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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6 15:02:22 查看人數:79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

          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

          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執行。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轉回“零”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車,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車行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從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

          11.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不吊,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掛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17.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2篇 工貿企業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第3篇 行車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熟知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常識,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通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垂直起吊物品,檢查吊環及起吊鋼繩。

          3.每次起吊時,宜先點動按鈕,使物品拉緊鋼絲繩后起吊(檢查繩索有無扣牢)。吊運物品一般離開地面50cm,目測起吊物件至要求位置。

          4.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1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5.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7.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8.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9.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0.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1.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

          12.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3.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4.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5.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行車工不準離開。

          16.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7.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掛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18.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空鉤升離地面2米,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19.禁止事項:

          嚴禁超荷吊物。

          嚴禁帶故障操作。

          嚴禁濕手或帶濕手套操作行車控制盤,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凈,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20.危險事項:

          行車行使中不準攀爬吊車主橫梁。

          不準斜吊、沿地面拖動或用鉤頭端部起吊物品。

          不準用鏈條和鋼繩直接做吊具,防止吊件打滑。

          21.注意事項:

          吊物時確保吊環旋入物件深度大于吊環直徑的1.5倍。

          不準急升急降,將重物懸在空中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不要在吊件搖擺時移動。

          行車移動時必須嚴密注意吊件高度,吊件移動必須平穩緩慢。

          操作中如有異常聲音或危險現象,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關人員檢查處理。

          使用結束后吊鉤必須停止在規定區域。

          行車在操作時必須時刻不忘操作安全,及時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維修時行車必須處在空載、斷開電源狀態,并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維修后,必須確認楔塊已安裝牢固可靠。

          第4篇 行車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三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行車工須持證上崗,未經專門訓練和未通過考試者不得單獨操作。

          二、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三、對地操行車,每天在行車工作前必須檢查以上所列各項部位。如有異常立即告知設備部進行檢查維修,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四、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五、行車工必須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啟動時應先鳴電鈴。

          六、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歇,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面過高。

          七、地操行車操作人員嚴禁濕手或帶濕手套操作,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凈,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八、行車有故障進行維修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并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九、行車工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品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險的物品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十、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靠近駕駛室一側,以便下一次使用前檢查,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5篇 燒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無證操作。

          2. 設備啟動前和運行中,運轉部位周圍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3. 行車運行前,必須檢查行車上下,大車和小車走行軌道無人和障礙物后,并發出電鈴信號,方可啟動操作。

          4. 處理事故和清掃時,應停電。

          5. 行車通過有人作業區上空時,必須將抓斗打在無人作業范圍內,并發出電鈴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6. 換鋼繩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

          7. 嚴禁吊無關設備及設施。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領導同意,方可起吊物件。

          8. 行車停止作業時,必須停放在規定位置。

          9. 行車作業時,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第6篇 廢鋼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操作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可靠。打鈴后,方可送電,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運行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此時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查人員指揮)。

          3、上、下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后,拉開聯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上。

          13、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4、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二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5、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源總開更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6、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生事故。

          17、行車吊運危險,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8、給機動車的駕駛員,必須等車輛停穩后才可吊運。

          19、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檢修人員試車除外)開行車。

          20、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1、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護。

          22、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趁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并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3、。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4、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若發現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5、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26、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27、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第7篇 工貿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上、下行車,只允許在指定的登車平臺等候,待車停穩后,方可上下車。禁止從一臺車跨到另一臺車上去。如因行車在途中發生故障、需上車修理時,維修人員必須由一車安全門下去,經行車梁的安全通道、再由另一車的安全門上去作業。

          2、凡因工作需要上行車的維修、檢修人員,必須經司機同意,待車停穩后方可上車。司機有權禁止無關人員上車。

          3、操作中鋼絲繩要保持垂直,做到輕起、慢放,穩,準、快、安全、合理。除危及安全時外,嚴禁反向制動,不允許將限位開關作停車使用;同一軌道上多臺行車工作時,不允許行車互相碰撞或制動它車。因工作需要兩車相撞時,必須緩慢接近。

          4、有主副鉤的行車,不工作的釣吊鉤應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鉤上不準吊掛有吊具。不準用兩個釣鉤同時吊運兩個重物,主、副鉤不準同時升降。

          5、多人掛吊時,司機只能從其中事前確定的一人的正確指揮,但對任何人員發出危險信號,司機應緊急停車。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司機應發出訊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司機意見一致時才能開車。

          6、在操作中如遇制動器發生故障失靈,吊物加速下降時,司機應立即發出緊急信號通知地面人員離開。如因機械故障,應立即進行點車并逐級推倒上升五檔,反復升降,直至把重物運到安全地方緩慢下落。如因電氣故障則應立即斷電。

          7、行車在吊運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保護現場、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不準動車。如因搶救傷員,可以例外。

          8、凡屬以下情況,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1)行車合閘送電前;

          (2)行車起動前;

          (3)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相鄰行車時;

          (4)載荷在吊運中接近下面人員及通過人行道時;

          (5)載荷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6)吊有載荷的行車發生故障時;

          (7)在起吊或放下負荷時;

          (8)行車接近大車軌道梁上的人員時

          9、司機室中有兩人以上時,凡離開司機室的人員必須事先與司機打招呼,不允許擅自下車。

          10、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滑線走臺或小車軌道上行走通過。

          11、當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放回零位,拉掉開關。如吊物仍在被吊狀態時,盡可能將重物落到地面。

          12、當吊物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行車與鄰車相遇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工作停息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3、行車運行時嚴禁上、下行車,也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

          14、操作中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況、工作環境以及異常聲音等情況。若發現不正常、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消除,不準勉強湊合操作。卷揚極限開關、電鈴出毛病的行車絕對禁止使用。

          15、作業前必須對吊鉤、吊具、鋼繩、電器開關作業環境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制動器試閘試驗。在開始起吊載荷時,先將重物升到不高于半米處然后放下,了解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對于重要物件、金屬溶液或危險品起升不能超過100mm進行試閘,)認為安全可靠方可起運.。嚴禁超負荷起吊。

          16、嚴格執行“十不吊”、“兩不撞”原則

          十不吊:

          (1) 無掛吊指揮牌哨,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3) 吊物緊固不牢不吊;

          (4) 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浮放物塊不吊;

          (5) 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或重舞重量不明不吊;

          (7) 歪拉斜掛不吊;

          (8) 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 帶棱角物件、鋼繩無保護墊不吊;

          (10) 并不準吊運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暴、易碎及腐蝕劑等危險物品。

          兩不撞:

          (1) 不準車與車相撞;

          (2) 不準用行車吊物件撞其它物件。

          17、嚴禁脫手操作控制器手柄,上下梯時,嚴禁手持工具、重物等物品,并雙手扶梯上下,禁止單手上下直梯。嚴禁從車上往下或車下往上亂扔東西。

          18、動車、合閘、靠近、起放重物運行中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嚴禁行車在作業運行中不打鈴。

          19、吊運物品距障礙物應保持在0.5m以上,嚴禁從人、重要設備或氣瓶上空通過,嚴禁吊運氧氣、乙炔等壓力容器。

          20、兩臺行車吊運同一重物或多人進行掛吊時,必須聽從一人統一指揮,與地面人員配合,確認人員處于安全位置后方可動車進行起吊。

          21、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作業,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禁止在工作停息時將重物懸吊在空中。

          22、停電、電壓下降、司機離開時,應將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拉下電源開關,取下操作牌和司機室鑰匙。

          23、吹塵、清掃行車時必須兩人作業,做好互保和安全防護,防止墜落事故。

          第8篇 轉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啟動行車前,必須先檢查各操作系統以及限位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是否正常可靠。打鈴后,方可送電,起停三次,進行試車,試車時吊鉤上下應該吊有重物。確認所有限位,剎車性能正常后,方可正式吊運物件。

          2、行車工作時,任何無關人員都不能停留在行車上(檢修者、檢查人員除外),若行車要進行檢修,駕駛員應聽從行車上的檢修人員指揮來進行操作。

          3、上車應先按電鈴,待行車停穩后,拉開聯鎖門方可上下,嚴禁跳車或翻欄桿。

          4、當行車操作時,電器設備已接電,因此,禁止打開啟動裝置、起動電阻、配電盤等進行檢視,禁止拉觸起動裝置的通電部份與導電線進行檢查,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時,電器設備本身應該斷電。

          5、開車前應把各控制器手柄都放在“0”位,改變方向必須把開關拉到“0”位,停車后再開動,嚴禁用開反車來代替剎車。

          6、禁止在鉤子上或貨物上進行人員提升或移動,嚴禁利用行車設備與地面人員開玩笑。

          7、行車吊物途中,特別是吊運液體金屬,嚴禁人員頭上的重要設備上經過,不得與其他物相碰、撞、擦、拉。

          8、開車時必須全神貫注,認真操作,嚴禁在駕駛室抽煙,禁止將茶杯、書籍、報刊、雜志帶進駕駛室,嚴禁在駕駛室里談笑或做無關的工作,當班操作時,不準將腳擱起,超過開關高度。不準隨意裝拆電器設備。

          9、行車使用前應進行試剎車,試剎車應與地面人員聯系,在平地和不潮濕的地方進行,高度不超過0.5米,嚴禁吊物時調整制動器。

          10、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撞車、推車,兩車相近時應互相照應,需要推車時應經雙方同意方可緩慢推車,防止受震。

          11、凡出現漏鋼包(或鐵水包)等事故。應聽從地面人員的指揮,不得將鋼包、鐵水包吊得太高或走潮濕地方,更不可在人員和重要設備上方越過。

          12、有主、付鉤的行車,單用其中一只鉤子,另一只鉤不準懸掛他物,鏈條的小鉤應掛在鏈環上。

          13、長距吊運鋼水包、鐵水包時,應將付鉤鏈條勾子高出法蘭邊,防止鉤到包子使包子傾斜鋼液潑出。

          14、吊運鐵水進爐、回爐鋼水倒包,應將副鉤鏈條鉤頭鉤牢包環。嚴禁長時間預先鉤套,防止剎車失靈產生事故。

          15、行車吊運時,吊鉤必須提高到2米以上高度,行車運行時貨物(包括空載)必須提高至超過運行線路上的最高障礙物半米以上高度,嚴禁吊物長期停留空中。

          16、行車操作遇突然停電,應拉掉電源總開關,各操縱控制器手柄推到“0”位,通電后再按開車步驟進行操作。

          17、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可依靠“限位開關”停車,以免限位開關失效,發生事故。

          18、行車吊運危險物體,如氧氣瓶、油桶等,必須要有專用工具,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吊運。

          19、吊運機動車上的物體,必須等車輛停穩、駕駛員下車后才可吊運。

          20、新學開行車的駕駛員,必須要有有證老駕駛員在旁指導,嚴禁非行車工開行車。

          21、行車若遇火災,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滅火器用完后,當班要更換新瓶。

          22、必須帶電修理時,要通知值班電工,并要有專人監護。

          23、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要鳴鈴警示地面人員避開,并在起升高度范圍內,反復升降,同時開動大小車,選擇安全地點把重物放下,報修,嚴禁重物自由墜落。

          24、吊運重渣包,必須使用四根鏈條勾子。

          25、使用磁鐵盤吊運,磁鐵盤運行范圍內不準有人停留,并做到超重、超大塊不吊。

          26、行車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滿包鐵水不準吊到爐前,鐵水包吊到爐前,不準過早將付鉤鏈條鉤子鉤進鐵水包底環等兌鐵水。

          27、行車駕駛員吊在鋼水包、鐵水包吊運時,必須聽從領行行車工指揮,在確認龍門鉤套進耳軸后,方能起吊,若發現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經了解清楚后,方可開車。

          28、渣場行車不準將渣包直接吊上卡車翻倒裝運。

          29、使用起重機械十個不得起吊是:

          ①斜吊或斜拽;

          ②無人指揮或信號不明;

          ③掛鉤不當;

          ④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

          ⑤重量不明或超負荷;

          ⑥起重機械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⑦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

          ⑧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⑨鋼水、鐵水過滿或只有一個制動器;

          ⑩人站在吊物上或起吊物下。

          30、機車送來鐵水、機車沒脫鉤、未退出廠房,行車不準吊鐵水,以防機車拉動行車發生事故。機車雖脫鉤、未退出廠房,行車不準吊鐵水,以防機車拉動地車發生事故。

          31、行車點檢、檢修、檢查人員上、下行車時,當班行車工必須負責開、關連鎖門。

          32、吊運鋼水上連鑄回轉臺和吊空包時,必須聽從連鑄大包工或機長指揮,并與連鑄大包工燒大包水口的時間錯開,連鑄燒水口時,行車工不得起吊空鋼包。

          第9篇 合金公司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應由專職(或兼職)行車工操縱,操作前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女工要戴工作帽。嚴禁酒后作業。

          2、檢查天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地面應設圍欄,掛“禁止通行”的標志。在行車上進行檢測或修理時,行車必須斷電。檢修工具及備品必須儲存在專門的箱子里,禁止隨便散放在大小車上,以避免落下傷人。

          3、行車工應遵守操作規程、監守崗位、聽從指揮、不得睡崗。

          4、行車工或檢修人員應走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禁止行走,禁止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無關人員不許進入行車操作室。

          5、行車的側面,必須掛上注明起重機的最大起重量、跨度、工作級別、制造廠的標牌。

          6、禁止將易燃物品(如煤油等)存放在起重機上,禁止用任何方法從起重機上拋下物品。

          7、按規定對各設備各潤滑點檢查并補充加油。

          8、在12個月時間內,必須進行行車的定期全面技術檢查。

          9、經常檢查掛鉤、鋼繩等有無裂紋、磨損、斷股現象。傳動部分與連接部分螺釘有無松動,各種電器開關、上下絞盤是否正常,剎車是否靈敏。

          10、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限位器、緩沖器、防碰撞裝置、超載限制器、防脫鉤裝置)是否完好、可靠,經試車良好后,方可作業。在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的情況下,禁止吊運。

          11、吊鉤出現裂紋現象時,禁止使用;鋼絲繩磨損或斷股超過允許使用規定范圍及退過火時,禁止使用。

          12、下列情況下禁止吊運:

          (1)、吊運物超過規定重量。

          (2)、信號不明,光線暗淡,重量不明。

          (3)、物件吊運或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4)、被吊物上站有人或放有活動物。

          (5)、棱角工件未墊軟物。

          (6)、被吊物不在中心線上。

          (7)、吊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爆炸物品時。

          (8)、天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

          (9)、鋁水和鐵水過滿,未卡好抬包卡子。

          (10)、準備吊起的被埋物未松動。

          13、在主開關接電之前,操作人員必須將所有控制器手柄轉至“0”位,并將端梁門關好;行車工作時,除行車駕駛室以外的部位嚴禁站人。

          14、行車工、起重工、搬運工、掛鉤工、出鋁工實行統一指揮信號,左右手發出信號均可,但手勢必須清楚。

          行車常用指揮手勢:

          行車向前運行,其手勢是手心向前、連續移動;

          行車向后運行,手心向后,連續移動;

          小車向左運行:手心向左,連續移動;

          小車向右運行:手心向右,連續移動;

          吊鉤上升: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上;

          吊鉤下降: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下;

          吊鉤慢速上升:一只手掌心向下,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吊鉤慢速下降:一只手掌心向上,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停止運行:一手舉起,五指握成拳;

          緊急停車:一手舉起,五指握成拳向外,急速左右移動;

          要大鉤:兩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兩手相對,其距離約有胸寬;

          要小鉤:兩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兩手相對,其距離約有10cm。

          同時指揮兩臺行車運行

          同時上升:兩手四指握成拳,兩大拇指朝上;

          同時下降:兩手四指握成拳,兩大拇指朝下;

          同時前行:兩手心向前,連續移動;

          同時后行:兩手心向后,連續移動;

          同時左行(小車):兩手心向左,連續移動;

          同時右行(小車):兩手心向右,連續移動;

          同時停止:兩手五指握成拳;

          同時緊急停止:兩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動。

          15、行車在運行中,禁止人員上下或進行檢查、修理、加油、清掃等工作。

          1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17、開車時,由慢到快,停車時由快到慢。車未停穩嚴禁交換行使方向。

          18、行車工得知指揮信號后方能操作,在操作過程中無論時落鉤、起吊,或下面有行人都應響鈴。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且在任何人發出緊急停止信號時都必須及時停車。

          19、禁止用載電物將釣鉤以上鋼絲繩或天車其他部件連接起來。

          20、在電解廠房工作時,天車鉤頭不許降到地面,天車鉤頭上部設備、部件不許與電解槽等其他設備連接起來。

          21、禁止用吊鉤或吊物起升或運送人員。

          22、起升液態金屬或有害液體以及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必須先提升離地150—200mm,驗證制動器的可靠性后再提升。

          23、重噸位物件起吊時,稍離地面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任何時候不準同時操作3只控制手柄。

          24、在出鋁工作中,天車鋼絲繩及大鉤禁止與電解槽相接觸,以免發生事故。

          25、行車吊運盛鋁液或鐵水的抬包時,應卡好卡子,禁止傾斜吊運;液面必須低于抬包上口(真空抬包觀察孔)15~20cm,行車工必須聽從抬包人員指揮,要慢速運行、澆鑄、傾倒,要看清楚,操作要慢要準。

          26、行車進行不帶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升起至少要超過一個人的高度。行車吊運物件時,吊運物必須高于運行線路上的障礙物0.5米以上,方可運行。吊運物不得懸在空中停留,吊運物嚴禁從人頭及重要設備(如叉車、汽車車頭)上越過。

          27、兩臺行車合吊同一重物時,鋼絲繩要保持垂直,每臺行車所受的負荷量不能超過其最大起重量,吊運中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28、在同一條軌道上有兩臺行車同時運行時,要慢速行使,相隔距離不小于2.0米。行車司機要保證防止所駕駛行車與另一臺行車相碰撞。再一臺行車發生故障情況下,才允許用另一臺行車來移動這一臺行車,在此情況下,兩臺行車需無負荷,且必須用最低的速度緩慢地移動。

          29、接近卷揚限位時,或大、小車臨近終端時,速度應緩慢,禁止用倒車代制動,限位代停止,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30、行車及小車接近邊緣位置時,必須以最緩慢的行速,在不碰擋架的條件下,逐步靠近。天車的控制器應逐級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轉前,禁止將控制器從順轉位置直接反到逆轉位置來進行制動,但在防止事故發生的情況下可以偶爾用來作為緊急措施,此時控制器只能打在反向一檔,而后必須檢查確定機械部件沒有損傷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工作。

          31、在電壓顯著降低或電力輸送中斷的情況下,主力開關必須斷開,并將所有的控制器拉到“0”位上,隨后天車工應以信號通知掛鉤工;起吊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時,行車工不得離開駕駛室。

          32、在吊運物體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放到地面而懸吊空中時,天車工應及時通知周圍人員避讓,及時采取措施或請修理工處理,未處理好時,天車工原則上不能離開操作室。

          33、行車運行中突然發生故障引起吊物下滑時,應向無人處降落。

          34、出現故障時,行車工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檢修,設備不得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時,應切斷電源,保持現場,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35、工作完畢后,行車工必須拉開總開關和斷開電鎖,將行車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兩端,各控制器應置于(0)位。行車工在下班前必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當班前若行車未用,記錄未填寫,必須將之前的記錄補充完整,并按規定對行車進行吹灰注油。

          36、行車駕駛室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駕駛室保持清潔。

          37、行車不出鋁時用其副鉤吊重物時必須將吊鉤電子秤取下。

          38、每日早班對行車上的滅火器進行檢查,滅火器壓力低于綠色標示時及時上報并更換。

          39、行車吊運重物時不得在安全通道上吊運,經過車間通道時必須鳴笛示警。

          40、上下行車后必須將樓梯平臺欄桿門關好。

          多功能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1、在多功能行車空壓機電氣系統調試檢修之前,務必切斷電源開關,并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2、禁止在空壓機運行時拆除管路附件、接頭和其它器件,禁止給空壓機油分離系統添加冷卻液,必須在空壓機壓力表顯示無壓時,才能添加冷卻液。

          3、拔出殘極時,不得利用大車拖帶面殼塊。

          4、在吊母線架子升降時,大車不許動作,其右手應放在急停開關上,防止固定吊接觸器發生粘連時,及時切斷電源,防止安全事故和設備損壞的發生。

          5、嚴禁將操作手柄剎車開關用繩栓著操作。

          6、白班須檢查空壓機油位和油霧器油位,并及時補充。

          7、出鋁鉤不允許起吊3噸以下重量物件。(特殊情況除外,如3噸鉤吊不到位的地點或3噸鉤損壞)

          8、工具小車嚴禁從電解槽上翻越,特別是清理鏟抱塊時。

          9、用3噸小鉤劃料時,必須掛鏈子鉤,小鉤不得低于立柱母線上平面,不用時應將鏈子鉤取下。

          10、嚴禁打殼機在電解槽以外的地方作業。(包括空格板及水泥地面)

          11、不得關閉大車激光防撞裝置。

          12、使用清理鏟后必須將清理鏟振打干凈。行車工在清理鏟抱塊情況下不得使用其他工具。

          13、不得利用打殼機校電解槽水平罩板及幫助電解工通下料口。

          14、不得將殘極放在未清理平整的殘極托盤上。

          雙梁行車行車工日保養內容:

          制動器上的螺母,開口銷,定位板,制動瓦塊與制動輪,各銷軸,安全開關,限位開關,卷筒,滑輪,鋼絲繩纏繞,螺栓,聯軸器密封蓋上的緊固螺釘,各機構傳動及聲音是否正常。

          雙梁行車行車工周保養內容:

          1、除包括日常檢查的內容外,還有:檢查制動瓦塊襯墊磨損,襯墊與制動輪的接觸,襯墊上鉚釘頭,各銷軸固定、磨損,鋼絲繩潤滑、磨損、吊鉤,吊鉤組靈活,無卡阻,所有緊固螺栓,所有潤滑部位,起重機全面清掃,清除污垢。

          行車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報廢

          a、鋼絲繩被燒壞或者斷了一股;

          b、鋼絲繩的表面鋼絲被腐蝕,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40%以上;

          c、受過死角擰扭,部分受壓變形;

          d、鋼絲繩在一個捻區的斷絲根數達到16根時;

          吊鉤和吊輪禁止襯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更換:

          a、表面有裂紋,破口;

          b、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c、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度10%;

          d、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芯軸磨損超過直徑的3~5%。

          第10篇 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工作前,應先檢查吊鉤,鋼絲繩及設備主要部件,特別是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聲光、信號聯鎖裝置等都必須靈敏完好。確認無問題時,方能合上開關送電,在無負荷的情況下,應先試一次空車。再確認正常才能開始工作。

          2、行車吊有物件時,要超過地面障礙物0.5米,禁止從人頭上、重要設備上經過。天車開動時,嚴禁修理、檢查、加油和擦機件,在運行中臺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車。

          3、行車在以下情況不得起吊:

          (1)無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確。

          (2)行車設備有缺陷或安全裝置失靈。

          (3)超負荷起吊或設備質量不清楚。

          (4)人站在起吊物上或起吊物下;用吊車掛鉤吊人。

          (5)光線陰暗,視物不清。

          (6)起吊物有尖銳梭角或斜拉斜拽,沒有采取安全措施。

          (7)行車和高壓輸電線路未保持應有的安全距離,捆縛不牢或不符合要求。

          4、工作終止時,要把行車停要停車線上,把吊鉤升到位,吊鉤上不得懸掛重物。把所有的控制器、操縱桿放到零的位置上,并拉掉電源開關,鎖上駕駛室門。

          5、行車司機要頭腦清醒,須保持足夠的睡眠,工作前或班中嚴禁喝酒。

          6、行車在檢查、檢修期間,沒有檢修人員的送電或起動信號,司機不能合閘運行。

          7、沒有操作證者嚴禁開行車。

          第11篇 軋鋼廠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1. 認真執行公司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標準化方針,必須持證上崗;

          2. 上下天車必須先打鈴,在得到天車工長音回復、天車停穩后方可,嚴禁運行時上下天車或從一臺天車跨越至另一臺天車,嚴禁直接斷開門限停開上車;

          3. 接班后必須認真檢查行車“十大安全裝置”,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十不吊”;

          4. 電磁吊交接班時必須試電磁鐵保磁、緊急開關,確認正常后方能吊裝,以防失磁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物件尚在地面時不得開動大車,以免吊起后搖晃傷人;

          5. 如發現鋼絲繩磨損嚴重,應立即停車并報告有關負責人處理;

          6. 開動天車時,司機兩手應放在操縱桿上,隨時準備剎車;

          7. 操作手柄應從零位逐檔提速,稍作停留。減速時手柄可以直接為零,但嚴禁直接反向操作(特殊情況除外);

          8. 天車工操作時不許同時操作二個以上的控制器,特別是嚴禁雙鉤同時分別吊掛分離物件,主副鉤互換時必須做到上先停、后下掛;

          9. 當吊鉤上升接近限位或大、小車運行臨近終點、天車接近鄰近天車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

          10. 吊運物件時嚴禁從人頭上越過,被吊物件高度要高于地面設備或其它障礙物0.5米以上;

          11. 吊運時遇突然停電,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把控制手柄放回零位,若物件無法放下,天車工不準離開工作崗位;

          12. 在吊運時天車工只能聽從某個固定人員的指揮,如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天車工可拒絕執行;

          13. 工作完畢后,應把大車停到指定位置,小車靠近駕駛室一邊,吊鉤升到接近限位位置,若是電磁吊則必須落地,所有控制手柄應放在零位,并切斷駕駛室總電閘;

          14. 如出現多人指揮行車,行車工應拒絕吊裝;

          15. 執行《軋鋼廠員工通用安全操作規程》。

          第12篇 行車工安全作業操作規程

          行車工是指搬運作業中主要從事空中作業的工作人員,通過行車等機械設備來完成貨物的裝卸、搬運,與地面司索工協調配合,實現作業任務。

          1、根據特種工種性質,持證上崗,熟悉設備性能,按崗位作業要求操作。

          2、作業前,嚴禁飲酒,休息充分,保持良好精神狀態;穿戴好安全帽、防護鞋及其他必要的防護用品。

          3.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4、必須聽從掛鉤/司索工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急停車。

          5、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漸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7、當接近卷揚限位時,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8、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9、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超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

          11、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鉤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空中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6、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7、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8、龍門吊行駛時,須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吊運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協助總指揮,傳遞信息。

          19、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七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歪拉斜掛不吊;

          (5)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6)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7)管理人員違障指揮不吊。

          20、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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