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色金屬工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87) 中色安字第469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有色金屬企業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5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結合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發布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為依據,用于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不宜與生產、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屬于增加固定資產的,由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支出;安全裝置及設施大修,由大修費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其他零星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攤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一條 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不得任意變動。特殊情況下需修改計劃時,必須經審批單位同意。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有相應的 安全技術設施。安全技術設施必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安全技術部門必須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
第三十三條 制造新設備、采用新工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引進新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制造配套的防護設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換。
第三十四條 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要采取密閉、通風、凈化等措施。作業環境的塵毒濃度必須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要限期治理。
嚴禁將有塵毒或其他危害的產品擴散、轉移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生產。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
(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統計上報、分析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工傷事故分類,按gb6441―86國標執行。
第三十七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安全技術部門、生產調度和廠
(礦)長。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企業必須在24小時內,分別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工會、檢察部門。
發生事故后,應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條 輕傷事故發生后3天內,由車間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技術部門。發生重傷事故后10天內,重大傷亡事故15天內,特別重大傷亡事故30天內,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
(責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一)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車間負責組織;
(二)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業負責組織;
(三)重大傷亡事故,由企業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四)傷亡10人以下的特大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五)傷亡10人以上
(含10人)的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由總公司和當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調查。
第三十九條 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四十條 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一條 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一)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二)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三)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四)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五)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六)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七)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八)對于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車間主管領導負責;車間無力解決且已呈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第四十二條 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二)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三)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試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良,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五)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七)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衛生措施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四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當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安全技術處
(科)審批;
(二)重傷事故由企業行政領導審批,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重大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傷亡10人以下的特大傷亡事故報所在省勞動部門審批;
(五)傷亡10人以上的
(含10人)特大傷亡事故由總公司會同企業所在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備案。
對事故責任者的刑事處理,提請當地人民檢察院起訴。
事故結案后的一切原始資料、登記表、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的批復等一并納入事故檔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一)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二)對本企業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理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
(1983)85號、國發
(1987)53號和總公司
(84)中色安字第421號文件精神實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金來源:廠
(礦)企業按綜合獎勵基金總額的3~5%列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建設公司按產值的5‰提取列為專項安全獎;地質勘探公司
(包括其他事業單位)按獎勵基金總額
(包括投資節約獎、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為安全獎勵基金;總公司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一次性安全獎。
第四十六條 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保持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學術上、技術上有較大貢獻的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或工人;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以及為企業安全生產作出較大貢獻的職工,企業單位應酌情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八條 下列企業由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紅旗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相應的榮譽稱號:
(一)地區公司死亡率、重傷率、塵毒合格率穩定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二)專業公司、聯合企業死亡率、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保持較長期無死亡事故;
(三)廠礦企業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保持5年以上無死亡事故;
(四)地區公司所屬企業3年以上無死亡事故,且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五)事業單位、死亡率低于0.02‰,負傷率低于同類企業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給予重獎:
(一)避免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含10萬元)者,單位應給予晉升或浮動一級工資,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模范”的光榮稱號;
(二)多次避免傷亡事故或避免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單位應給予200~500元物質獎勵,并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分子”光榮稱號;
(三)避免一次重傷事故或1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單位應給予獎勵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者,單位應給予工資晉級、職務晉升,并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模范”光榮稱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嚴重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不能升級,也不能評為先進。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十一條 隱瞞事故,弄虛作假,經查出后,則追回獎金,取消其榮譽稱號,并嚴肅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各直屬企、事業單位,省屬地方國營有色金屬企業可參照執行。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企事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