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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管理制度(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06 12:00:04 查看人數:11

          露天煤礦管理制度

          第1篇 露天煤礦管理制度

          保護和改善礦區環境質量,維護草原生態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礦區環境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生產技術科為礦環境保護業務管理部門,對全礦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生產技術科設一名專職人員負責礦環保管理。

          第二條礦環保部門的環境保護業務職責為: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地方、上級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制定礦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負責編制礦年度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參與審定礦各類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監督與管理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落實情況。

          3、監督管理各基層單位污染源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與污染物的達標排放。

          4、組織開展采區表土回收及排土場復墾規劃。

          5、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做好污染物治理技術改造。

          6、組織開展環保宣傳教育。

          第三條各基層單位環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1、各有關單位要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生產建設管理工作,要把環境保護做為日常工作的考核內容,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2、組織貫徹落實礦環保部門下達的環境保護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環保及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3、各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污染物排放與治理情況,協助礦環保部門加強對環保設施的運行、保養、操作的管理,確保環保設施的運轉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達標排放。

          4、及時向礦環保部門反映環境保護出現的問題。

          二、生產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第四條礦新建、必建、擴建與技改工程,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污染防治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貫徹落實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采區腐殖土要單采單放。

          第六條對達到設計高度的排土場逐步復田。

          第七條生產作業區粉塵做到灑水車定時灑水降塵,以減少揚塵對環境的危害。

          第八條加強廢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質量,保證達標排放。

          第九條盡量爭取內排。

          三、環境綜合治理

          第十一條環境綜合治理是環保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礦環保部門與有關單位協作,做好綜合規劃與治理工作。

          1、合理規劃礦綠化、美化設施,建設清潔優美的現代化露天礦。

          2、垃圾定點排放,嚴禁在工業廣場內隨意排棄垃圾。禁止焚燒廢棄的橡膠、瀝青、廢紙等。

          四、獎罰

          第十二條在礦環保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礦環保部門在請示礦領導后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加倍處罰。

          1、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事故發生后不及時向環保部門和礦領導通報的給予加倍處罰;

          2、對限期治理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3、在工業廣場內焚燒廢棄的垃圾、瀝青、橡膠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

          第2篇 某露天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則

          1、 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礦有關防火規定,加強安全教育,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2、 礦長為本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段長為各基層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火責任狀。

          3、 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兩季重點防火。

          4、 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

          5、 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設防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

          8、 凡用燈火照明,都要將燈火放置在安全地點,離開現場時要將燈火熄滅。

          9、 禁止在電烤、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倉庫嚴禁帶入火種,并設置防火警示牌,庫內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規定,易燃、易爆品要分開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

          12、設備的軸承要經常注潤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紗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機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漏電起火。

          15、加強用電安全教育,經常對輸電線路進行檢查維修,防止發生電火。

          16、工程爆破時要做好火災防范。

          17、雷管、炸藥要按規定使用,領用、退回要有嚴格的出入庫手續,決不能發生丟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

          19、嚴禁在煤層上生火,進入作業區的車輛要配好防火帽,生產車輛要包扎防火包布,生產現場嚴禁吸煙。

          20、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現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生火災。

          21、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做好監護。

          22、電氣火災嚴禁用水滅火。

          23、設備上和重點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用或挪作他用。

          24、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用風、電焊及明火作業。

          第二條 倉庫、堆棧存儲物品防火

          1、 庫房周圍不準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庫房內物品要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個庫房要規定貯存限額和標準。

          3、 凡是性質互相抵觸或者火災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開貯存。

          4、 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貯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高壓架空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 貯存有物品的庫房不要住人和設置火爐。

          7、 貯存易燃物品的區域內禁止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8、 能自燃的化學易燃物品,應當貯存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在熱天要采取降溫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應定期進行測溫,如果發現溫度升高,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

          9、 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以及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該立即進行處理。

          10、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禁止進行試驗、分裝、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災的工作。

          11、儲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必須通風良好。

          第三條 電氣設備防火

          1、充電室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2、 變壓器周圍應該筑土堤維護,防止變壓器油溢出。

          3、 充電設備的房層內,應備有滅火器,便于及時有效的撲滅火災。

          4、 安裝、檢修電纜和電器設備,應該由電工人員按照現行電氣規程進行,一般人員不要擅自裝修。

          5、 定期檢查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電纜破皮、漏電、短路或電線垂落、相互接觸,或與其他物體接觸等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進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或開關。

          7、 電纜穿過門框及其他可燃物質部分,應該加套瓷管。

          8、 不要把電纜掛在釘子上或鐵條上;不要用紙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沒有骨架的電燈照;不要在電纜上懸掛物品,不要隨便增設電氣設備,防止超過安全負荷。

          第四條 安裝使用電氣設備防火

          1、 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新設、增設的電氣設備,應當經主管單位或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可以通電使用。

          2、 電線桿要架設牢固,不準做其他用途。電線應當用瓷珠、瓷夾架設整齊,防止與其他物品接觸。電線與鍋爐、爐灶、暖氣設備和金屬煙囪等,都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

          3、 各種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應超過安全負荷,并且要接頭牢靠、絕緣良好和裝有合格的保險設備。

          4、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5、 當電纜穿過墻壁、地板、蘆葦或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纜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絕。

          6、 在貯存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及電石桶的庫房內,敷設的照明線路應當用金屬套管,并應采取防爆型燈具。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面。

          7、 混凝土電氣加熱應當在有經驗的電氣人員經常指導下進行;電極及其他加熱混凝土的導線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結構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熱部件、帶電壓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熱地點,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欄桿圍護和設置警告標志。

          8、 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當切斷電源。

          9、 不要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沒有骨架的燈罩;燈泡距可燃物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10、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變(配)電室應該保持清潔、干燥,變電室要有良好的通風;配電室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第五條 電焊、氣焊防火

          1、 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膠管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 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 進行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出后,才可以點燃噴咀。

          4、 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該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的距離,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鐵絲綁扎,并要在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和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5、 在制作、加工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 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沒有消除以前,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 熾熱的噴咀、電焊把手及焊條頭等,嚴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條 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2、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3、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4、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5、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出瓶內氣體。

          6、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7、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8、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9、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條 修理場地防火

          1、 生產廠房和生產場地內的易燃物品,應該隨時清除。

          2、 使用明火生產時,應該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點進行。如果因客觀條件限制,必須靠近易燃物的地點時,一定要將易燃物品用不燃燒的擋板遮蓋,防止濺入火星引起火災。

          3、 焊接盛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時,應該用熱水、蒸氣等將容器內剩余的液體和汽體清除后,方可進行工作,防止燃燒爆炸。

          4、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層內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和吸煙防止易燃、易爆的汽體、粉塵燃燒爆炸。

          5、 機器的軸承應該經常加油潤滑,防止磨擦生火。

          6、 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紗、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 生產廠房內,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臨時用的易燃和可燃液體,應該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內,并要用蓋子蓋好,防止易燃液體揮發。

          8、 在設備上,要有牢固和導電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靜電起火。使用三相電動機時,不要用二相工作。

          9、 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應該經常保持暢通,便于在一旦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撲滅火災和疏散人員、物資。

          第八條 車輛防火

          1、 嚴格執行車輛清洗制度,確保車輛整潔、衛生,防止油污遇熱起火。

          2、 經常檢查防火包布,并納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嚴禁出車。

          3、 要經常檢查配線是否合理、有無老化,以免配線短路起火。

          4、 檢修人員要按規程規定,按時更換液壓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壓油系統損壞,液壓油噴出,發生火災。

          5、 在作業區內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現場辦公室)要配備4-6具手提式滅火器,以備急用。

          6、 車輛發生火災后,司機要馬上關閉發動機,防止事故擴大,然后,一邊按火災報警的四要點向礦調匯報,一邊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器進行積極地撲救。

          7、 所有人員,在作業區或設備上發現火情,都應參加到撲救過程中去。

          8、 在用的灑水車應經常貯滿水,以備應急用。

          9、 灑水車司機應時刻處于戒備狀態,監聽火情訊息,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出動,按照要求,積極組織滅火。

          10、礦調度、值班領導、現場調度應積極負責,組織協調好有關滅火事宜,不得延誤?;馂膿錅绾笠Wo好現場。

          11、車上的滅火器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過期、失效、用完應立即更換,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第九條 運輸設備油管防火

          1、 進一步加強液壓油管的檢查,特別是死角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 加強防火包布的檢查,有破損和油污大的及時更換,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 加強車輛清洗,在洗車過程中同時注意帶油污油管的檢查;

          4、 檢修人員利用日檢的時間,安排專人分部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將責任分部位、油管號落實到人,做好油管更換記錄、檢查記錄;運行人員做好交接班時間、上下設備期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設備檢查,發現有跑、冒、滴、漏現象以及包布破損現象要及時匯報,并要求及時處理,對排煙管附近的油管要重點檢查;

          5、 液壓膠管的檢查和包扎,在加強高壓膠管檢查的同時,應重視低壓膠管的檢查。特別是排煙箱(管)附近油管的檢查,發現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頭多次松扣,要及時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更換新油管;

          6、 組織進一批進口的、隔熱材料好的,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關鍵部位和死角部位;

          7、 尋求新涂料及隔熱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煙箱隔離,徹底杜絕火災隱患;

          第十條 車間、庫房防火(防盜)

          為了加強我礦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避免作業區火災、設備火災、設備損壞和設備盜竊事故的發生,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廠房有人看,設備有人管。具體要求如下:

          一、責任區劃分

          段和班組的作業區和工作場所即是本段、班組的防火、防盜區域,所使用、維修的設備也歸屬本段、班組負責管理,落實防火、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要求

          1、維修間、車庫夜間由夜班值班人員負責,每天要落實1名人員具體負責,該人如因工作出外作業,可交付給另一名人員負責。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員都需要出外作業時,先檢查一遍負責的場所,認為無隱患,將維修間大門用明鎖鎖上后,方可離開。工作完畢回維修保養間后,要馬上檢查一遍自己所負責的場所。

          2、夜間負責防火、防盜人員要每2小時巡視一次,并做好《巡視記錄》。遇有險情要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以便組織搶救。

          3、各維修間、車庫大門的鑰匙要有兩套,一套由本班組值班、值宿人員保管,一套由調度室保管,以備應急使用。

          4、所有的車庫不允許停放待修車輛,所放車輛必須是處于完好備用狀態,車門和發動機鑰匙要放在車上。長時間備用的車輛,電工要將電瓶卡子摘開,但要每臺車保證電瓶經常有充足的電量,以便能隨時啟動設備。

          5、下班后入庫的車輛,司機必須關閉車上的總電源開關,并仔細檢查后方可離開。

          6、夜間無人看管的辦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關閉照明及所有用電設備的開關。

          7、露天礦所有場所一律不許設有電爐子。

          8、運輸段每班要將維修保養間、車庫、臨時點停放車輛的明細報調度室一份,以后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組織應急救險。

          9、維修間、車庫內的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保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三、應急搶險預案

          1、礦調度室為救火指揮中心,得到火情匯報后應根據實際情況負責與救護組聯系,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為現場指揮人員,負有現場的絕對指揮權,得到匯報后,應馬上進入現場,指揮現場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聽從指揮和調度。

          3、在與消防部門共同撲救火災時,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統一指揮,現場人員要協同作戰。

          4、先期發現火情的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匯報時要說清楚著火地點、著火設備(物質)、火情大小、匯報人的姓名。匯報方式:對講機,值班調度根據情況逐級匯報給有關領導。

          5、首先發現火情的人員,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撲救火災。

          6、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在組織進行施救過程中,要根據情況及時疏散其它設備,防止火情擴大。摘開電瓶卡子的備用車,電工應先接通電瓶。(司機也必須懂得此操作過程)

          7、發生火災事故時,出現突然停電導致車間或庫房大門不能電動開啟情況時,現場調度立即通知所有備用發電車到達救火現場,啟動發電機。

          8、在用應急電源時操作人員要沉著冷靜,按程序操作,視線不清要自帶手電照明,防止觸電。

          無論是系統停電還是由于電氣故障停電,都要拉下相應開關(刀閘),并拉下送電后能自啟動的用電設備(照明除外)開關,發電車發電正常后,再插上大門和發電車上應急電源插座,對所開大門進行操作。

          應急電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斷停用,然后按與停電操作相反的順序合上開關(刀閘)送電。

          9、各單位要保證有兩套大門、配電室或配電柜鑰匙,一套放在調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員保管。

          10、在備用發電車上放置足夠長度電纜,由司機負責管理,不得做為它用。

          11、運輸段負責在備用電源插座附近懸掛醒目標識和提示說明。

          12、滅火時要根據著火的物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簡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災撲滅后的現場由現場調度指定專人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余火后,由現場調度匯報至礦值班調度。

          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礦使用的各種生產設備價格昂貴,最高的上千萬元,最少的也幾十萬元,維修間、廠房內存放的設備較多,這些設備在生產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一旦發生火災,損失嚴重,影響較大。因此,設備和廠區的防火顯得尤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須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為此,對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規定:

          1、 生產現場和生產設備上要根據滅火級別和控制面積配備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要定數、定置化擺放,保持干凈整潔,要保護好保險銷子,不得損壞、隨意挪動或拿走;

          3、 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顯、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圍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 各段組要建立消防器材臺帳,填好器材名稱、存放地點、數量、檢驗日期、責任人等;

          5、 各段組要指定人員進行管理,將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實到個人,定期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過期、失效要及時更換,到期要及時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

          6、 設備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納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7、 人人都都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 滅火器使用后,要馬上把使用的地點、原因、數量、時間報給本段技術員,并以舊換新,馬上補齊。段技術員定期進行統計,報礦機電科存檔,及時到消防部門領取。

          9、 消防器材只能作為消防專用;

          10、消防水系統、消防栓、消防槍要始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出現故障要及時維修或更換。水帶用完晾干后,要與消防槍一起放入消防箱內。

          11、現場發生火情,要根據燃燒物質的性質不同,使用相應的滅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掃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內要有消防紙沙袋;

          第3篇 露天煤礦采剝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面各項參數管理制度

          一、 挖掘機采裝、剝離的臺階高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我礦巖土剝離及煤炭采裝臺階均無需爆破,故要求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2、我礦多采用下挖下裝車的采裝方式,當有必要采用上裝車作業時,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3、 安監部每月巡查現場,發現臺階高度超過規定高度,每隔100m為一處,每處罰款()元。

          二、 露天采場邊幫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最終邊坡(包括工作幫、非工作幫和端幫)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我礦設計臺階坡面角為70°,最終邊坡角為23°)要求,誤差不得超過0.5%,否則每隔100m為一處,每發現一處罰款()元。

          2、 坡面必須保持平整,在30m長度內,誤差不得超多2m,發現一處超限罰款()元。

          3、 最終邊坡坡頂不得出現0.5m及以上的傘檐,每隔30m為一處,發現一處超限罰款()元。

          三、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2、 必須滿足設計(當前我礦處于采剝外包階段,最小平盤寬度為35m,通路平盤寬度25m;實現采剝自營后,最小平盤寬度為65m,通路平盤寬度45m)要求。

          3、 安監部每月巡查現場,以100m為一個監察區,工作平盤寬度小于設計最小平盤寬度的,每處罰款()元。

          四、 采剝工作面必須保持平整,在30m長度內,誤差不得超過0.5m,一處超限罰款()元;工作面上的浮煤、浮貨必須及時清理,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元。

          采裝設備操作管理

          五、 我礦現采用單斗--汽車工藝,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汽車在進入裝車地點之前,必須在挖掘機最大回轉半徑之外的停車場等進。

          2、 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對于大塊矸石與煤塊必須使用破碎錘先行破碎方可裝車。

          3、 單面裝車(挖掘機只朝一個方向裝載汽車)作業時,只有在挖掘機鳴笛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并鳴笛發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時,正面裝車(汽車從挖掘機司機室一側進入裝車地點)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汽車從挖掘機非司機室一側進入裝車地點)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4、 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要用細碎物料作為第一勺裝入車廂內墊底,以保護車廂底板;卸載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斗尺距車廂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但亦不可為了降低勺斗而使勺斗的重量及物料的重量一起壓在車廂底板上。

          5、 裝車時嚴禁挖掘機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6、 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7、 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裝車行為,每次處于罰款()元。

          六、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遇到的五種不正常情況及必須采取的三點措施:

          五種不正常情況:

          1、 發現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2、 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3、 有冒落危險的火區。

          4、 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5、 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必須采取的三點措施

          1、 停止作業。

          2、 撤到安全地點。

          3、 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當遇到上述的“五種不正常情況”時,作業人員必須立即全面的執行“三點措施”,違者處于罰款()元,并要一定程度上承擔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

          七、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2、 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

          3、 在回轉或挖掘工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4、 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5、 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嚴禁將挖掘機作為其中設備使用。

          6、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到作業半徑之內。

          7、 有違上述六條者,處于罰款()元。

          八、 兩臺及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我礦屬于汽車運輸,兩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以半徑較大者為準)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所謂安全措施即特定生產作業環境中出現的有礙安全生產而現有安全規程及制度中又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生產技術部門針對現場安全實際,制定并由生產技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門審批的臨時性安全規定)。

          2、 兩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設備、設施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 對于不遵守上述兩條規定的操作人員以及沒有及時制定安全措施的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于罰款()元與()元。

          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十、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

          2、 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 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道路松軟或含水層有沉陷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4、 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5、 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6、 對于違規操作人員處于罰款()元,并一定程度上承擔因此造成的事故損失。

          十一、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時,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4篇 露天煤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則

          1、 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礦有關防火規定,加強安全教育,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2、 礦長為本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段長為各基層單位防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火責任狀。

          3、 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兩季重點防火。

          4、 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

          5、 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設防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

          8、 凡用燈火照明,都要將燈火放置在安全地點,離開現場時要將燈火熄滅。

          9、 禁止在電烤、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倉庫嚴禁帶入火種,并設置防火警示牌,庫內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規定,易燃、易爆品要分開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

          12、設備的軸承要經常注潤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紗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機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漏電起火。

          15、加強用電安全教育,經常對輸電線路進行檢查維修,防止發生電火。

          16、工程爆破時要做好火災防范。

          17、雷管、炸藥要按規定使用,領用、退回要有嚴格的出入庫手續,決不能發生丟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

          19、嚴禁在煤層上生火,進入作業區的車輛要配好防火帽,生產車輛要包扎防火包布,生產現場嚴禁吸煙。

          20、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現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生火災。

          21、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做好監護。

          22、電氣火災嚴禁用水滅火。

          23、設備上和重點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用或挪作他用。

          24、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用風、電焊及明火作業。

          第二條??? 倉庫、堆棧存儲物品防火

          1、 庫房周圍不準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庫房內物品要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個庫房要規定貯存限額和標準。

          3、 凡是性質互相抵觸或者火災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開貯存。

          4、 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貯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高壓架空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 貯存有物品的庫房不要住人和設置火爐。

          7、 貯存易燃物品的區域內禁止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8、 能自燃的化學易燃物品,應當貯存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在熱天要采取降溫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應定期進行測溫,如果發現溫度升高,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

          9、 發現包裝容器破損、殘缺以及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應該立即進行處理。

          10、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禁止進行試驗、分裝、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災的工作。

          11、儲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必須通風良好。

          第三條???? 電氣設備防火

          1、充電室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2、 變壓器周圍應該筑土堤維護,防止變壓器油溢出。

          3、 充電設備的房層內,應備有滅火器,便于及時有效的撲滅火災。

          4、 安裝、檢修電纜和電器設備,應該由電工人員按照現行電氣規程進行,一般人員不要擅自裝修。

          5、 定期檢查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電纜破皮、漏電、短路或電線垂落、相互接觸,或與其他物體接觸等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進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或開關。

          7、 電纜穿過門框及其他可燃物質部分,應該加套瓷管。

          8、 不要把電纜掛在釘子上或鐵條上;不要用紙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沒有骨架的電燈照;不要在電纜上懸掛物品,不要隨便增設電氣設備,防止超過安全負荷。

          第四條???? 安裝使用電氣設備防火

          1、 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新設、增設的電氣設備,應當經主管單位或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可以通電使用。

          2、 電線桿要架設牢固,不準做其他用途。電線應當用瓷珠、瓷夾架設整齊,防止與其他物品接觸。電線與鍋爐、爐灶、暖氣設備和金屬煙囪等,都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

          3、 各種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應超過安全負荷,并且要接頭牢靠、絕緣良好和裝有合格的保險設備。

          4、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5、 當電纜穿過墻壁、地板、蘆葦或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纜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絕。

          6、 在貯存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及電石桶的庫房內,敷設的照明線路應當用金屬套管,并應采取防爆型燈具。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面。

          7、 混凝土電氣加熱應當在有經驗的電氣人員經常指導下進行;電極及其他加熱混凝土的導線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結構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熱部件、帶電壓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熱地點,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欄桿圍護和設置警告標志。

          8、 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當切斷電源。

          9、 不要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沒有骨架的燈罩;燈泡距可燃物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10、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變(配)電室應該保持清潔、干燥,變電室要有良好的通風;配電室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第五條???? 電焊、氣焊防火

          1、 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膠管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 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 進行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出后,才可以點燃噴咀。

          4、 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該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的距離,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鐵絲綁扎,并要在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和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5、 在制作、加工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 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沒有消除以前,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 熾熱的噴咀、電焊把手及焊條頭等,嚴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條??? 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2、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3、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4、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5、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出瓶內氣體。

          6、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7、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8、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9、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條???? 修理場地防火

          1、 生產廠房和生產場地內的易燃物品,應該隨時清除。

          2、 使用明火生產時,應該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點進行。如果因客觀條件限制,必須靠近易燃物的地點時,一定要將易燃物品用不燃燒的擋板遮蓋,防止濺入火星引起火災。

          3、 焊接盛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時,應該用熱水、蒸氣等將容器內剩余的液體和汽體清除后,方可進行工作,防止燃燒爆炸。

          4、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層內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和吸煙防止易燃、易爆的汽體、粉塵燃燒爆炸。

          5、 機器的軸承應該經常加油潤滑,防止磨擦生火。

          6、 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紗、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 生產廠房內,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臨時用的易燃和可燃液體,應該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內,并要用蓋子蓋好,防止易燃液體揮發。

          8、 在設備上,要有牢固和導電良好的接地裝置,防止靜電起火。使用三相電動機時,不要用二相工作。

          9、 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應該經常保持暢通,便于在一旦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撲滅火災和疏散人員、物資。

          第八條???? 車輛防火

          1、 嚴格執行車輛清洗制度,確保車輛整潔、衛生,防止油污遇熱起火。

          2、 經常檢查防火包布,并納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嚴禁出車。

          3、 要經常檢查配線是否合理、有無老化,以免配線短路起火。

          4、 檢修人員要按規程規定,按時更換液壓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壓油系統損壞,液壓油噴出,發生火災。

          5、 在作業區內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現場辦公室)要配備4-6具手提式滅火器,以備急用。

          6、 車輛發生火災后,司機要馬上關閉發動機,防止事故擴大,然后,一邊按火災報警的四要點向礦調匯報,一邊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器進行積極地撲救。

          7、 所有人員,在作業區或設備上發現火情,都應參加到撲救過程中去。

          8、 在用的灑水車應經常貯滿水,以備應急用。

          9、 灑水車司機應時刻處于戒備狀態,監聽火情訊息,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出動,按照要求,積極組織滅火。

          10、礦調度、值班領導、現場調度應積極負責,組織協調好有關滅火事宜,不得延誤?;馂膿錅绾笠Wo好現場。

          11、車上的滅火器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過期、失效、用完應立即更換,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第九條???? 運輸設備油管防火

          1、 進一步加強液壓油管的檢查,特別是死角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 加強防火包布的檢查,有破損和油污大的及時更換,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 加強車輛清洗,在洗車過程中同時注意帶油污油管的檢查;

          4、 檢修人員利用日檢的時間,安排專人分部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將責任分部位、油管號落實到人,做好油管更換記錄、檢查記錄;運行人員做好交接班時間、上下設備期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設備檢查,發現有跑、冒、滴、漏現象以及包布破損現象要及時匯報,并要求及時處理,對排煙管附近的油管要重點檢查;

          5、 液壓膠管的檢查和包扎,在加強高壓膠管檢查的同時,應重視低壓膠管的檢查。特別是排煙箱(管)附近油管的檢查,發現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頭多次松扣,要及時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更換新油管;

          6、 組織進一批進口的、隔熱材料好的,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關鍵部位和死角部位;

          7、 尋求新涂料及隔熱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煙箱隔離,徹底杜絕火災隱患;

          第十條???? 車間、庫房防火(防盜)

          為了加強我礦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避免作業區火災、設備火災、設備損壞和設備盜竊事故的發生,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廠房有人看,設備有人管。具體要求如下:

          一、責任區劃分

          段和班組的作業區和工作場所即是本段、班組的防火、防盜區域,所使用、維修的設備也歸屬本段、班組負責管理,落實防火、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要求

          1、維修間、車庫夜間由夜班值班人員負責,每天要落實1名人員具體負責,該人如因工作出外作業,可交付給另一名人員負責。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員都需要出外作業時,先檢查一遍負責的場所,認為無隱患,將維修間大門用明鎖鎖上后,方可離開。工作完畢回維修保養間后,要馬上檢查一遍自己所負責的場所。

          2、夜間負責防火、防盜人員要每2小時巡視一次,并做好《巡視記錄》。遇有險情要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以便組織搶救。

          3、各維修間、車庫大門的鑰匙要有兩套,一套由本班組值班、值宿人員保管,一套由調度室保管,以備應急使用。

          4、所有的車庫不允許停放待修車輛,所放車輛必須是處于完好備用狀態,車門和發動機鑰匙要放在車上。長時間備用的車輛,電工要將電瓶卡子摘開,但要每臺車保證電瓶經常有充足的電量,以便能隨時啟動設備。

          5、下班后入庫的車輛,司機必須關閉車上的總電源開關,并仔細檢查后方可離開。

          6、夜間無人看管的辦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關閉照明及所有用電設備的開關。

          7、露天礦所有場所一律不許設有電爐子。

          8、運輸段每班要將維修保養間、車庫、臨時點停放車輛的明細報調度室一份,以后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組織應急救險。

          9、維修間、車庫內的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保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三、應急搶險預案

          1、礦調度室為救火指揮中心,得到火情匯報后應根據實際情況負責與救護組聯系,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2、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為現場指揮人員,負有現場的絕對指揮權,得到匯報后,應馬上進入現場,指揮現場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聽從指揮和調度。

          3、在與消防部門共同撲救火災時,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統一指揮,現場人員要協同作戰。

          4、先期發現火情的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匯報時要說清楚著火地點、著火設備(物質)、火情大小、匯報人的姓名。匯報方式:對講機,值班調度根據情況逐級匯報給有關領導。

          5、首先發現火情的人員,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撲救火災。

          6、礦長(未到時現場調度)在組織進行施救過程中,要根據情況及時疏散其它設備,防止火情擴大。摘開電瓶卡子的備用車,電工應先接通電瓶。(司機也必須懂得此操作過程)

          7、發生火災事故時,出現突然停電導致車間或庫房大門不能電動開啟情況時,現場調度立即通知所有備用發電車到達救火現場,啟動發電機。

          8、在用應急電源時操作人員要沉著冷靜,按程序操作,視線不清要自帶手電照明,防止觸電。

          無論是系統停電還是由于電氣故障停電,都要拉下相應開關(刀閘),并拉下送電后能自啟動的用電設備(照明除外)開關,發電車發電正常后,再插上大門和發電車上應急電源插座,對所開大門進行操作。

          應急電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斷停用,然后按與停電操作相反的順序合上開關(刀閘)送電。

          9、各單位要保證有兩套大門、配電室或配電柜鑰匙,一套放在調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員保管。

          10、在備用發電車上放置足夠長度電纜,由司機負責管理,不得做為它用。

          11、運輸段負責在備用電源插座附近懸掛醒目標識和提示說明。

          12、滅火時要根據著火的物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簡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災撲滅后的現場由現場調度指定專人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余火后,由現場調度匯報至礦值班調度。

          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礦使用的各種生產設備價格昂貴,最高的上千萬元,最少的也幾十萬元,維修間、廠房內存放的設備較多,這些設備在生產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一旦發生火災,損失嚴重,影響較大。因此,設備和廠區的防火顯得尤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須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為此,對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規定:

          1、 生產現場和生產設備上要根據滅火級別和控制面積配備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要定數、定置化擺放,保持干凈整潔,要保護好保險銷子,不得損壞、隨意挪動或拿走;

          3、 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顯、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圍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 各段組要建立消防器材臺帳,填好器材名稱、存放地點、數量、檢驗日期、責任人等;

          5、 各段組要指定人員進行管理,將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實到個人,定期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過期、失效要及時更換,到期要及時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

          6、 設備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納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7、 人人都都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 滅火器使用后,要馬上把使用的地點、原因、數量、時間報給本段技術員,并以舊換新,馬上補齊。段技術員定期進行統計,報礦機電科存檔,及時到消防部門領取。

          9、 消防器材只能作為消防專用;

          10、消防水系統、消防栓、消防槍要始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出現故障要及時維修或更換。水帶用完晾干后,要與消防槍一起放入消防箱內。

          11、現場發生火情,要根據燃燒物質的性質不同,使用相應的滅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掃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內要有消防紙沙袋;

          第5篇 露天煤礦防滅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露天煤礦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神華集團公司、神寶能源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露天礦所屬各段、部(室)、外委單位。露天礦領導全礦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單位負責本轄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露天礦所屬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證消防工作與生產工作相結合。

          第三條 露天礦防滅火組織機構對露天煤礦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各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章 防滅火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露天煤礦成立防滅火組織機構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各段、部(室)主要負責人 外委單位項目經理

          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條 組織機構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制定審議本礦消防管理制度和辦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監督落實情況。

          (三)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檢查,開展好重大節日、重大防滅火季節的安全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和領導礦消防隊經常性開展工作,不斷提高消防隊隊員防滅火技能。

          (五)積極配合消防部門的檢查及火災原因的調查和火災事故的處理。

          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滅火安全責任制,消防操作規程,確定本單位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組織防滅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和消防培訓。

          (四)制定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條 調度室職責

          負責露天礦地面煤場及本管轄區域范圍內的檢查。

          第八條 防排段職責

          負責露天煤礦的日常防火工作,重點是煤層防火。

          第九條 外委單位

          各外委單位項目經理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設施的管理,加強生活區內防火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礦消防安全責任人(礦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礦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消防工作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滅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建立消防隊。

          第十一條 段(科)長、項目經理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落實防滅火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及時上報整改。

          (四)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五)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滅火、滅火知識。

          (六)發現火災,按照滅火疏散預案進行疏散和撲救。

          第十二條 班(隊)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

          (二)做好本班(組)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時上報單位負責人。

          (三)每周檢查本班(組)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確保本班(組)范圍內的消防器材、設施完整好用。

          (四)發現違章用火、用電現象,及時制止,并上報單位負責人。

          (五)宣傳消防知識,使本班(組)職工熟練掌握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

          第十三條 消防隊員職責(消防隊員見附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掌握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積極參加消防宣傳、培訓、火災事故專項應急演練等活動,會使用各種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三)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整改消除,無法整改的,做好防滅火措施后,立即上報單位領導。

          (四)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況,經常向職工進行防滅火和滅火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防滅火意識和滅火技能。

          (五)積極參加火災的撲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隊長要不定期組織消防隊員進行防火演練。

          (七)當發生火災事故時,由消防隊長統一調配人員組織滅火。

          第十五條 焊接工職責

          (一)焊接作業點,要與易燃、易爆車間、倉庫、油罐、堆垛等火災危險場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焊接作業地點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凈,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澆濕,周圍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鐵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擋,防止火花飛濺引起火災。

          (三)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須進行技術處理,確定無燃燒爆炸危險后方可作業,中途停止作業的應重新進行技術處理后才能作業。

          (四)焊接時要嚴守操作規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經常檢查焊具氣瓶和乙炔發生器,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電工職責

          (一)凡從事電業工作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持有特殊作業證方可上崗操作。

          (二)嚴格遵守電工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按技術要求安裝、使用、維修各種電氣設備。

          (三)未經有關部門審核的電氣線路、設備和不符合規定的供電設備,電工人員應拒絕安裝。

          (四)變電站(室)應保持整潔衛生,室內不準存放雜物及化學危險品,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潮濕及小動物進入。

          (五)經常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設備、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

          (六)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手續,認真監護,做好運行記錄,工作時間內不準喝酒,操作間(臺)內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第三章 防滅火措施

          第十七條 通則

          (一)凡是在露天礦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礦有關防滅火規定,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二)礦長為本單位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基層各單位正職為各自責任區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層層簽定防滅火責任狀。

          (三)各段、調度室、外委單位應根據本制度健全防滅火制度和責任制,成立防火組織機構,確立防火責任人,設專(兼)職防滅火管理人員、消防隊,名單報露天礦安全管理部備案。

          (四)各單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滅火,春秋兩季重點防滅火。

          (五)凡用火設施,如:鍋爐煙筒、防滅火坑、爐灶等通過或接近可燃物時,要用灰泥等不燃燒的材料涂抹隔溫,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煙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點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設防滅火負責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時,必須灑水處理,防止死灰復燃,并將灰倒在指定的地點。

          (九)禁止在電爐、火爐周圍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檢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氣體、液體及藥品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燒、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庫、變電所、高壓輸電線路、配電柜等設施均應安設避雷裝置。

          (十二)嚴禁用明火烤車,停車場發現地面有油污時,應立即用土及沙子埋蓋,以防發生火災。

          (十三)室外特別是草原禁止煙火,在重點防滅火部位必須用火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現場做好監護。

          (十四)設備上和重點防滅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設備、設施,要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看管,嚴禁亂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風力超過5級以上,嚴禁野外動火作業。

          第十八條 煤層防滅火

          (一)在煤層上動火作業時,要執行動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備滅火器、灑水車,必要時要鋪墊砂巖),安全管理人員要在現場進行監督。

          (二)進入作業區的車輛要配好防滅火帽,生產車輛要包扎防滅火包布。

          (三)生產現場嚴禁吸煙。

          (四)防排段要派專人在煤層上進行巡視,并做好記錄。如發現火情,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由調度室統一安排人員及設備進行滅火。當火情無法控制時,應向公司調度室匯報請求支援。

          (五)任何人發現火情,都應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十九條 電氣設備防滅火

          (一)配電室應該通風良好,并嚴禁使用明火。

          (二)箱變周圍應該筑土堤維護,防止變壓器油溢出。

          (三)定期檢查電纜和電器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電纜破皮、漏電、短路或電線垂落、相互接觸,或與其他物體接觸等危險情況時,要立即進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或開關。

          (五)當電纜穿過墻壁、地板、蘆葦或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纜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絕。

          (六)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人員進行。新設、增設的電氣設備,應當經主管單位或人員檢查合格后,才可以通電使用。

          (七)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當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八)電氣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切斷電源。

          (九)在高壓線下面不要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電室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無關的物品。

          第二十條 電焊、氣焊防滅火

          (一)氧氣和乙炔氣瓶應該分別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間距,在氣瓶和橡膠管未安裝牢固前,不要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測定氣體導管及其分配裝置有無漏氣現象時,應該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進行氣焊和氣割工作時,應該用乙炔將導管內的空氣排出后,才可以點燃噴咀。

          (四)在地面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應該與可燃物和可燃結構保持適當的距離,或者用非燃燒材料隔開;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鐵絲綁扎,并要事先將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設置火星接收盤和噴水等措施,必要時還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儲存過易燃、可燃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險狀態沒有消除以前,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熾熱的噴咀、電焊把手及焊條頭等,嚴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防滅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凈。

          (二)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并要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沖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五)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除出瓶內氣體。

          (六)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七)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車輛防滅火

          (一)嚴格執行車輛清洗制度,確保車輛整潔、衛生,防止油污遇熱起火。

          (二)要經常檢查配線是否合理、有無老化,以免配線短路起火。

          (三)檢修人員要按規程規定,按時更換液壓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壓油系統損壞,液壓油噴出,發生火災。

          (四)車輛發生火災后,司機要馬上關閉發動機,防止事故擴大,然后,一邊按火災報警的四要點向礦調匯報,一邊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器進行積極地撲救。

          (五)在用的灑水車應經常貯滿水,以備應急用,灑水車司機應時刻處于戒備狀態,監聽火情訊息,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出動,按照要求,積極組織滅火。

          (六)車上的滅火器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過期、失效、用完應立即更換,使其始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七)加強防滅火包布的檢查,有破損和油污大的及時更換,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壓膠管的檢查和包扎,在加強高壓膠管檢查的同時,應重視低壓膠管的檢查。特別是排煙箱(管)附近油管的檢查,發現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頭多次松扣,要及時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更換新油管。

          第二十三條 倉庫防滅火

          (一)庫房周圍不準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庫房內物品要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個庫房要規定貯存限額和標準。

          (三)凡是性質互相抵觸或者火災撲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開貯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高壓架空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五)貯存有物品的庫房不要住人和設置火爐。

          (六)貯存易燃物品的區域內禁止吸煙,并要有禁止吸煙的標志。

          (七)能自燃的化學易燃物品,應當貯存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內;在熱天要采取降溫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應定期進行測溫,如果發現溫度升高,就應該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大車庫防滅火

          為了加強我礦的安全防滅火工作,避免作業區火災、設備火災、設備損壞的發生,要求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并將責任落實到人,做到廠房有人看,設備有人管。具體要求如下:

          (一)責任區劃分

          段、外委單位和班組的作業區和工作場所即是單位、班組的防滅火區域,所使用、維修的設備也歸屬本單位、班組負責管理,落實防滅火責任制。

          (二)具體要求

          1.車庫夜間由夜班值班人員負責,每天要落實1名人員具體負責,該人如因工作出外作業,可交付給另一名人員負責。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員都需要出外作業時,先檢查一遍負責的場所,認為無隱患,將維修間大門用明鎖鎖上后,方可離開。工作完畢回維修保養間后,要馬上檢查一遍自己所負責的場所。

          2.夜間負責防滅火人員要每2小時巡視一次,并做好《巡視記錄》。遇有險情要及時處理,并匯報調度室,以便組織搶救。

          3.車庫大門的鑰匙要有兩套,一套由本班組值班、值宿人員保管,一套由調度室保管,以備應急使用。

          4.所有的車庫不允許停放待修車輛,所放車輛必須是處于完好備用狀態,車門和發動機鑰匙要放在車上。長時間備用的車輛,電工要將電瓶卡子摘開,但要每臺車保證電瓶經常有充足的電量,以便能隨時啟動設備。

          5.下班后入庫的車輛,司機必須關閉車上的總電源開關,并仔細檢查后方可離開。

          6.夜間無人看管的辦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關閉照明及所有用電設備的開關。

          7.露天礦所有場所一律不許設有電爐子。

          8.各單位每班要將車庫、設備臨時停放點設備的明細報調度室一份,以后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組織應急救險。

          9.車庫內的消防器材要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保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

          第四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核規定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給予直接負責人和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200元以下罰款:

          1.擅自挪動消防器材或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違反禁令,在廠區、庫區內吸煙的。

          3.損壞消防設施和防滅火標志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核規定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給予直接負責人和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300元以下罰款:

          1.在工作場所、辦公室等處違章使用電爐子、電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2.在禁止煙火部位吸煙或違章使用明火的。

          3.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4.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滅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亂拉、亂接電線或擅自使用電器設備的。

          6.消防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崗位職責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核規定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0元,給予直接負責人和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500元以下罰款,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接到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在限期內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實不當的。

          2.重點部位未辦理動火手續擅自動火作業的。

          3.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未遵守消防規程而造成火災事故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

          有以下突出表現的,經礦研究批準后,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1.檢查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2.在滅火救援中積極勇敢,表現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現突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露天煤礦管理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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