至 層時,必須拆除一樓腳手架,最大限度地減少占用一樓室外場地,以便提供出市政管線、供電、電信、燃氣管線、園林環境、室外道路、廣場等的施工場地;當主體完成到 層時,必須同時按交樓要求完成所有發包人指定樣板房的毛坯房裝修并提供臨時用水用電;主體施工至 層時承包人必須保證樣板房所在層的電梯廳及通道具備裝修施工條件。

          10.2.3承包人應嚴格按照發包人批準的施工總平面圖布置施工場地,但因發包人售樓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施工總平面圖時,承包人應在7天內將變更的方案圖報發包人審批;

          發包人將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計劃進行監督,網絡計劃中的關鍵工期不得延誤,每延誤一天,罰款 元(非承包人原因除外);發包人營銷要求的以上進度每延遲一天,承包人將被處以 元的罰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發包人認為必須修改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并在3天內提交給發包人。

          13、工期延誤

          13.1本合同工期已經考慮了正常施工準備(含人、財、物料、行政審批)、節假日、地區季節性的氣候、供電、供水對連續施工的影響,除非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

          (6)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檢驗

          16、檢查和返工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進入工地的道路,在工地進出口應設置指示牌、燈號及所需的交通指導員等以保持道路暢通,并負責其費用。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發包人審定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保證施工場地干凈整齊。發包人有權對工地上任何不文明行為予以警告和處罰,對任何安全隱患要求整改。

          在任何情況下,承包人不得發生工人聚眾鬧事的情況,如發生每次處以 元罰款。

          承包人的施工現場以及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承包人承擔全部的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的責任,承包人應認真執行落實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對工程質量、工期、施工現場的文明形象有影響時,則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預算的編制辦法及格式要求

          承包人應在接收到施工圖紙等設計文件后三個月內向發包人報送工程預算書書面及電子文檔、工程量計算底稿的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暫停工程進度款支付,直至收到承包人報送的工程預算書及相關資料。預算編制要求單項工程分開,分別按地下室(若無地下室,則為基礎部分)、地下裙樓、地上架空層、地上轉換層、地上標準層、地上頂層分開計算工程量,同時按建筑、結構、安裝(分系統、內外分開)、室內外裝修、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量分別匯總,以方便進度款支付、結算的核對及成本數據分析。

          23.2工程造價書劃分細則

          23.2.1土建:地下室、裙樓、架空層、轉換層、塔樓及其他構筑物、工程措施項目

          1)地下室:以地下室頂板建筑完成面頂標高為界。

          基礎:以地下室底板結構頂標高為界。包括土方挖、運、夯填;基礎;承臺;地梁;底板等。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及保護;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金屬構件;室內外平立面防水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2)裙樓:以裙樓頂板結構頂標高為界,其中上部無塔樓部位的裙樓屋面女兒墻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裙樓工程量內。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屋面保溫、防水、保護層、面層;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3)架空層:以架空層頂板結構頂標高為界。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4)轉換層:以轉換層頂板結構頂標高為界,其中上部無塔樓部位的轉換層屋面女兒墻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轉換層工程量內。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屋面保溫、防水、保護層、面層;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5)塔樓:從轉換層(裙樓、架空層、地下室頂板)結構面以上至建筑頂標高全部工程,分層計算匯總。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屋面保溫、防水、保護層、面層;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6)其他構筑物:按結構和建筑單獨列項。

          7)其他:

          地下室、裙樓、架空層飄出部分,其屋面結構和建筑全部計入該部位。

          對于結構錯層的,參照上面的部位劃分,按其使用功能進行劃分;

          屋面裝飾架由特殊構件制作的應進行單獨列項。

          8)施工措施費項目按建筑面積分層分部位單獨計算。

          23.2.2安裝:給排水、電氣、消防、空調通風

          各專業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強弱電井(密閉式)、裙樓、架空層、塔樓分別列項;

          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消防電、火災報警系統設備、火災報警系統工程)、防排煙、配電房co2滅火系統(弱電、管道)、配電房通風工程、應急照明疏散系統工程;

          弱電預埋分電話、電視、智能、煤氣、門鈴、消防電、寬頻、信號覆蓋。

          電氣工程分動力、照明、防雷接地。

          空調通風分通風、空調水系統、空調風系統。

          23.2.3以上建筑安裝工程計價均要求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分開計算匯總。

          23.3工程造價計價標準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的方式確定,具體計價標準如下:

          23.3.1總計價原則:按 市有關規定,本工程按 類工程全部取費后(稅前)統一下浮 個百分點。土建工程套用 安裝工程套用 及工程所在地現行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與定額相配套的文件規定及 計價辦法計算。管理費、利潤率、規費費率按 發布 年度的推薦費率 %計取。稅金按工程所在地現行省市相關部門發布的稅率按下浮后工程造價為基礎統一計取,不參與下浮。

          23.3.2人工、材料、機械費總計價標準:工程預算中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價格暫按合同簽訂當月 登載的信息價計算,工程結算按施工期內信息價的算術平均價計算(發包人指定品牌及價格的材料、設備除外),無信息價的材料或合同約定認定品牌價格的材料,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根據工程所在地現行市場行情協商認價。若認價有爭議,自發包人下發認價單后7天內承包人未簽字蓋公章完成確認手續、不接受發包人詢價價格而提出要求改為甲供,發包人可指定供貨商或改為甲供,承包人須無條件配合,改甲供后的計價辦法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執行,同時在承包人結算總價中扣除發包人實際供應本項材料設備費用的10%作為發包人管理費。

          23.3.3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 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品種及要求詳: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清單 附件6

          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協商認價的材料或設備價格(認價中已含采保費)不參與總價的下浮。即:

          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分部分項工程的稅后造價=〔(取完費后不含稅造價-認價材料(設備)費)×(1-總價下浮百分點)+認價材料(設備)費〕×(1+相應稅率)

          23.3.4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及數量詳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計價程序計算,按完稅后的價格退還發包人所供應材料設備價款,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費用不參與總價下浮,同時發包人支付承包人發包人供應材料費(不含設備費,材料用量按額定用量,若材料為板材,不含磨邊加工費及波打線加工費)的1.5%、發包人供應設備費的1%作為承包人的存儲、保管及從存儲點至安裝點的二次搬運費用(已含本項費用稅金,不含卸車費)。發包人在承包人工程在開工前或者竣工后供應的材料設備費用,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存儲、保管及二次搬運費,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費用的建安工程類發票由承包人提供。即: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分部分項工程的稅后造價=〔(取完費后不含稅造價-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額定用量費用)×(1-總價下浮百分點)+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實際用量費用〕×(1+相應稅率)-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額定用量費用+發包人供應材料額定用量費用*1.5%(設備費為1%)-超額材料設備費用×(1+相應稅率)

          如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改為承包人采購,計價標準同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任何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承包人有責任及義務進行接收保管。

          23.3.5土石方運距:本工程的土石方場外運輸費用,預算時按 公里內運距計算費用。結算時按經發包人、監理單位工程師共同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實際運距調整。(如果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已按招標要求明確土石方堆場及運距,則結算按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確定的運距計價,運距不再進行調整)

          23.3.6商品砼及運距: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商品砼價格按本專用條款23.3.1~23.3.4款規定計算,不論實際運距大小,均不作調整。

          23.3.7施工措施費計費標準及包含內容:本工程相關施工措施費用,承包人按工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單價包干計取,進度款支付的預算造價按施工圖建筑面積×包干單價,其中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執行;結算造價按國土局出具的竣工查丈面積×包干單價計算,不參與取費稅及總價的下浮,并不因任何原因增補(包括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承包人應提供措施費詳細清單支出,確保安全、文明措施等費用支出到位。

          施工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施工措施費承包單價具體含以下內容:

          (1) 履約擔保手續費;

          (2) 工程保險費;

          (3) 環境保護費;

          含施工噪音環保措施、施工期間的現場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的防護措施、施工工地環衛費等所有環境保護費用,包括總包及分包工程在內的所有環境保護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包人及發包人提定分包單位另行收取。

          (4) 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包括全部臨時設施(指承包人為進行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臨時設施的搭設、搬遷、維修、拆除及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運費用或攤銷費用,含因設計變更產生、施工場地小及發包人銷售需要引起的臨建搬遷及建筑垃圾清理外運;包括承包人、各分包單位、向發包人和監理單位提供的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筑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范圍內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施工臨時道路的鋪設及修復、場外租地及交通費、承包人及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部費用。

          (5) 夜間施工增加費:指為縮短工期在夜間施工時所發生的夜班補助、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施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

          (6) 趕工措施費:指為滿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應組織或施工措施發生的費用及合同工期內趕工引起的各種材料設備的損耗及增加(含周轉材料等)、其他保證合同工期措施費。

          (7) 二次搬運費:指因施工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材料、設備等不能一次到位而發生的二次搬運費用,同時含甲供材料、設備的二次搬運。

          (8) 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

          (9) 腳手架、獨立安全水平擋板費;

          (10)垂直運輸機械費;

          (11)各類機械設備的進出場、場外往返運輸及安拆、路基鋪墊、軌道鋪設及基礎費用、機械/設備/材料過隧道路橋費、;

          (12)施工排水、降水費;

          (13)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

          (14)工程建筑垃圾清運費、特殊施工工藝增加費;

          (15)施工期中的必要措施費,含:場地平整、預應力管樁樁芯空孔清理及砼澆注、樁頂設計標高以上砼浮漿鑿除、施工期間必要的各種降水止水措施費(止水帷幕除外)、各類固定模板用對拉螺桿制安及拆除、螺桿孔的填補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補及防水、地下室外墻施工縫防水處理費、后澆帶防水處理費、地下室土建部分的照明增加費、固定鋼筋用的馬凳筋和鐵墊件、固定預埋件的支架、后澆帶收口網、樓地面架立負筋的板凳筋、金屬構件與墻體連接填補及防水、套管塞縫、弱電預埋穿鐵絲費用、管線暗埋的開槽刨溝、暗埋管線的劃線標識、潔具及配件和臺面安裝的打膠費用、停水停電措施、硬地法施工、防洪防風措施、主體施工時的梁柱搭接處、梁墻搭接處及墻墻搭接處必要的砼強度等級提高、維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術培訓、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費、不可預見費及風險包干費、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術措施等的費用;

          (16)因配合發包人售樓需要而造成的工序調整、施工干擾降效費用;施工現場變壓器防護、可預見自然災害發生前的各種加固防范措施費用;

          (17)本項費用稅金;

          (18)除以上注明外其他措施費。

          23.3.8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服務內容詳見38.3“總包對分包工程管理責任”,為此發包人支付承包人總承包服務費,計費范圍為獨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設備費)。承包人不得向獨立工程單位、分包單位另行收取此項費用。此項費用按分包工程合同總價的 %的固定費率包干,已含此項費用稅金,不參與取費稅及下浮(其中總分包管理費用 %,總分包配合費用 %)。

          發包人直接發包的獨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如在開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甲供材料設備費用(詳附件5),發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總承包服務費。

          24、工程預付款

          本工程無預付款。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向發包人提供本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份,含工程量詳細計算書及電子文檔。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① 采用轉帳支票方式;

          ② 每月 日支付上月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 %,不含施工措施費;

          ③ 施工措施費按地下室結構頂板封頂、主體結構全部封頂、工程初驗通過三階段支付,其中地下室頂板封頂 天內支付施工措施費預算造價的 %,主體結構全部封頂 天內支付施工措施費預算造價的 %,工程初驗通過后 天內支付施工措施費預算造價的 %;

          ④ 工程初驗通過后 天內付至全部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 %;

          ⑤ 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包括消防、燃氣、電梯、環保、人防等全部配套工程,并領取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回執)合格后 天內付至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 % ;

          ⑥ 待工程全部結算完成并辦理好三算單后 天內付至結算價的 %;

          ⑦ 剩余結算價的 %作為保修款,保修期按國家規定。全部竣工驗收之日起滿 天后,發包人支付結算總價 %,滿 天后,支付結算總價的 %,同時扣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保修款項;

          ⑧ 總承包服務費按當月簽訂的分包合同價款為計費基礎,50%隨進度款一并支付,余款隨總承包結算價款一并支付;

          ⑨ 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每一筆工程款,需提供等值的 市建安工程類的正式稅務發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費用建安工程類發票由承包人提供,費用已含在承包人總造價中。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及罰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當季度核對確認完上季度已發生的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現場簽證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品種及規格詳: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5

          承包人根據工程進度,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部位施工前 天報送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數量、規格、到貨時間需用計劃表,供發包人采購(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采購計劃,應在該材料進場前 天提出),保證首批材料供料時間,中間過程提前 天報計劃表供發包人采購,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量或規格有誤,責任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的費用在承包人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屬承包人超額訂購或超額使用的材料費用由承包人負責,超額材料用量不得超過額定用量的20%,否則收取超額部分的材料費用的10%作為罰款,從承包人當月工程進度款中直接扣除;由于設計變更引起甲供材料數量、規格的變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 日內書面通知發包人。

          27.2發包人于甲供材料到場前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甲供材料進場后,承包人應安排適當卸貨位置,由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三方對規格、數量、質量共同進行詳細驗收,并對數量、質量簽字認可,同時,承包人直接全部辦理領用手續,相應的保管責任由承包人承擔。逾時承包人未驗收,視為承包人已驗收合格并認可發包人、監理方所做的驗收記錄,結算計價按發包人、監理方所做的驗收記錄為依據,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發包人如不供應的,以下可分別填寫不采用)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更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發包人所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實行限額領料,額定用量依據施工圖紙及變更、簽證等技術資料,按以下標準計算的數量作為施工使用中的控制用量:

          (1)材料用量參照 中相應子目的消耗量及損耗率標準。材料消耗量按 相應章節工程量計算規則,結合圖紙及變更、簽證等技術資料,增加損耗后計算的數量作為額定用量,即額定用量=按圖紙及變更、簽證等技術資料計算工程量*(1+損耗率)。

          (2)材料用量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額部分(含承包人超額訂購或超額使用的材料費用),發包人按采購該材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含材料供貨單價*超額材料用量;超額材料二次加工費;稅金)從承包人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除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附件5)外,承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材料設備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購,并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八、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

          30、其他變更及現場簽證

          30.1現場簽證的定義

          現場簽證指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及時做出處理的額外工作,并且無法用圖紙表示的現場工作量,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的經濟簽證文件,其中包括:

          ① 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變更、修改導致的在施工中發生的拆改工作量;若由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變更、修改造成承包人停窩工,執行本條款第②項內容。

          ②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停工、窩工損失及已完工程的損壞、返工費用;其中若發包人提前48小時通知,且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時限在3天以內的,發包人不予簽證承包人工期和費用損失,由承包人內部協調消化停窩工人員。

          ③ 特殊情況下,發包人指令與工程有關的處理費用。

          30.2現場簽證時效性要求

          鑒于工程簽證的時效性,現場簽證必須于發生簽證工作量的第一時間申請辦理現場核量,承包人在現場簽證確定后14天內,提出簽證報告單,經發包人確認并加蓋公章后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雙方確定現場簽證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簽證報告單時,視為該項簽證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并加蓋公章,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簽證報告單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簽證報告單已被確認。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簽證報告單,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量,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31、確定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計價標準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款規定執行。

          其中零星工程以單價包干的形式計價,不參與計取費稅及總價下浮,單價確定詳附件9:

          除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外,雙方簽發的其他引起圖紙外增加費用的文件均不作為結算依據,僅供參考。

          31.5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當季度核對確認完上季度已發生的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紙的約定:承包人對整個工程的所有竣工資料(含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負監督匯總整理之責。

          承包人需提供的竣工圖、竣工檔案資料數量及標準要求:(請結合工程實際、國家及項目所在地市驗收備案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期的相關政策規定及集團相關制度填寫)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監理方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14天內向承包商簽發移交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移交證書簽發后,承包商應將工程交付給業主,承包商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在簽發移交證書后,承包商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商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清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商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商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商未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商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業主可以:

          (1) 委托他人將承包商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 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業主可從應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并在必要時請第三方進行結算審核。

          完整的結算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圖×份(含電子文檔)、竣工驗收報告、審定的施工方案、上報的結算書、移交的設備清單、審定的變更和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確認單、工程聯系單及雙方往來文件。上述結算資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且經發包人確認。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等非發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結算不能如期完成,發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報送的結算造價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造價5%以內(含5%),則發包人視為正常范圍;若承包人報送的結算造價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造價5%~10%(>5%、<10%)時,發包人將按照最終審定的工程造價 %的比例收取罰款;若承包人報送的結算造價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造價10%(含10%)時,發包人將按照最終審定工程造價 %的比例收取罰款;并降低承包人在發包人承建商評估體系的排名,如情節嚴重,將取消今后參與發包人工程的投標資格。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完成結算。

          33.3發包人完成竣工結算后 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完成竣工結算后 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完成竣工結算后 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詳見附件8)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專用條款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對于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提前 天通知發包人各專業分包人進場時間及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進場時間和需要發包人協調的其它影響施工的因素,對大型設備及較特殊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應按照其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現場情況為發包人留有足夠的組織進場時間,若因承包人通知不及時而影響施工,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且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根據承包人的計劃提前指定分包單位,并提供分包單位相關資料給承包人。

          38.3總包對分包工程管理責任

          承包人負責安排、統籌、管理及緊密配合所有分包工程(含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獨立工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個工程建設的需要承擔工地管理、圖紙、工程進度、供貨期、系統驗收等一切所需之協調管理和服務,以便各施工單位能夠相互配合地順利施工。并對整個工程建設(包括所有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獨立工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及承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等)承擔質量及工期的統籌管理責任。

          38.3.1分包工程單位在進場前 天與承包人簽訂總承包管理協議書(該管理協議書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負責監督協議的實施,承包人就分包的所有工程管理對發包人負責,配合發包人協調本工程全面的進度。

          38.3.2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內現成的辦公室、輔助設施及倉庫予分包工程單位在互不妨礙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內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工程單位設置臨時辦公室和架設所需的輔助設施及倉庫。

          38.3.3提供工地的通道、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場地,為分包工程單位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承包人須安排、協調及指導分包工程單位關于進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內場地安排等事宜。

          38.3.4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內現有的爬梯、腳手架等共同使用,使用時間不能超過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時間。

          38.3.5提供塔吊、人貨兩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現有裝置及機械給分包工程單位使用,所需使用的時間須與分包工程配合。

          38.3.6承包人在澆筑混凝土前主動與分包工程單位確定預留配件、預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給予分包工程單位合理時間進行供應及放置電纜、電線管、其它管道、預留配件等。

          38.3.7承包人負責完成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預留洞口(包括門窗塞縫、補槽等類似工作)的封堵;填實設備、框架與建筑結構間的縫隙;預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預埋套筒使用后的填充密封工作,對穿過混凝土結構的預埋套管之內外空隙的填充,必須滿足消防規范要求。

          38.3.8承包人負責竣工時全面清理工作,包括清潔所有已完成的獨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設備。

          38.3.9承包人負責提供標高、定位的基本點/線給獨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單位。

          38.3.10發包人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臨時用水水源到 , 內管線及儲水設施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負責協調各分包工程單位的臨時用水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夠的水源接駁點供各分包工程單位使用,從水源接駁點接出的臨時用水系統由各分包工程單位負責,包括在不需要時的拆除。

          38.3.11發包人負責提供工程所需臨時用電電源到 (包括臨時變電所及掣柜), 內的管線及動力、照明設施則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負責協調各分包工程單位的臨時用電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夠的電源接駁點供各分包工程單位使用,含臨時用電配電箱,從臨時用電配電箱接出的臨時用電系統由各分包工程單位負責,包括在不需要時的拆除。

          38.3.12對于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負責完成設計圖紙已經標注的所有預留預埋工作及交接基層的施工;完成所有設備基礎;完成所有管道與管道、管道與建筑結構間封堵、收口,并確保不滲漏。并在各分包工程單位進場時,按下述的時間和方式向各分包工程單位完成預埋工程及基層的交接工作:

          在各分包工程開工之日起7天內,在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協調下與各分包工程單位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所有已完成預埋工程及基層的工作交接(包括質量及數量的驗收及交接),并由承包人在后續7天內完成驗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單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如果分包工程單位進行工作交接時未提出任何整改項目,則視為其已全部滿意接收了所有承包人已完成的預埋工程及基層,再發現與預埋及基層相關的任何缺陷,均由分包工程單位負責解決。

          38.3.13承包人負責對指定分包工程、獨立工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驗收備案資料進行檢查、整理和歸檔。指定分包工程的驗收備案資料統一以承包人的名義,指定分包工程單位、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商負責其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竣工資料達到驗收備案要求。

          38.3.14發包人在保障工程順利進展的前提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承包人施工范圍(附件2)、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圍(附件4)及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范圍(附件5),并在承包人施工前書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須接受,并不得因為發包人調整上述范圍(或增加或減少)而要求索賠或調整合同計價標準。調整后工期及進度計劃須經工程師認可后執行,增加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費的計取按專用條款第六款辦理。

          38.4分包工程的結算及進度款支付辦法

          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由發包人與分包人直接辦理結算,具體按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三方合同辦理;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辦理結算。

          為增強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協調力度,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須經承包人審核同意后,發包人方予以支付,但如果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存在故意刁難,惡意拖延等類似行為,發包人可以拒絕承包人的意見,直至取消承包人的本項權利 。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2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合同備案、鑒證

          47.1合同備案、鑒證承辦人:(現場簽字)

          發包方:

          承包方:

          48、補充條款

          49、營銷配合

          ① 承包人應無條件滿足發包人的售樓活動安排,按發包人指定位置和要求的時間及時修建看樓通道;清理發包人指定的場地以便發包人立廣告牌;配合發包人在大樓任意立面位置或其他位置掛廣告條幅;按交樓要求及時施工完發包人指定的房間作樣板房以配合樣板房的裝修;提供按發包人要求裝修的施工電梯和按發包人要求著裝的高素質電梯操作人員以滿足客戶看樓需要等。

          ② 承包人應無條件滿足發包人因售樓需要而進行的時間安排(見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或調整的時間安排,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建設規模

          建筑面積

          結構

          層數

          跨度

          工程造價(暫定,萬元)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設備安裝內容

          附件2:承包人承攬工程具體施工范圍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范圍

          施工范圍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項

          附件3:獨立工程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范圍

          施工范圍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項

          附件4: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范圍

          施工范圍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項

          附件5: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設備、材料品種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要求

          供貨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6:發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清單

          序號

          設備、材料品種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要求

          供貨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7:經發包人和監理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

          附 件8:工程質量保修書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第二條 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裝修工程為____________年;

          ⒋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__________________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第四條 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零星項目清單價格表

          序號

          項目名稱及特征說明

          單位

          工程量

          綜合單價(元)

          說明

          雜工

          工日

          磚瓦工

          工日

          3

          機械工

          工日

          4

          混凝土工

          工日

          5

          鋼筋工

          工日

          6

          模板工

          工日

          7

          架子工

          工日

          8

          抹灰工

          工日

          9

          油漆工

          工日

          10

          電工

          工日

          11

          其他普通工

          工日

          12

          其他技術工

          工日

          13

          拆(鑿)除素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運)

          14

          拆(鑿)除鋼筋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運)

          15

          鑿毛混凝土面

          m2

          梁、柱、板面(含砼渣土清運)

          16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運)

          17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運)

          18

          磚墻開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磚渣土清運

          19

          磚墻開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磚渣土清運

          20

          機械鉆孔(鋼筋砼)

          孔洞直徑≤5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1

          機械鉆孔(鋼筋砼)

          50<孔洞直徑≤1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2

          機械鉆孔(鋼筋砼)

          100<孔洞直徑≤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3

          機械鉆孔(鋼筋砼)

          孔洞直徑>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4

          磚墻開線槽

          m

          水電預埋線管(含人工、材料、磚渣土清運)

          25

          砼開線槽

          m

          水電預埋線管(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運)

          26

          拆除地面磚

          m2

          含清運渣土

          27

          拆除墻面瓷磚

          m2

          含清運渣土

          28

          拆除紅磚墻

          m3

          含清運渣土

          29

          拆除輕型砌塊

          m3

          含清運渣土

          30

          鋼筋植錨φ32

          包括但不限于:鉆孔、清孔、洗孔費,鋼筋、植筋人工費,植筋膠、膨脹螺栓費,拉拔試驗費,檢測費、管理費、利潤、規費等

          31

          鋼筋植錨φ25

          同上

          32

          鋼筋植錨φ22

          同上

          33

          鋼筋植錨φ20

          同上

          34

          鋼筋植錨φ18

          同上

          35

          鋼筋植錨φ16

          同上

          36

          鋼筋植錨φ14

          同上

          37

          鋼筋植錨φ12

          同上

          38

          鋼筋植錨φ10

          同上

          39

          鋼筋植錨φ8

          同上

          40

          鋼筋植錨φ6

          同上

          說明:上述單價為包干單價,均含完成項目內容的全部費用,不再參與計取稅費及總價下浮。

          第3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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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4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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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編號:

          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文件目錄

          第一部分

          一、 合同協議書

          二、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 承包人銀行履約保函

          四、 承包人履約擔保書

          五、 承包人預付款銀行保函

          第二部分

          中標通知書

          第三部分

          一、 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標及附件

          二、 投標技術部分及附件(另冊裝訂)

          第四部分

          一、 合同專用條款

          二、 投標須知附錄:******中心工程承包范圍一覽表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第六部分

          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第七部分

          一、 施工圖紙

          二、 地勘報告(另冊裝訂)

          第八部分

          招標補充文件和答疑

          第一部分

          一、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123456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123456

          3.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3.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4.保修費用

          4.1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5.其他

          5.1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第5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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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責任人:

          依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友好、誠信的原則,甲方將_________工程交由乙方承包,就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項目

          1、工程名稱:

          2、工程內容:

          3、工程總量:

          4、承包期限: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總共_______天。

          5、工程價款:

          6、支付方式:

          7、工程質量:

          二、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負責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保證工程交接時符合施工條件。

          (2)及時交付圖紙,設計變更時要及時與乙方協商。

          (3)對工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4)工程竣工時,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5)按時支付工程款,不得無故拖延。

          2、乙方職責

          (1)熟悉圖紙與合同的所以內容。

          (2)積極配合甲方在設計變更時的工作。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酒后不得作業,不得穿拖鞋進場。

          (4)工程完工時及時通知甲方驗收。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整個項目直接或變相轉包給第三方。

          三、安全條款

          1、甲方負責監督乙方的生產作業,制定安全生產規范供乙方執行。

          2、乙方確保施工環境的安全,一旦施工環境不符合施工條件,必須馬上停工。

          3、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的安全規范,安全會議要經常開,安全知識要時時普及。

          4、乙方必須規范每個工人的行為,不戴安全帽不得進場。

          四、工程驗收

          1、乙方工程施工完成,已具備了竣工驗收條件,必須提前______天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和開發商提供完整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等。

          2、由于_________工地是幾個工程隊同時在進行施工,所以工程量的測量以承包經營開始的紅線范圍、測量報告以及完工測量報告作為依據。如乙方對工程量有異議,乙方可委托有政府認可的測檢資源進行測繪。根據測繪報告協商解決工程量問題。

          五、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均須向守約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

          2、如乙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此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權交予其他單位施工。

          六、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無法開始履行或在履行過程中需要終止的,各方當事人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條款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及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政策及規定發生變化和調整,而使項目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七、合同的解除

          任何一方出現違約情形,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以收到對方的解除通知為準。

          八、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九、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2、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附則

          1、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聯系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地址:

          責任人:

          聯系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6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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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一般又被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并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以下是酷貓寫作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相關范本。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總承包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在我國,由政府頒發的企業資質充當了工程總承包的第三方認證,它是對企業能力的認證書,建設市場的準入證,同時又是規范建設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工程總承包和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在全國推行至今已經20多年了,為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期間經歷了多次變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國內外建設市場對我國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制度適應新時期的變革。

          工程總承包的界定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具體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在國際上,并不是任何一種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兩個以上的階段交給一個組織承擔的方式都是工程總承包,如,美國的設計建造協會(dbia)對總承包的定義為: 設計-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簡稱為db) 模式, 也稱為設計-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單一責任主體(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這種模式下, 集設計與施工方式于一體, 由一個實體按照一份總承包合同承擔全部的設計和施工任務。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總承包模式。

          由此可見,只有所承包的任務中同時包含設計和施工,才能被稱之為工程總承包,設計階段可以從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開始,單獨的施工總承包或采購+施工總承包、采購+設計總承包都不在總承包范圍之列。

          1、由于總承包合同中已經包含專項工程,因此,專業工程承包人只能從總承包人處再承包專業工程,也就是說專業工程承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存在一個分包合同,因此建設方不是該分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當建設方將專業工程收回時,總承包合同也就隨之發生改變,建設方再次與第三方就該工程簽訂建設合同是一次重新發包。

          2、關于是否需要重新報建的問題,從你給定的條件以及我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理解,工程的報建與合同的簽訂好像是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該工程屬于招投標工程,那么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每一次變動都應到相關部門備案,但這種合同的備案與工程的報建不是一個概念。

          第7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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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外環境景觀及____________________景觀園林綠化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園林景觀、____________________景觀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景觀工程(含各出入口)、綠化工程、園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電工程、照明系統等(詳見施工圖)。本工程施工圖的深化、優化設計由乙方負責,如本工程的施工由乙方承包,則乙方免費提供該項服務;如不由乙方承包該工程的施工,則甲方支付該項服務費用______元予乙方。

          4.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機械、包管理、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稅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優化設計等。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本工程開工日期以甲方的開工通知單并經乙方確認為準,竣工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代表簽證后,工期作相應順延,并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______天,不能移交承包方主要的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用電,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階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______小時以上者;

          (4)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拖延辦理簽證手續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

          (5)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7)發生重大設計變更。

          第三條 工程合同造價

          1.本工程合同預算造價為人民幣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含稅)。

          2.按照第八條標準按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

          第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檢驗

          1.進口特殊材料,由發包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設備和專用設備,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后交付承包方。對提前到貨的設備應由發包方設庫保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所有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

          4.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5.具有合證書建筑材料、設備、發包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重新檢驗,檢驗后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發包方承擔;如屬不合格產品,檢驗費用由承包方負擔。

          6.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鑒定或經過試驗鑒定為不合格證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預定或已采購的材料,若甲方發生變更,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本工程質量要求為優良;

          2.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3.發包方聘用的現場監理工程師為____________;

          4.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于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方同意并簽證后,方可使用。

          5.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后,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接到通知后 24小時內應到現場檢驗,認可簽證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紙說明、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并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管理。

          8.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負責保管。

          9.工程交工驗收后,園建工程保修期為1年,水電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間由施工質量造成的損壞,其費用由乙方承擔,綠化工程保養成活期6個月,保養水費由發包方承擔。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并約定時間進行修理。承包方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修復。

          第六條 施工設計變更

          1.發包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圖的重大修改變更,必須經發包方、設計單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__天辦理設計修改議定單。設計修改議定單經發包方簽證后,承包方才予實施。議定單和修改圖紙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

          3.當修改圖紙屬于設計錯誤、設備變更、結構改變、標準提高、工藝變化、地質條件與設計不符實際時,其增加費用(包括返工損失、停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構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責任方負責并調整合同造價。

          4.承包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方、設計單位或有關技術部門同意后實施;

          5.在工程施工中發生下列事實之一時,承包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發包方,要求確認;

          (1)設計圖紙和說明文件與工程現場狀況不一致,設計文件所標明的施工條件與實際不符;

          (2)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表示不明確或有錯誤及遺漏,圖紙與說明書不符;

          (3)設計圖紙和說明文件中未標明的施工條件發生了預料不到的特殊困難等。

          (4)確認的事實必須在2天內解決,不能如期解決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 雙方負責事項

          1.發包方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的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拆遷、障礙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隱蔽的),并提供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

          (2)在開工前做好“三通”;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紅線圖以內距建筑物不大于______米的水、電源聯結點,并裝好水、電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計費;

          (3)根據施工地區供水、供電、水壓、電壓情況,采取措施滿足施工用水、用電的需要;

          (4)按規定提供施工場地;

          (5)合同簽訂后______天內(以收簽最后一張圖紙為準)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______套;

          (6)確定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7)組織承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參加的施工圖紙交底,并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紀要,并在______天內分送有關單位;

          (8)審核承包方工程進度表,及時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9)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款撥款簽證和其他必須的簽證。

          (10)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并按合同規定日期配合承包方辦好竣工結算工作。

          2.承包方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及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用水電計劃、開竣工通知書、隱蔽工程驗收單等,并及時送發包方及有關單位;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4)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5)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7)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責任的工作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簽定合同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工程合同總價的______%;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_%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請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付至合同總價______%進度款;

          3.工程竣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請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付至合同總價______%進度款;

          4.工程驗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結算書后三十天內完成工程結算的審核工作。工程結算后七天內付至結算總價的______%工程款;留結算價的______%尾款,園建工程及綠化工程單項保修期滿后______天內分別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5.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6.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作為逾期違約金。

          2.發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竣工日期得以順延。

          (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以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方可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本合同條款如對特殊情況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特殊條款

          第十二條 附則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附件:全部施工圖紙。上述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全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滿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其中發包方執______份,承包方執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發包方執______份,承包方執______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8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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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施工總承包合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9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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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人(簡稱甲方):

          承包人(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和造價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范圍:室內裝飾部分。

          承包方式:

          4、合同暫定價款: 元,人民幣(大寫):

          “合同暫定價款”是甲、乙雙方對設計方案、工程報價確認后的金額, 雙方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若甲方施工圖方案在施工過程中不再做更改,則造價工程量即以報價清單(見附件)中工程量為最終結算依據結算,報價清單中列明的但最終實際未施工的項目驗收時直接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5、工期:

          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23天。(開工日期具體以甲乙雙方確認為準)。節假日若物業不禁止施工(包括周六周日),則工期按實際工期,節假日若物業禁止施工(包括周六周日),則工期向后順延。

          第二條 材料供應

          1、如乙方負責材料采購的,應嚴格按合同附件中的材料表、報價清單所列材料及品牌組織材料采購。若所使用的材料一旦被發現未按上述表單供應或出現以次充好、低劣假冒等情況,應禁止使用并承擔假一罰十的懲罰;若已使用,不僅應承擔懲罰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和工程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相應工程重做,相應款項扣減,工期不順延等。(以報價清單價格及數量為懲罰依據)

          2、如甲方負責材料采購的,應嚴格按合同附件中的材料表、報價清單所列材料及品牌組織材料采購,并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負責材料及時到場。材料到現場后,乙方應負責驗收確認,且工程竣工未移交前對材料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

          第三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本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質量評定 合格 級標準。

          3、本工程由 方設計,向乙方提供的施工圖紙為一式 份。

          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6、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修改設計、增減工程項目或者變更材料設備,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后,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因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7、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預約日期參加驗收的,甲方有權另訂驗收時間,如甲方屆時仍未按期參加的乙方才有權組織人員進行驗收,該驗收結果甲方應予承認。事后,若甲方要求復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8、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在2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并由甲方按照約定付清全部價款。如果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須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如通過竣工驗收,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9、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材料 7 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乙方應再次向甲方確認審查結果,如甲確認無異議,應在3個工作日內結清尾款;如有異議,由雙方另行協商尾款支付時間。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甲、乙雙方簽署《工程保修單》,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竣工圖等資料。

          10、工程保修期為 2 年,憑保修單實行保修,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簽字或蓋章之日算起。如該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維修需求后 24 小時內響應,并在 指定 天內修復完畢,如乙方怠于履行前述義務,導致甲方遭第三方索賠或訴訟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四條 安全生產和防火

          1、圖紙提供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線路、給排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單位的安全,防止相鄰單位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2、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裝飾裝修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拆、改承重墻。

          第五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1、本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

          2、雙方款項往來均應出具收據,甲方應予以保存,竣工結算后乙方應在 3 天內收回收據并應開具稅務統一發票交甲方。否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照發票金額的 0.3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裝飾施工前,向施工地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

          (2)甲方應在開工前 2 日全部或者部份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等必備條件,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3)指派 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4)做好施工中因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響鄰里關系等協調工作。

          (5)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6)甲方或其所屬物業部門應書面告之乙方施工人員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以便乙方施工人員遵守執行。

          2、乙方工作:

          (1)在開工前檢查水、電、燃氣、管道、樓(地)面、墻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解決和協調。

          (2)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指派 為乙方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如更換人員,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4)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6)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7)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8)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等不受損壞并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9)乙方施工人員在本協議生效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負責任何連帶責任及一切經濟賠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經過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承擔違約責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合同價款的 0.3%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達 7 自然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每日0.3%合同總價 為違約金,乙方的工程款則按照實際完成情況予以支付。且乙方同意,該違約金可優先從工程款中扣除,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權追償。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賠款、律師費、公證費)。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責任。因乙方原因造成消防噴淋有損壞的(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5、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應支付金額0.3% ,工期順延。

          6、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結構及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7、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該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8、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過程中大量增加施工項目、變更施工內容和裝飾材料的,甲方應和乙方協商相應順延工期。

          9、施工期間除本合同約定外由乙方其他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負完全責任,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因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安全等事故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負責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糾紛處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內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上海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或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將不選定的解決方式劃去)

          (1) 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其它約定

          1、 乙方必須為施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擔保險費用。乙方承諾對施工期間或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的乙方工作人員或任意第三方、甲方及其人員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負責,此類損失或糾紛與甲方無涉。

          2、 甲方必須為工程項目投保相應保險,承擔保險費用。

          3、甲方必須承擔分包合同范圍外所有一切費用包括物業交付裝修押金。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分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如第三人已對工程施工的,乙方應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3、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

          1、工程造價預算書

          2、安全施工規范

          3、工程施工進度表

          4、其他

          甲方(簽章):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乙方(簽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10篇 施工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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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包人:大廠京御幸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承包人: 北京百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潮白河孔雀城二期(璽園一期二標段) 工程地點: 河北省廊坊市大廠縣祁各莊建筑面積: 64390.72 (以實際開工面積為準) 資金來源:自籌

          2、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建筑工程、裝飾工程、電氣工程、給排水、采暖工程、消防工程(詳見圖紙、工料規范、合同附件)

          3、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20xx 年 5 月 25 日 竣工日期: 20xx 年 8 月 10 日 施工日期:440日歷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5.1工程承包方式:

          1)工程結算執行20xx年河北省建筑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費用定額,人工工日單價大堡上調 27 元/工日、聯排上調 25 元/工日(人工工日單價上調部分只計稅金,不參與取費)。

          2) 其它有關結算條款詳見專用條款。

          5.2、合同價款暫定金額(大寫): 玖仟肆佰零壹萬肆佰伍拾壹元貳角 (人民幣)(小寫): 94010451.2元(人民幣)

          6、組成合同的文件

          6.1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工程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和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標通知書;

          (4)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確認的投標書;

          (5) 專用條款;

          (6) 通用條款;

          (7)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 施工設計圖紙; (9) 招標文件;

          (10) 專項條款約定的其他文件。

          7、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8、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9、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訂立時間: 20xx 年 5 月 12 日

          10.2合同訂立地點: 北京市東三環北路丙2號天元港中心a座28層

          10.3本合同雙方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此頁無正文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電 話:傳 真:開戶銀行:帳 號: 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施工總承包合同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為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甲乙雙方的利益,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作為對雙方簽訂的合同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 項目總包工程2、 工程地點:3、 建筑面積: 平方米4、 結構形式: 結構二、2.1承包范圍:甲方將委托乙方承擔圖紙版號為 中所包2.2(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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