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酒店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酒店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三)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
(4)酗酒;(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