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單位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甘政辦發〔2012〕27號),加強和規范企業(單位)供餐管理,保障企業(單位)供餐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通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甘肅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甘肅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縣營養計劃企業(單位)供餐模式實施過程中所有參與管理、監督、供餐的部門、單位和企業。
第二章? 安全職責分工
第四條? 實行“以縣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生產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分解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與供餐企業(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開展專項食品安全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要求供餐企業(單位)限期整改。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做好日常綜合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教育、農業、畜牧等部門與供餐企業(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組織查處學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衛生部門負責建立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體系,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做好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供餐企業(單位)主體資格的登記、審批、注冊、管理、注銷和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五)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查處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對供餐企業(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加強監督檢查和抽樣檢測,督促企業(單位)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食品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
(六)農業和畜牧業部門負責對進入學校的各種奶源、蛋源、肉源和農產品質量的產地監管,確保食品質量和安全。
(七)教育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食品安全培訓方案和教材,對全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供餐企業(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相關法規制度和行業規范培訓;制定食品安全宣傳方案,為學校開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傳材料。
(八)公安部門配合食藥監、工商、農業、畜牧等部門加大對各種亂用食品添加劑、不合格食品生產商及農產品生產商的檢查打擊力度,維護營養計劃的健康、有序開展。
(九)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實行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第五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在衛生等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第六條? 供餐企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供餐服務活動,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采購、加工、貯存、分餐等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供餐企業(單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條? 企業(單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供餐企業(單位)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企業(單位)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要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切實提高對食品質量安全重要意義的認識。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第十條? 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具有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產品出廠前要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質量合格。
第十一條? 具備持續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設施。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保持清潔,無污染。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進行加工食品。
第十三條? 當出廠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險時,能及時召回已經出廠銷售的食品。對生產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幫助供餐企業(單位)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供餐企業(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掌握食物中毒報告程序。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并及時向縣衛生局和縣教體局報告,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學校及時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并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十五條? 衛生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立即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衛生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的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報縣政府及上級衛生部門,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較大、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積極組織救援的同時,縣政府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由上級部門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衛生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的調查與檢測,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衛生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供貨商或供餐企業(單位)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十九條?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食品供貨商或供餐企業(單位)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供餐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績效評價,嚴查違法違紀問題,嚴格責任追究。
(一)監督檢查重點
1.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是否到位。
2.供餐企業(單位)食堂建設是否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標準。
3.供餐企業(單位)食堂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從業資格證和健康合格證,是否定期接受相關培訓。
4.食品配送服務和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是否公開招投標,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5.食品采購、加工、貯存、配送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6.對供餐企業(單位)、原材料供應商、農產品種養殖和個體經營戶是否實行嚴格的資格準入和退出制度,相關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
7.供餐食品是否有營養,食譜搭配是否合理,實行營養計劃后學生的身體素質是否有明顯提高。
8.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執行,是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營養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監督檢查方式
采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經?;O督檢查。
1.加強行政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營養計劃的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預防腐敗。教育部門要把營養計劃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定期督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營養計劃覆蓋的學校作為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重點場所,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
2.接受群眾監督。教育部門應健全群眾監督機制,設置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家長、學生、教師和社會各界對營養計劃實施工作的監督。
3.專業機構監督。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檢查或審計;一些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營養計劃實施過程中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遲報、漏報、瞞報,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1.教育部門和學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管理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2.衛生、農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3.供餐企業(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