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管理處回訪制度11
物業管理處回訪制度(十一)
1、客服中心負責對業主(住戶)的回訪工作,回訪工作分為:業主(住戶)投訴回訪和維修回訪;回訪可采取電話回訪、上門回訪及書信回訪等形式。
2、回訪工作可采取與住戶交談、現場查看、檢查等方式綜合進行。
3、客服中心接到業主(住戶)投訴時,應及時協調處理,做好記錄,并通過回訪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業主(住戶)。
4、接到業主(住戶)的投訴時,客服中心若不能協調處理,應按業主/住戶投訴規程處理,同時跟蹤回訪。
5、業主(住戶)投訴的回訪率不低于60%。
6、維修回訪的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工作的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維修效果。
7、工程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將本周的維修單(已修)整理好,交給客服中心進行回訪。
8、客服中心接到上周的《維修單》后,及時進行回訪,填寫《回訪記錄表》。維修回訪率為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