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本體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辦法
1.本體維修資金屬各樓宇物業業主共有資產,以每棟房屋為單位,由該棟房屋的所有業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擔和享有。
2.業主自該棟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按月向管理處繳交本體維修資金,業主發生變更時所交的本體維修資金不作退還。
3.本體維修資金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具體包括:
3.1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屋蓋、梁、柱、墻體等)抗震結構部位(包括構造柱、梁、墻等),外墻面、樓梯面、樓梯間、公共通道、門廳、屋面、本體共用排煙管(道),電梯、公共水池、加壓水泵、本體上下水管道,消防設施、機電設備、公共天線、共用防盜監控設施等。
4.本體維修資金的3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維護工程。
5.本體維修資金遵循'??顚S?的原則,以房屋本體每棟為單位設立專用賬號存放本物業的本體資金帳內。
6.房屋本體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金額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處主任簽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維修工程或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上時,需業主委員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方可支付。
7.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當小區本體維修資金不夠支出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分攤,單棟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不夠支出時,經業委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該棟各業主按規定分攤。
8.中修以上維修工程,管理處應向業委會提交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并審議通過。業委會應在收到管理處的計劃后15日內做出答復,急修工程應在7日內做出答復,業委會逾期視為同意。若業委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不同意使用本體維修資金,管理處認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區住宅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9.本體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由管理處每3個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業主的監督、質詢。
10.經業委會或所維修養護的單棟房屋50%以上業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規定的本體資金比例。
11.附表
11.1《房屋完好率統計表》
11.2《房屋設施零星小修記錄表》
11.3《房屋設施維修養護記錄表》
11.4《房屋設施維修養護計劃表》
11.5《房屋中(大)修工程計劃表》
11.6《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匯報表》
11.7《房屋本體維修資金臺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