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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防護器具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2 20:30:04 查看人數:58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防護器具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防護器具管理制度

          一、地面安全設施必須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二、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檢查、試驗各種安全設施,保證設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三、礦上必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試驗。

          四、若安全設施失效或被人為破壞,礦上必須采取措施,立即修復安全設施。

          五、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使用安全設施,一經發現礦方將從 嚴處罰。

          第2篇 建設公司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在施工現場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加強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工程項目部負責統籌規劃,制訂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計劃并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 工程項目部作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所需費用,并專款專用。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第五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1)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的機械和設備;

          2)電器設備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為安全而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4)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升降機和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著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建筑工地上為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為安全而進行聯系的各種信號裝置;

          7)在施工生產區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臨時防護裝置;

          9)在施工生產區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地點,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0)在高處作業時,為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在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

          12)為防止塌方采取的支護措施;

          13)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措施;

          14)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域的隔離措施;

          15)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護隔離設施;

          16)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策劃

          第六條 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環境、技術含量和施工風險程度等因素,由項目經理牽頭,匯同工程技術負責人、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負責人實施安全設施、設備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

          2)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和專業性較強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論證。同時采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

          第七條 根據安全設施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的結構形式、材料、設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獨立體現。

          第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須報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四章 采購(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

          第九條 工程項目部將施工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列出計劃清單,交由公司物資供應站統一采購管理。

          第十條 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向工程項目部提供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檢驗合格的相關資料,否則工程項目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對分包方自行采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實行控制。

          第十二條 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1、根據能否滿足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要求的能力選擇供應商。

          2、根據采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從以下幾方面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1)對供應商所生產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驗證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

          2)驗證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對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與公司物資供應站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供貨和檢驗方式。

          第五章 過程檢驗

          第十四條 現場安全設施、由工程項目部統籌規劃,根據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計劃負責建立、管理。

          第十五條 按安全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驗,只有通過檢驗的設施、設備才能安裝和使用。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應編制安全措施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驗證;

          2)對一般腳手架工程的搭設(含外圍封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方案)規定的要求分層驗收;

          3)對特殊類腳手架的搭設,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方案)規定的要求進行分層驗收,并報請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復查;

          4)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設施,如通道防護棚;電梯井內隔離排或安全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上層施工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臺;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人員行走防護設施、作業點的防護措施;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完畢后須進行檢查驗收。

          5)對專項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檢查;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部設備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機械及施工機具,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責成施工單位對設備進行維護,保持機械的完好;

          2)對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升降設備(如塔式起重機),必須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由其通知有關法定部門檢測;

          3)對井架和龍門架、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的組裝、搭設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報請公司安全部復查;

          第十九條 上述各類檢查和檢驗完畢后工程項目部須填寫驗收記錄。

          第六章 施工過程的控制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應由該項目技術員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搭設或拆除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設備,必須經工程項目部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局部收尾,并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單位落實監控人員,確定監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控,必要時應連續監控。

          1、應把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架(龍門架)、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的組裝定為危險作業,實施重點監控;

          2、在拆除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前應通知工程項目部,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因拆除后影響該區域或后工序的施工安全,應服從安排,予以保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工序交接中,應由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專業管理人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第七章 事故隱患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部應對存在隱患的安全設施、過程和行為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不使用、不合格過程不通過、不安全行為不放過。

          第二十六條 對事故隱患應由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匯同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專人進行整改以達到規定要求;

          3、進行返工,以達到規定要求;

          4、對有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對不安全生產的過程重新組織。

          第3篇 消防器材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企業人員的人身和公共財產安全,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產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定本制度。

          (三)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四)行政部是企業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

          1、組織制定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每年對職工進行消防培訓一次。

          3、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4、組織防火巡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每月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做好巡查、檢查記錄。

          5、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6、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7、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五)本企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噴烤漆房、油料間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六)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開展自防自救活動。

          (七)任何企業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和遮擋消火栓。

          (八)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九)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堵塞或擺放各種物品。

          (十)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使用臨時線和電爐子等熾熱電器。

          (十一)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潢時,應按有關規定上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審批。

          第4篇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在施工現場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加強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中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工程項目部負責統籌規劃,制訂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計劃并實施,建立相應的安全設施保證體系。

          第四條 工程項目部作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所需費用,并專款專用。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第五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內容、范圍:

          1)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的機械和設備;

          2)電器設備安裝的防護性接地或接中性線的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

          3)為安全而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4)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的保險裝置和信號裝置(安全閥、自動控制裝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壓力計等);

          5)升降機和起重機械上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橋式起重機設置固定的著陸平臺和梯子;升降機和起重機械為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6)各種聯動機械和機械之間、工作場所的動力機械之間、建筑工地上為安全而設的信號裝置,以及在操作過程為安全而進行聯系的各種信號裝置;

          7)在施工生產區域內危險處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8)在施工人員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臨時防護裝置;

          9)在施工生產區域內,施工人員經常往來的地點,為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10)在高處作業時,為避免物料墜落傷人而設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網、繩;

          11)在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外圍封閉的防護網;

          12)為防止塌方采取的支護措施;

          13)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及防護措施;

          14)立體交叉施工作業區域的隔離措施;

          15)在建工程與周圍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護隔離設施;

          16)在建工程的外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隔離防護設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策劃

          第六條 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環境、技術含量和施工風險程度等因素,由項目經理牽頭,匯同工程技術負責人、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負責人實施安全設施、設備策劃,策劃內容如下:

          1)確定整個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

          2)確定危險部位和過程,對風險較大和專業性較強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論證。同時采取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

          第七條 根據安全設施策劃結果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所須安全設施的結構形式、材料、設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獨立體現。

          第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計劃須報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四章采購(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

          第九條 工程項目部將施工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列出計劃清單,交由公司物資供應站統一采購管理。

          第十條 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向工程項目部提供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檢驗合格的相關資料,否則工程項目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對分包方自行采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實行控制。

          第十二條 公司物資供應站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1、根據能否滿足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要求的能力選擇供應商。

          2、根據采購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從以下幾方面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1)對供應商所生產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驗證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

          2)驗證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對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應與公司物資供應站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供貨和檢驗方式。

          第五章 過程檢驗

          第十四條 現場安全設施、由工程項目部統籌規劃,根據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計劃負責建立、管理。

          第十五條 按安全措施計劃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驗,只有通過檢驗的設施、設備才能安裝和使用。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應編制安全措施計劃,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過程中所需的安全設施及防護用品的驗證;

          2)對一般腳手架工程的搭設(含外圍封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方案)規定的要求分層驗收;

          3)對特殊類腳手架的搭設,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作業方案)規定的要求進行分層驗收,并報請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復查;

          4)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設施,如通道防護棚;電梯井內隔離排或安全網;腳手架外圍封閉、上下通道、上層施工通道;'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設施;懸挑鋼平臺;高處作業的上下通道、人員行走防護設施、作業點的防護措施;外挑安全網等搭設、組裝完畢后須進行檢查驗收。

          5)對專項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檢查;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應根據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部設備負責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組織相關人員及分包單位負責人對下列內容檢查驗收:

          1)對施工機械及施工機具,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責成施工單位對設備進行維護,保持機械的完好;

          2)對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升降設備(如塔式起重機),必須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由其通知有關法定部門檢測;

          3)對井架和龍門架、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等垂直運輸設備的組裝、搭設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并報請公司安全部復查;

          第十九條 上述各類檢查和檢驗完畢后工程項目部須填寫驗收記錄。

          第六章 施工過程的控制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操作前,應由該項目技術員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對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搭設或拆除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起重機械或其它設施、設備,必須經工程項目部確認同意。如當天未能完成時,應做好局部收尾,并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安全措施計劃中確定的危險部位和過程,責成分包單位落實監控人員,確定監控措施和方式,實施重點監控,必要時應連續監控。

          1、應把危險性較大的懸空作業、起重機械安裝和拆除、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井架(龍門架)、塔吊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的組裝定為危險作業,實施重點監控;

          2、在拆除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前應通知工程項目部,由其確認可拆除時,方可拆除。因拆除后影響該區域或后工序的施工安全,應服從安排,予以保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工序交接中,應由項目部施工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專業管理人員組織交接雙方負責人,對現場的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確認。

          第七章 事故隱患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部應對存在隱患的安全設施、過程和行為進行控制,確保不合格設施不使用、不合格過程不通過、不安全行為不放過。

          第二十六條 對事故隱患應由項目部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匯同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專人進行整改以達到規定要求;

          3、進行返工,以達到規定要求;

          4、對有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5、對不安全生產的過程重新組織。

          第5篇 旅游景區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設施管理、保護,確保景區時單位轉產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護措施如下:

          1、景區內一切安全設施的設置、管理、保護、維修均由景區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景區內協調單位(商鋪、酒店)應積極協助,并有義務、有負責配合共同做好景區的“四防”工作。

          2、景區內所有大小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經專家論證,有關部門審批,上級領導同意后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施工建設,景區內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權或隨意亂拆亂建。

          3、景區內各單位所設的飲食旅館業、娛樂場所必須經有關單位(部門)嚴格審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備“四防”條件的準予經營。

          4、景區內游覽(開放)區和植物核心(禁區),設有明顯的告示牌,景點危險地段設置護攔桿,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6篇 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使配置到各生產施工現場的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按規程、規定要求進行管理,確保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在使用當中的安全可靠,確保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保證施工生產的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3 職責:

          3.1 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門負責:

          ⑴ 組織對供應廠家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審,編制合格供方名錄,建立合格供方檔案。

          ⑵ 負責執行公司制定的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購置計劃。

          ⑶ 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對公司購置的新品進行檢驗。

          ⑷ 對各單位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現場使用、外觀檢查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 各單位負責:

          ⑴ 分配發放或購買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

          ⑵ 建立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管理臺帳。

          ⑶ 對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進行例行使用檢查,并做好記錄。

          ⑷ 各單位自購絕緣工器具、安全設施時,必須選擇公司審定的合格供方,對公司購置的新品進行檢驗,并將檢驗報告一式兩份上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 絕緣工器具管理:

          4.1 絕緣工器具界定及檢驗試驗周期

          4.1.1 必須進行電氣和絕緣試驗的絕緣工器具界定為: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核相器、絕緣繩、防靜電服、個人保護接地線。

          4.1.1 絕緣桿檢驗試驗周期為12個月;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核相器、絕緣繩、防靜電服檢驗試驗周期為6個月。個人保護接地線檢驗試驗周期為5年。

          4.2 絕緣工器具的購置

          4.2.1 公司及各單位購置絕緣工器具時,必須選擇經評審合格的供應商產品。

          4.2.2 各單位的購置計劃及執行情況必須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4.3 絕緣工器具檢驗試驗

          4.3.1 凡本制度界定的絕緣工器具都必須進行定期檢驗試驗,且均需全檢。具體的試驗項目及試驗要求等參見《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

          4.3.2 本制度界定的絕緣工器具的定期檢驗試驗由委托試驗所進行。

          4.3.3 絕緣工器具的試驗,必須嚴格按照檢驗試驗標準進行。

          4.3.4 各單位要對所使用的各類絕緣工器具進行登記,確保所有的絕緣工器具能按期送檢,避免漏檢。并將登記清單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對新增的絕緣工器具要形成補充清單上報備案。對于報廢停止使用的要在登記清單中標注說明,并單獨建立報廢清單。

          4.3.5 絕緣工器具的檢驗試驗結果要形成記錄。

          4.3.6 新購置的絕緣工器具必須通過檢驗試驗才能使用。

          4.4 絕緣工器具檢驗試驗的標識:對送檢的絕緣工器具,應對被試品進行合格或不合格的標識確認,標識確認應符合可追溯性和可查驗性,具體的標識確認方法由委托試驗所自行決定。

          4.5 使用前的例行檢驗:各單位必須按照規程、規定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檢驗”的原則,使用前實施必要的例行外觀檢驗,并記錄。

          4.6 絕緣工器具的報廢處置:對檢驗試驗不合格的絕緣工器具,應進行報廢處置,填寫《絕緣工器具報廢表》,交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并建立報廢清單。

          5 安全設施管理:

          5.1 必須定期檢驗試驗的安全設施界定及檢查試驗周期見附表。

          5.2 安全設施的購置

          5.2.1 公司及各單位購置安全設施時,必須選擇經評審合格的廠家產品。

          5.2.2 各單位的購置計劃及執行情況必須報送公司安全管理處。

          5.2.3 購置工作的職責劃分見附表。

          5.3 安全設施檢查試驗

          5.3.1 試驗項目及試驗要求等參見《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

          5.3.2 本制度界定的安全設施的定期檢查試驗由公司試驗所進行。

          5.3.3 檢查試驗必須嚴格按照檢查試驗標準進行。

          5.3.4 各單位要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進行登記,確保要求檢驗的安全設施能按期送檢,避免漏檢。并將登記清單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對新增的安全設施要形成補充清單上報備案。對于報廢停止使用的要在登記清單中標注說明,并單獨建立報廢清單。

          5.3.5 安全設施的檢查試驗結果要形成記錄。

          5.3.6 新購置的安全設施凡要求檢查試驗的必須通過檢查試驗才能使用。

          5.3.7物資處或安全管理部門在安全設施到達檢驗時間前15天向相關單位下發送檢通知單。

          5.3.8 對未及時送檢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公司將給予處罰。

          5.4 安全設施檢查試驗的標識:對送檢的安全設施,應對被試品進行合格或不合格的標識確認,標識確認應符合可追溯性和可查驗性,具體的標識確認方法由委托試驗部門自行決定。

          5.5 安全設施的使用要求

          5.5.1 各單位必須按照規程、規定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檢查”的原則,使用前實施必要的例行外觀檢查,并記錄。

          5.5.2 安全設施的選用,必須遵照公司相關作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5.5.3 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高壓帶電區及危險場所等均應設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并有明顯的安全通道,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檔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5.5.4 各種安全設施未經管理人員的許可,嚴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5.5.5 各工程部應根據業主、建設單位的要求對具體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標準進行相應的細化和補充。

          5.6 安全設施的報廢處置:對檢查試驗不合格的安全設施,應進行報廢處置,填寫報廢表,交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并建立報廢清單。

          5.7 記錄要求

          5.7.1委托試驗所建立安全設施周期檢驗試驗記錄;對所有送檢的安全設施,出具書面記錄和合格證書,交送檢單位保存,同時,還要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兩個檢驗試驗周期的記錄,作為對被檢品的溯源依據。

          5.7.2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設施清單,報廢清單,領用登記臺帳,并保存試驗所出具的有關檢查試驗結果的相關資料。

          5.7.3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安全設施發放登記臺帳,合格供方名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新購安全設施送檢清單。

          5.8 檢查監督

          5.8.1 對安全設施采購、檢查試驗、登記、分發領用及外觀檢查的監督每年不少于二次。

          5.8.2 對各單位安全設施是否按本制度實施定期檢查試驗,施工場所是否存在未經檢查試驗的安全設施或已超過檢查試驗周期的情況實施監督。

          5.8.3 檢查監督各單位的安全設施登記建帳、分發領用工作。

          5.8.4 檢查監督各單位自行采購安全設施及報廢處置的管理情況。

          5.8.5 監督財務部門對檢查試驗費用的劃撥執行情況。

          5.8.6 檢查監督試驗所對安全設施的現場使用管理情況。

          6 過程:

          6.1 公司工程部(項目部)、各職能部門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部門的主管、工會、專職安全員報告。也可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工會報告。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6.2 對違反本制度侵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 相關文件:

          7.1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no:國家電力公司2002-11-07發布并實施。

          7.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no:1995-01-06發布,1995-04-01實施。

          7.3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no:1997-11-28發布,1998-04-01實施。

          7.4 《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no:中國南方電網公司2004-05-01實施。

          7.5 《絕緣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定期檢查試驗標準》;no:q/524-1.03.03.01-2003(第二版)

          7.6 《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定期檢查試驗標準》。no:q/524-1.03.03.02-2003(第一版)

          7.7《電網建設工程安全和環境管理設施規范應用手冊》中國南方電網公司

          8 附表:

          8.1 安全設施標準名稱

          安 全 設 施 標 準 名 稱

          強制執行的安全設施

          適用范圍

          推薦執行的安全設施

          適用范圍

          序號

          項目

          序號

          項目

          1

          安全標志牌

          施工單位

          1

          鋁合金金屬梯和人字梯

          施工單位

          2

          安全圍欄和臨時提示遮欄

          施工單位

          2

          便攜式卷線電源盤

          施工單位

          3

          低壓配電箱

          施工單位

          3

          防靜電服

          施工單位

          4

          滅火裝置

          施工單位

          防靜電接地線

          施工單位

          5

          施工接地線

          施工單位

          5

          施工單位

          6

          高壓驗電器

          施工單位

          6

          施工單位

          7

          安全帶

          施工單位

          7

          施工單位

          8

          施工單位

          8

          施工單位

          9

          施工單位

          9

          施工單位

          10

          施工單位

          10

          施工單位

          11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

          12

          8.2 安全設施采購名單、采購職責、試驗要求

          安全設施采購名單、采購職責、試驗要求

          序號

          品名

          采購職責劃分

          試驗要求

          試驗周期

          1

          腳扣

          公司采購

          全檢

          6個月

          2

          低壓配電箱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3

          施工接地線

          公司采購

          全檢

          5年

          4

          高壓驗電器

          公司采購

          全檢

          6個月

          5

          便攜式卷線電源盤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6

          移動式梯子

          各單位自行采購

          全檢

          半年

          7

          臨時遮攔(含警示警告牌)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8

          隔離設施(含警示警告牌)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9

          絕緣桿

          公司采購

          全檢

          12個月

          10

          急救藥箱

          公司采購

          ――

          ――

          11

          12

          13

          14

          15

          第7篇 消防器材、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企業人員的人身和公共財產安全,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產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定本制度。

          (三)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四)行政部是企業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

          1、組織制定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每年對職工進行消防培訓一次。

          3、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4、組織防火巡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每月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做好巡查、檢查記錄。

          5、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6、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7、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五)本企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噴烤漆房、油料間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六)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本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開展自防自救活動。

          (七)任何企業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和遮擋消火栓。

          (八)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九)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堵塞或擺放各種物品。

          (十)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使用臨時線和電爐子等熾熱電器。

          (十一)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潢時,應按有關規定上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審批。

          第8篇 礦山工程公司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預防人身傷亡事故以及職業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工作現場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二條安全設施作為防止人身、設備事故,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職業病預防衛生技術措施,必須按照有關安全設施管理標準進行規范管理,務求安全性、時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網、腳手架、防護欄桿、防護罩、通風防塵設施,各種限制、聯鎖、保險裝置以及安全標志、標牌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條設備動力部負責公司安全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檢修、檢驗職責。

          第四條 設備動力部對公司內安全設施、裝置要定期進行監察,逐步完善,及時增設、更新、安全設施、裝置,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第五條生產現場及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在有危險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環境下工作,必須設置安全設施、裝置的加以保護,安全設施不全、不完善,不得進行作業。對于裝有安全設施的停用設備,在設備啟動前必須及時投入和使用有關安全設施、裝置。

          第六條安全設施、裝置不得隨意拆除、移動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員亂動或挪作它用,所發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員及所在的單位領導負責。

          第七條新設置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認真按照審定批準的措施方案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進行安裝作業,各種安全設施設置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特殊情況需要停用安全設施、裝置時,應由有關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設施、裝置在重新啟用前,應檢查其是否具備運行和使用條件,經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需要拆除的安全設施、裝置必須經公司有關部門、公司領導批準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拆除。

          第十條對于安裝或拆除較復雜和具有危險性的安全設施、裝置工作應有安裝或拆除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并派專人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同時完備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對安全設施、裝置的設置要求

          (一)、工作現場安全設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邊就有欄,有孔(洞)必有蓋,有工作項目必有安全設施。

          (二)、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的安全設施必須設置。工作操作運行現場的機械、電氣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

          (四)、工作現場永久性的平臺、樓梯、臨時搭設的腳手架外側均應設1.05米高的欄桿和18厘米高的擋腳板,且堅固美觀大方。

          (五)、重要場所、危險場所、安全通道中裝設了事故照明或應急燈的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完好無缺。

          第十三條對安全設施、裝置的日常檢查和使用維護

          (一)、安全設施、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確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內生產工作安全設施、裝置應由動力分廠進行維護、管理。

          (二)、對較為復雜,技術含量較高的專業安全防護裝置,應委托專業公司進行日常與定期維護。

          (三)、對一些有關安全運行的設備設施和安全附件(如壓力表壓力閥等),要定期到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檢驗。

          (四)、建立健全安全設施的檔案臺帳,做到一設施一臺帳。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設備動力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㈠ 施工現場

          1、一圖四牌,懸掛施工現場進入口顯眼處:

          ⑴施工總平面圖;

          ⑵工程概況牌;

          ⑶施工工地主要管理人員名單牌;

          ⑷安全活動示意牌;

          ⑸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及“十項安全技術措施”宣傳牌。

          2、安全帽,進入工地一律戴安全帽,并標色區分:

          ⑴施工管理人員戴白、紅色安全帽;

          ⑵生產工人戴黃色安全帽;

          ⑶質安管理員戴白色有五角星的安全帽

          3、安全標志牌:進出口、深坑、洞口、懸崖、吊裝區域、高低壓帶電器等危險作業區,、除防護措施外,均應有顯眼標志牌示警,夜間施工還應設紅燈示警。

          ㈡ 持證上崗

          1、特種作業工種:電工、起重工、焊工、架子工。

          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準許獨立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㈢經常性教育

          1、把經常性普級教育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根據受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方法進行。

          2、班組應每周一次安全活動日,可利用班前或班后進行。其內容是:提醒和督促職工保護好現場安全設施注意施工安全。

          ㈣ 安全技術措施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與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主要的責任,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按時支付。

          2、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具體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特別報其復雜的、難度大、危險多、進度要求快的,就要考慮施工安全,對每一項或分項都要周密的考慮保證安全。

          3、對立體交叉作業,“三寶” 、“四口” 、“五周邊”的安全保護。

          ⑴邊長或直徑在150厘米以下的洞口,用蓋板防護;

          ⑵邊長或直徑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設護欄。

          4、深坑防護:深坑頂周圍邊設防護欄桿,深坑深度2米以上,行人通道須設扶手及防滑措施。

          5、腳手架:

          ⑴注意材質,不得鋼竹混搭;

          ⑵立桿底部回填土堅實平整;

          ⑶按規定設置拉掌點,剪刀撐如用鋼管,接頭搭接不小于40厘米;

          ㈤ 現場安全用電

          1、現場配電箱:

          ⑴配電箱離地面不小于1.2米,箱前0.8米不準堆物,應裝有雙扇開啟門,并有門銷插銷漆上指令性標志和統一編號;

          ⑵電源線進箱有滴水彎,必須先進總熔斷器后再進總開關,箱內要配齊接地接零排,金屬電箱外殼應設接地裝置;

          ⑶單相電源的設備必須設置單相三芯插座,并在上方裝漏電保護開關;

          ⑷要明顯分開“動力” 、“照明” 、“單相電器”、 “電焊”使用的插座和熔斷器,不得混用。同時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2、用電線路:

          ⑴現場架空線路必須按規定敷設,通道或馬路處可采用保護管理設地下,樹立標志,接頭必須架空或設接頭箱;

          ⑵移動電器和照明燈具一律采用絕緣良好橡皮軟線,若導線離地2.5米以下,必須確保橡皮軟線無接頭、無損傷、無碾壓現象;

          ⑶攜帶式作業燈一般現場所使用36伏,潮濕地帶要使用12伏安全電壓。

          3、接地裝置:

          ⑴接地體可用角鋼或鋼管不小于二根,入土深度不小于2米,根與根間距不小于2.5米,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⑵嚴禁采用鋁導線埋入地下;

          ⑶并聯接入接地干線,連接要牢固可靠,接觸良好,接頭處應采用焊接壓接等可靠連接;

          ⑷黑色或綠/黃雙色作為接地線標色。

          4、高壓線防護:

          ⑴建筑物距10千伏以下高壓線2米以上,距35千伏高壓線4米以上;

          ⑵在高壓線附近施工,須搭設毛竹防護架;

          ⑶在高壓線附近搭設的井架、腳手架外側在高壓線水平上方,全部設安全網。

          ㈥ 拌和機及砂漿機:

          ⑴必須防雨頂棚;

          ⑵排水必須暢通,設有排水溝和沉淀池;

          ⑶拌和機操縱桿,必須有保險裝置;

          ⑷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拉鏟用36伏電源;

          ⑸砂石籠的擋墻必須堅固牢靠;

          ⑹臥式砂漿機拌筒防護棚齊全。

          ㈦ 卷揚機:

          ⑴露天操作要搭設操作棚;

          ⑵必須配備繩筒保護;

          ⑶操作視線必須良好,禁用倒順開關,凡用按鈕開關,在操作人員處設有斷電開關。

          ㈧ 電焊機:

          ⑴必須一機一閘裝有隨機開關;

          ⑵一、二次電源接頭處有防護裝置,二次線使用線鼻子。

          ㈨ 乙炔器、氧氣瓶:

          ⑴安全閥應可靠、有效、壓力表、防爆膜應靈敏準確,回火防止器必須保持一定的水位;

          ⑵乙炔器與氧氣瓶間距應大于5米,與明火操作距離應大于10米,不準放在高壓線下;

          ⑶乙炔器皮管為“黑色”,氧氣管為“紅色”,皮管頭子用軋箍軋牢。

          第10篇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㈠?? 施工現場

          1、一圖四牌,懸掛施工現場進入口顯眼處:

          ⑴施工總平面圖;

          ⑵工程概況牌;

          ⑶施工工地主要管理人員名單牌;

          ⑷安全活動示意牌;

          ⑸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及“十項安全技術措施”宣傳牌。

          2、安全帽,進入工地一律戴安全帽,并標色區分:

          ⑴施工管理人員戴白、紅色安全帽;

          ⑵生產工人戴黃色安全帽;

          ⑶質安管理員戴白色有五角星的安全帽

          3、安全標志牌:進出口、深坑、洞口、懸崖、吊裝區域、高低壓帶電器等危險作業區,、除防護措施外,均應有顯眼標志牌示警,夜間施工還應設紅燈示警。

          ㈡?? 持證上崗

          1、特種作業工種:電工、起重工、焊工、架子工。

          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準許獨立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兩年進行一次復審。

          ㈢經常性教育

          1、把經常性普級教育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根據受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方法進行。

          2、班組應每周一次安全活動日,可利用班前或班后進行。其內容是:提醒和督促職工保護好現場安全設施注意施工安全。

          ㈣?? 安全技術措施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編制與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主要的責任,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按時支付。

          2、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具體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特別報其復雜的、難度大、危險多、進度要求快的,就要考慮施工安全,對每一項或分項都要周密的考慮保證安全。

          3、對立體交叉作業,“三寶” 、“四口” 、“五周邊”的安全保護。

          ⑴邊長或直徑在150厘米以下的洞口,用蓋板防護;

          ⑵邊長或直徑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設護欄。

          4、深坑防護:深坑頂周圍邊設防護欄桿,深坑深度2米以上,行人通道須設扶手及防滑措施。

          5、腳手架:

          ⑴注意材質,不得鋼竹混搭;

          ⑵立桿底部回填土堅實平整;

          ⑶按規定設置拉掌點,剪刀撐如用鋼管,接頭搭接不小于40厘米;

          ㈤? 現場安全用電

          1、現場配電箱:

          ⑴配電箱離地面不小于1.2米,箱前0.8米不準堆物,應裝有雙扇開啟門,并有門銷插銷漆上指令性標志和統一編號;

          ⑵電源線進箱有滴水彎,必須先進總熔斷器后再進總開關,箱內要配齊接地接零排,金屬電箱外殼應設接地裝置;

          ⑶單相電源的設備必須設置單相三芯插座,并在上方裝漏電保護開關;

          ⑷要明顯分開“動力” 、“照明” 、“單相電器”、 “電焊”使用的插座和熔斷器,不得混用。同時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2、用電線路:

          ⑴現場架空線路必須按規定敷設,通道或馬路處可采用保護管理設地下,樹立標志,接頭必須架空或設接頭箱;

          ⑵移動電器和照明燈具一律采用絕緣良好橡皮軟線,若導線離地2.5米以下,必須確保橡皮軟線無接頭、無損傷、無碾壓現象;

          ⑶攜帶式作業燈一般現場所使用36伏,潮濕地帶要使用12伏安全電壓。

          3、接地裝置:

          ⑴接地體可用角鋼或鋼管不小于二根,入土深度不小于2米,根與根間距不小于2.5米,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⑵嚴禁采用鋁導線埋入地下;

          ⑶并聯接入接地干線,連接要牢固可靠,接觸良好,接頭處應采用焊接壓接等可靠連接;

          ⑷黑色或綠/黃雙色作為接地線標色。

          4、高壓線防護:

          ⑴建筑物距10千伏以下高壓線2米以上,距35千伏高壓線4米以上;

          ⑵在高壓線附近施工,須搭設毛竹防護架;

          ⑶在高壓線附近搭設的井架、腳手架外側在高壓線水平上方,全部設安全網。

          ㈥ 拌和機及砂漿機:

          ⑴必須防雨頂棚;

          ⑵排水必須暢通,設有排水溝和沉淀池;

          ⑶拌和機操縱桿,必須有保險裝置;

          ⑷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拉鏟用36伏電源;

          ⑸砂石籠的擋墻必須堅固牢靠;

          ⑹臥式砂漿機拌筒防護棚齊全。

          ㈦ 卷揚機:

          ⑴露天操作要搭設操作棚;

          ⑵必須配備繩筒保護;

          ⑶操作視線必須良好,禁用倒順開關,凡用按鈕開關,在操作人員處設有斷電開關。

          ㈧ 電焊機:

          ⑴必須一機一閘裝有隨機開關;

          ⑵一、二次電源接頭處有防護裝置,二次線使用線鼻子。

          ㈨ 乙炔器、氧氣瓶:

          ⑴安全閥應可靠、有效、壓力表、防爆膜應靈敏準確,回火防止器必須保持一定的水位;

          ⑵乙炔器與氧氣瓶間距應大于5米,與明火操作距離應大于10米,不準放在高壓線下;

          ⑶乙炔器皮管為“黑色”,氧氣管為“紅色”,皮管頭子用軋箍軋牢。

          第11篇 建筑企業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為營造安全施工氛圍、各部門應在辦公、施工、工作及生活區域明顯處懸掛安全標語或彩旗,懸掛提示、禁止、警告等指令的安全標識。

          2、各施工單位和生產場所必須嚴格實行責任區劃分。

          3、工作場所、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高壓帶電區及危險場所等均應設防護設施及安全標識;并有明顯的安全通道,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板及安全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4、各種安全設施未經許可嚴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5、安全設施實施標準化。

          6、安全設施由安全管理部統一購置、制作,項目部領用,部分設施可由項目部自行制作。

          第12篇 特種設備、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正常、有效使用,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lng槽車等。

          安全設施設備是指為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災害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防止事故擴大,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為直接目的而設計、安裝并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等。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人員,系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第二章 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購置

          第四條 購置的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特種設備進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

          第五條 安裝新購置特種設備,必須委托有安全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施工前必須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到規定的特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條 改造特種設備,必須委托有安全資質單位施工。改造完畢經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運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第八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好檢查記錄,確保各類安全裝置靈敏可靠。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廠區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機電物資管理中心書面報告,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復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公司審批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處理與注銷手續。

          第五章 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操作要求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十八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13篇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施工現場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設施如:欄桿、溝、洞上蓋的蓋板、警告術語、應急工作燈、紅綠指示燈、安全工器具等。這些都是用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設施,是確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不發生傷亡,鑒定設備的狀況,判斷設備的合格與不合格。為此對這些設施必須加強管理,作好超前的預防工作,杜絕事故的發生,特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條施工現場永久性的平臺、樓梯、臨時搭設的腳手架外側均應設1.05米高的欄桿和18厘米高的擋腳板,且堅固美觀大方。

          第三條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

          第四條現場設置的各種安全設施嚴禁挪動或移作它用。由于施工人員亂動或挪作它用,所發生的后果概由人員所在的單位負責。

          第五條施工場所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工具的懸掛高度不應低于2.5米,任何人不得任意挪動,低于2.5米時應高保護罩。

          第六條重要場所、危險場所、安全通道中裝設了事故照明或應急燈的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完好無缺。

          第七條電氣絕緣工具應設專人管理,絕緣靴、絕緣手套、驗電筆、令克棒、絕緣繩每六個月由專業人員檢查試驗一次,并登記上臺帳(包括領用日期、試驗日期、試驗人)。凡不合格的工具一律報廢。預試后的電氣絕緣工具應張貼試驗合格證、試驗日期、下次試驗時間。

          第八條 安全警示牌要有專人管理,購置的警示牌尺寸大小應符合國家的標準。場所懸掛的警告標志方位醒目、具體。

          第14篇 運輸系統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一、要對全區域安全設施建立管理臺帳,建檔編號,細化管理,并做好日常及定期檢查記錄。

          二、對尾燈、信號、擋車設施、警沖標、自動擋車器、保險繩、車尾巴等安全設施,要責成專職人員班班檢查,要根據包機制管理體系,責任到人,使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規范化。

          三、安全設施的使用屬于各區域小班,每班必須對付井大坡兩個自動擋車器,矸石山擋車器進行一次試驗,并及時電話匯報,井口代班長及矸石山代班長。

          四、安全設施必須套套完好,使用靈活,保證完好率達100%,凡因擋車器有問題,責任人及時匯報給當日值班長,由值班長組織人員及時處理,否則對責任人處100元罰款。

          第15篇 學校技防安全設施管理維護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安全技防設施,保障廣大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校園,針對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校根據安全管理需要,在上級調撥的基礎上自行購置,安裝和配備必要的技防設備和用具。

          目前主要配備的技防設備:

          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在學校大門、側門等出入口,教學樓上、校園內學生活動區域內安裝錄像監控設備。

          2.防盜報警系統:在檔案室、專用教室、校長室、財務室等安裝入侵探測器。

          3.110緊急報警裝置:門衛室、校長室安裝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的報警按鈕。

          4.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第二條 對安裝的技防系統嚴格進行管理,確保其發揮有效防范作用。

          (一)已經建成安裝的技防系統,應當保證系統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二)技防系統所記錄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于15日;治安重點單位、要害部位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三)不得擅自刪除、修改技防產品、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四)不得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的用途和范圍;

          (五)不得泄露技防系統的秘密;

          (六)不得干擾、妨礙技防系統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利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使用技防系統,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專人管理制度,機柜應上鎖,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隨意讓無關人員接觸、使用、改裝該設備和圖像信息;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的錄制時間、錄制人員、用途和去向等事項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

          (三)不得擅自復制、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五)圖像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備查;

          (六)發現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每日嚴格做好設備的設防、撤防工作,并及時記錄情況。

          (八)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該自覺做好保密工作,技術防范設施的相關數據和圖像資料,未經上級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不得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加強對技防系統的維護,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操作培訓;

          (二)加強日常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通知指定單位給予維修,及時排除故障,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三)確保圖像信息畫面質量清晰;

          (四)建立應急處理制度。

          (五)做好日常的清潔保養工作,定期除塵除灰,避免設備受潮、受撞擊、受雷擊等影響。

          **鎮實驗學校小學部

          第16篇 加油站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加油站安全設施的有效使用,結合我公司加油站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范圍

          加油站的安全設施主要包括消防器材、應急照明、防雷設施以及各類靜電接地設施(包括靜電接地報警儀)、高液位報警儀、阻火器、過電壓保護器、各類法蘭靜電跨接、各種安全警示標志、勞動防護用品等。

          2、管理分工

          ①.由專職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

          ②.各崗位人員負責各自范圍內的安全設施。

          3、維護和保養

          ①.各類安全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檢,維護管理;

          ②、安全設施要建立管理臺帳,定期維護保養;

          ③.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

          ④.滅火器要定期送消防部門檢測,以確保其有效在用;

          ⑤.對防雷設施及靜電接地等安全設施要定期讓專業部門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書;

          ⑥.個人使用和保管的防護用具,要登記造冊,定期檢查。

          第17篇 斜巷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斜巷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斜巷運輸安全設施管理,進一步規范裝備、安裝和使用維護,確保斜坡運輸安全,對斜坡安全設施做出如下管理制度:

          一、管理分工:

          技術部門負責斜坡運輸安全設施的設計,機電科或供應科負責安全設施的采購,機電運輸區及安全部門負責監督安全設施的安裝。以上單位都有權監督安全設施質量、裝備的完好和使用情況。各使用單位負責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的設施安裝和使用維護。(轉載請注明來自:制度大全 www./ )

          二、裝備要求:

          1、斜巷運輸參照《小絞車運輸規范》執行。

          2、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三、使用維護管理:

          1、井口安全部門建立安全設施檔案。使用單位建立維護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和維護標準。

          2、斜坡運輸在投入運行前,必須由井口生產、安全、機電部門組織驗收,并有驗收記錄,井口安全部門負責存檔。

          3、安全設施必須掛牌管理,統一編號。

          4、斜坡運輸安全設施變更使用單位時,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井口機電部門移交手續。在驗收前必須確保安全設施的完好,否則,不予移交。

          5、在提升運輸時,必須首先對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嚴禁甩掉安全設施進行運輸。

          6、使用單位必須建立使用維護記錄,定期對安全設施進行維護和檢查,時常保持設施的完好。

          四、處罰:

          違反以上規定時,按照礦有關規定執行。

          2023年3月

          第18篇 生產設施含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堅持設備與生產全過程的系統管理方式;必須堅持不斷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術水平的原則;能及時有效地消除設備運行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

          設備設施選購

          必須堅持“安全高于一切”的 設備設施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設備運行中,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工的安全。設備管理人員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搜集信息(包括: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設備安全可靠程度。價格、售后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一、設備設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2、制定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制

          3、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4、員工培訓,內容包括設備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驗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設備設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嚴格執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領導和設備管理人員共同落實。

          2、設備操作工人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3、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維護保養,設備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同按照技術要求實施,由部門經理和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檢查。

          4、預檢預修,是確保設備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設備管理人員根據設備狀況和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周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設備質量保持在最好狀態,確保設備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三、設備設施維護保養

          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實行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養護,保證設備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操作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自覺愛護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規操作,管線、閥門做到不滲不漏,做好設備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經常性的加注潤滑油。防止過度磨損,設備要定期更換、強制保養、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建立設備保養卡片,做好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記錄,保持設備設施清潔,場所窗明地凈,環境衛生好。

          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生產部設備維修人員,每兩周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一次 。每半年由使用部門會同維修人員,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設備大修前必須制定修理工時,停歇時間,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維修費用。設備大修完工后,必須進行質量檢查的驗收。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四、設備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設備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備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設備損壞程度,設備事故分為:

          一般設備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經濟損失在5000以下。

          重大設備安全事故:設備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特大設備安全事故:導致設備保費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五、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一般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對各類設備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設備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執法機關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1. 設備報廢的基本原則;

          1)國家或行業規定需要淘汰的設備。

          2)設備已過正常使用年限或經正常磨損后達不到要求。

          3)設備發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無法修復或修復不合算。

          4)設備使用時間不長,但因更合理更經濟先進的設備或生產使用時需要更換的。

          5)從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

          符合以上情況的設備均可申請報廢。

          2. 設備報廢手續

          1)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設備部確認并簽署意見。

          2)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申請單上交設備部審核,經副總理批準,移交財務部門結算手續

          3. 設備改造的基本要求

          1)經過技術論證后,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就可以提高設備的綜合安全技術水平,經濟上也是合算得。

          2)設備改造要持謹慎負責的態度,切勿輕易蠻干,必須按照申請,論證、批準的基本程序運程。

          八. 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過程中的記錄制度

          建立設備技術管理檔案,即在設備-生產全過程的狀態,按章設備選別,設備維護保養、維修、更新改造、報廢處理等程序運行。由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保存。

          第19篇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范例

          做現場施工的人員的比較危險的,為了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你務必要認真閱讀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同時施工單位都會制定一份施工現場管理制度,而施工人員都要認真的閱讀,

          1目的

          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管理,降低危險,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3引用文件(無)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項目部負責本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綜合管理。

          5.2專業公司負責本單位施工安全設施的設置及維護。

          5.3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項目部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管理。

          6具體內容

          6.1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設置要求

          6.1.1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邊就有欄,有孔(洞)必有蓋,有施工項目必有措施。

          6.1.2施工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的安全設施必須設置。

          6.1.3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的施工應符合《腳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6.1.4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電動工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

          6.1.5嚴禁在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情況下施工。

          6.1.6施工現場臨時的步道、梯子、欄桿、孔洞蓋板、垃圾通道、電源盤、電焊機集裝箱、臨時廁所等應實行標準化。

          6.2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使用及維護

          6.2.1施工現場公用安全設施由項目部指定相應的專業公司進行管理及維護。

          6.2.2專業公司應對本單位負責的公用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6.2.3施工現場的公用安全設施的拆除應由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統一安排,嚴禁單位和個人私自挪用、拆除。

          6.2.4因施工需要,對安全設施進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應及時恢復。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報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批準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臨時替代措施。

          6.2.5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臨時安全設施應予以愛護,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回收。

          6.2.6閑置的安全設施(包括周轉性安全設施)應及時退還所屬單位進行集中保管。

          6.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是否到位,能否滿足施工要求,發現問題,立即下發“安全隱患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整改。

          6.4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應定期對周轉性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及時通知相關單位更換。

          6.5公司安全監察部定期檢查項目部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安全隱患通知單”

          第20篇 礦井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1條 礦井提升運輸安全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定期檢測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2條 各單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礦統一加工制作,或者指定廠家加工制作,不得私自加工制作。安裝安全設施前,必須提前向運輸專業提出安裝申請,并由機運科驗收,安裝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3條 機運科建立各地點的安全設施設備使用臺帳,專人管理,明確責任。要對井下各地點的安全設施進行不定期的現場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4條 各單位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各類安全設施,必須掛牌管理,明確使用單位和維修負責人;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維護,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安全設施不得繼續使用,單位必須立即組織更換或處理,不得拖延。

          第5條 凡是違反提升運輸安全設施使用管理制度的一律按嚴違處罰。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防護器具管理制度(20篇范文)

          一、地面安全設施必須落實專人負責管理。二、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檢查、試驗各種安全設施,保證設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三、礦上必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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