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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2 12:50:16 查看人數:21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為保證產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生產中出現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使生產事故的處理有章可循。

          適用于在生產過程中因各種因素所產生的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生產事故內容

          一、因物料、工藝、技術、設備、安全等因素,無論是人為的或非人為的操作造成停產或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的事故,均視為生產事故,需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原輔料、半成品、中間體、成品的質量檢驗不符合有關標準的,需向質量部門報告。

          三、各工序收率計算結果超出合理范圍,產品內、外包裝材料、標簽的品名、規格、批號、有效期等情況,均應作為生產事故處理,并向生產部門報告。

          生產事故報告

          出現生產事故,生產車間先作自查,找出事故原因并作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上交生產部、質量部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情況、處理意見,為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的有關措施,以及事故影響在產品的質量、數量、造成的經濟損失預算,有可能使其它產品、工序受到不良影響的說明等。

          生產事故的處理

          一、有關部門接報告后,應對事故作及時、認真的審查,對有關處理意見要作細致的分析,有必要時應做小試驗或做一些特殊的質量檢查,作為處理依據,并需書面批準有關生產部門進行處理。

          二、生產車間填寫《生產事故處理記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主管部門存檔,一份自存)。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本條是關于發生傷亡事故時的報告義務的規定。

          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是及時組織搶救的基礎,也是認真進行調查分清責任的基礎。因此,施工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時,不能隱瞞事故情況。

          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我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作了相應的規定。同時《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國務院令第34號)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1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號)也對生產安全事故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建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钡诹鶙l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钡谄邨l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p>

          根據本條的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督管理的職能,因此,其必須了解企業事故的情況。同時,有關調查處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來組織,所以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安全生產實行的是統一的監督管理,因此,各個行業的建設施工中出現了安全事故,都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于專業工程的施工中出現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于有關的專業主管部門也承擔著對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能,因此,專業工程出現安全事故,還需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二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睏l例規定在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這是因為特種設備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專業性、技術性更強,因此,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有關救援和調查處理更方便一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的報告義務主體。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币虼?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負起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程序:

          (1)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4)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 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3)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 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②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 事故報告單位。

          (3) 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對于建設工程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① 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② 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①項所列部門。

          2) 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4) 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同“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3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按照企業全面排查治理,各鄉鎮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生產活動全過程,建立實時檢查、班檢查、日檢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斀⑹鹿孰[患排查治理的檔案臺帳制度、監控和應急管理制度、掛牌制度、限期整改銷號制度、專項資金使用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統計分析制度、掛牌公示制度、定期報告和舉報獎勵等制度,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的設備、設施及生產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檔,不留死角。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體制機制、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并落實崗位、班組、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監控和整改機構和整改責任人,實施監控治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梳理、分類后,分別作出處理。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錄,明確整改時間并落實責任、措施、資金、預案。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門協調解決或治理的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協調研究解決。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形成書面統計分析報告向有關部門報送。

          第十五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政府安委辦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自查和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檔案或隱患管理臺賬,對企業制定的重大隱患整改計劃、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進行詳細登記。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領導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參加,通報當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確定由本部門掛牌督辦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隱患。對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召開會議,提出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報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掛牌,并指定責任部門跟蹤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跟蹤督辦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二十一條 整改期間,各鄉、鎮及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監控措施,特別是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要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從原材料供應、生產人員的管理、銷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在停產整改期間非法組織生產或建設。

          第二十二條 督促整改的責任人應當定期深入現場,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企業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重大事故隱患徹底消除。

          第二十三條 整改企業和監管部門跟蹤治理督辦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督辦的安監部門報告整改進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安監部門要幫助整改企業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隱患整改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監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或責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設施設備,核查驗收合格,經有關驗收人員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整改無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期限內徹底治理,經政府或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報政府予以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政府或監管部門要及時摘牌銷號,將有關檔案或臺帳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的工作機構和信息統計報送責任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至縣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報告的主要內容統計分析表主要內容:

          1、排查治理隱患企業單位數量;

          2、排查一般隱患數、已整改數及一般隱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隱患數、已整改數、重大隱患整改率及累計落實治理資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名稱和落實治理目標任務、落實治理經費物資、落實治理機構人員、落實時間要求、落實應急預案、落實治理資金。

          排查治理情況主要內容:

          1、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落實和制度建立情況;

          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推動和進度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經驗、有效做法和存在問題;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關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監管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處理;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總結本地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向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及監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監管部門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應當組織執法人員,定期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

          督查內容包括:

          (一)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各項制度的建立情況;

          (二)事故隱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方案制定、監控措施、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整改資金落實和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報告情況;

          (五)對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事故隱患指令和提出問題的落實整改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并按分級監管的隸屬關系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安監部門,或報告不真實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過有關部門竣工驗收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

          (五)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組織生產的。

          第三十五條 監管部門發現應當責令停產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達停產整改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二)依法實施行政罰款;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告知相關部門暫扣其它相關證照。

          (四)3日內將停產整改決定報送縣人民政府,并公告停產整改生產經營單位名單。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報有關部門。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依法關閉。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重大危險源作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定期檢查、評估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檢測相關的設施、設備,并記錄在案;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進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對從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應急技能培訓。

          第三十九條 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核銷。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督促企業進行重大危險源網上申報,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

          第四十二條 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條 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依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四十五條 ?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一)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

          (四)對于重大隱患未督促企業制定整改計劃,未采取監控措施的;

          (五)隱患排查督查或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行政處罰措施的;

          (六)安全監管或督查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由監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由有關方面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一)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應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第四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受理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第五十條 監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和處理,所報告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五十一條 政府應當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五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對以下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生產經營單位在排查中未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經職工群眾舉報查證核實的;

          (二)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現重大隱患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重大隱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術難題和解決關鍵性問題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安全生產逐級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檢查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在于加強管理,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的發生。安全檢礦主要形式有:定期全面檢查、車間班組經常性檢查、專門安全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重點安全檢查。

          一、定期組織全面檢查

          全面安全檢查應包括:安全生產方針、管理組織機構、管理業務內容、安全設施、工作環境、防護用品、衛生條件、爆炸等危險品管理、運輸管理、火災預防、安全教育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等。對全面檢查的結果必須進行匯總分析,詳細探討所出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每次檢查都要由主管安全的部門寫成書面材料并存檔待查。

          1、全礦每月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不定期組織選廠性安全檢查,季節性綜合檢查節假日安全檢查。

          2、選廠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不定期組織專業性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和節假日安全檢查。

          3、班組每班檢查一次。

          4、崗位堅持班前檢查和班中巡查。

          二、安全科要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

          1、檢查各選廠是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解決本選廠安全生產問題,各選廠領導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是否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2、逐級檢查生產人員,是否牢固地樹立起安全第一思想,遵章守紀是否成為每位職工的自覺行動。

          3、檢查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實。

          4、檢查對新工人、實習代培人員、換崗換工種人員、復工人員、招用的民工、臨時工、輪換工的安全教育情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復審情況;檢查在崗職工的常規安全教育情況;檢查選廠檢查易燃、易爆 危險場所要害部位危險等級相對較高的設備、設施的防護情況;安礦志是否齊全得當;檢查班組安全建設情況;檢查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5、檢查生產作業現場、環境設備、設施等安全狀況及職工遵章守紀情況。

          全礦每月組織一次全面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二級生產單位每周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

          三、選廠班組經常性檢查

          選廠、班組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防患于未然。班組每日班前組織本班工人對工作環境的安全情況(浮石處理、頂板、邊幫狀況)、所使用操作的設備、設施、工具的情況和安全裝置選廠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仔細檢查,并作為交接班的內容。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專業部門,迅速組織處理,決不允許帶“病”作業。

          第5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一、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2、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各部門(車間)、班組長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公司領導報告。

          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安全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4、公司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監控治理。

          5、財務部門負責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6、生技部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三、安全事故隱患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以下情況列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其安全資格證書無效的;新職工入廠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氣鋼瓶、電葫蘆、叉車等特種設備未取得合格證、使用證和檢驗檢測過期的。

          3、 操作人員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或未按照操作規程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

          4、 車床、鋸床、鉆床等機加工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

          (2)防止夾具、卡具松動或脫落的裝置完好。

          (3)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

          (4)機床pe連接規范可靠。

          (5)機床照明符合要求。

          (6)機床電器箱,柜與線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轉部位的楔、銷、鍵,原則上不許突出。

          (8)備有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5、 液壓機、推制機等鍛、壓機械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沖。

          (2)制動器工作可靠,與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

          (3)所有啟動和停止裝置應有明顯標志并易于操作,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

          (4)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5)操作平臺結構合理,不得有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

          (6)機床pe可靠,電氣控制有效。

          (7)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壓管路連接可靠,油箱及管路無漏油,控制系統開關齊全,動作可靠。

          6、 鍛錘等鍛造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動,銷、楔堅固。

          (2)錘頭無裂紋,緩沖裝置靈敏、可靠。

          (3)操縱機構靈敏、可靠。

          (4)緊固部件無松動。

          (5)安全裝置和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6)機械手、夾鉗、剁刀等輔助工具無裂紋。

          7、 液化氣加熱爐、箱式電阻爐等加熱設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爐門升降機構必須完好,鋼絲繩斷絲不準超過規定值,重錘配置適當,外露傳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2)爐車鋼絲繩滑輪應完整無損。

          (3)爐體的爐墻、爐襯應嚴密,無泄漏。

          (4)液化氣爐的氣閥應完好,無松動、無泄漏現象。

          (5)液化氣輸送管道應保持暢通,風管及加熱管應無裂紋、無泄漏現象。

          (6)熱電偶、測溫儀表、儀器應靈敏可靠、電氣設備接地應完好、正確。

          8、 電焊機等焊接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

          (2)焊機外殼pe線接線正確,連接可靠。

          (3) 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機二次線連接良好,接頭不超過3個。

          (5)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6)焊機使用場所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

          9、 廠內機動車輛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廠內機動車輛應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檢測合格,在檢測周期內使用。

          (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

          (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10、 車間作業環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擺放整齊、平穩,高度合適,沿人行通道兩邊不得有突出或銳邊物品;危險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

          (2)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垃圾雜物、無障礙物和絆腳物;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腳踏板應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產作業點、工作臺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標準,照明燈具完好。

          (4)設備設施與墻、柱間以及設備設施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各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的距離要求。

          11、 液化氣鋼瓶儲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現場使用點的液化氣瓶存放量不得超過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須對容器進行檢查,確保無泄露。

          (2)儲存及使用點應與明火區、高溫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儲存及使用點應按規定的數量和種類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標識及防火安全標志準確、齊全,且靈敏可靠,消防通道暢通。

          四、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班組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中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并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發現隱患一般采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公司安全員。特殊情況或一般情況下能即時排除的安全生產隱患可采用口頭報告的形式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采取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

          第6篇 電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發電分公司。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及部門實際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部門和個人發現安全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查。

          第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活動。成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組,明確其職責:

          (一)定時或不定時地組織隱患檢查,掌握公司或部門重大危險源及安全隱患的分布,分析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四)隨時掌握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資金,并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對隱患進行整改。

          (六)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八條 保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九條 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照安全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 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對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安監人員依法履行安全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每月、每季、每年對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安全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安生部應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由各部門負責組織整改。對于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各部門在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有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上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予以消號。

          第十八條 安生部應當指導、監督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條 安生部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同時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對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在治理結束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并定期向上級匯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關規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時的。

          (六)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安生部。

          第7篇 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范本

          為了強化生產管理,減少生產事故,提高生產效率,特定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1、生產事故范圍及劃分標準:

          凡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工藝操作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指揮失誤而發生的,造成燒結機、環冷機、高爐修風等停機4小時以上的事故,統稱生產事故,生產事故可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類,即臺機組停4至8小時為小事故,8至36小時為一般事故,36小時以上為重大事故。

          2、發生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2.1、發生生產事故后,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時匯報調度,調度長要立即到現場落實并組織人員處理,同時由調度員配合匯報工作,及時向廠領導匯報,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須在15分鐘以內向廠領導匯報,小事故不超過1小時。

          2.2、發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長或車間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責任單位形成事故分析報告書,上報生產副廠長,一般事故由調度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由當班值班長寫出事故分析報告書,交生產副廠長審核,于次日向廠長上報,發生重大事故由副廠長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及時向廠長、以及集團有關部門匯報。

          2.3、生產事故的報告要實事求是,不得隱瞞或延誤。

          2.4、建立生產事故臺賬,臺賬內容等同于事故分析報告,由綜合統計員填寫并負責保管。

          2.5、如對生產設備及皮帶造成損害的責任故障,廠部要視損害程度,對車間進行考核,車間要按一定比例落實到責任人,月末要根據事故報告書中的處理意見,由技術科負責考核。

          第8篇 加油站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或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都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發現一般事故隱患,油站應立即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認真加以落實。同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治理臺帳,按月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月報表。對短時間內難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確保過渡期內的安全。

          四、油站確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填寫重大事故隱患快報表,上報上級區域及分局安全監督管理部,并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五、經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油站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七、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向油站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分局安全部門報告。

          八、因治理隱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有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九、油站應建立并落實從第一責任人到各級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使用資金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顚S?。

          十一、油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定期組織核算員、油站主管和加油員排查本油站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十二、油站每季、每年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表由油站負責人簽字。

          十三、油站所屬員工應積極支持配合,安全環保部和有關部門的對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十四、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十五、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每月25日組織對油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重點施工部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重大事故隱患的管理納入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并把落實情況作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標。對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或隱瞞不報,不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的責任人,將進行制度處罰。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10篇 水利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水利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水利企事業單位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廣西水利系統各級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業單位(含項目建設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水文監測安全和生產管理安全的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穩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水利企事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水利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屬的施工項目、運營設施、水文監測等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查全區水利系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水利企事業單位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日常安全監管工作,每季組織一次集中性的隱患排查。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查和抽查。

          第六條水利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事敵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按照事故隱患等級實行“一患一檔”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隱患部位、隱患類型、主要問題、公示情況、整改責任人、計劃完成期限、整改資金落實情況、整改審查意見和驗收結果等;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這域內的重大隱患,應建立重大隱患檔案掛牌督辦,并督促整改奮跟蹤治理。

          第七條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當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每月底前向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水行政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水利企事業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條水利企事業單位對一般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水利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水利企事業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業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水利企事業單位應對已發現的重大隱患,用警示性標牌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狀態、隱患位置、整改責任人、整改開始時間、整改計劃完成時間等。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向社會公示現存的重大隱患,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重大隱患可能對周邊社會公眾、公共設施等造成危害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上進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水利企事業單位對查出的重大隱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處,必要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啟動聯合執法機制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條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須書面申請,經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制度

          事故調查分析制度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組成:

          1. 事故調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則

          掌握事故情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和責任領導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2. 事故調查程序

          (1)現場處理

          a. 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b. 認真保護現場。凡與事故事故有關的物體、狀態、痕跡,均不得破壞。

          c. 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2) 物證收集

          a. 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b. 所有物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c. 所有現場物證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等。

          d. 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物證的安全防護措施。

          (3)有關事故材料的搜集

          a. 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① 發生事故的時間和地點;

          ②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③ 受害人和肇事者工作的基本情況;

          ④ 受害人和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情況;

          ⑤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b. 與事故有關的事實

          ① 事故發生前機械、設備、設施等的狀況;

          ② 事故發生前現場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狀況;

          ③ 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④ 有關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其執行情況;

          ⑤ 有關工作環境的狀況;

          ⑥ 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其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等;

          ⑦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事實或因素。

          (4)人證材料搜集

          (5)現場攝影

          (6)事故圖

          包括事故現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圖、受傷者位置圖等。

          3.事故分析

          (1)分析步驟

          a. 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b. 傷害狀況分析:

          ① 受傷部位;

          ② 受傷性質;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不安全狀態;

          ⑥ 不安全行為。

          c.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d.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e. 確定事故責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a. 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b. 事故的間接為管理缺陷。間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認為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為以下幾項原因:

          ① 技術和設計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②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③勞動組織不合理;

          ④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⑤沒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或者不健全;

          ⑥ 安全防護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 生產場所環境不良;

          ⑨ 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c. 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在確定主要原因時,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比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哪一個對于事故的發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為主要原因。

          (3)事故責任分析

          a.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b. 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c. 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事故結案、歸檔

          當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1)職工工傷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等;

          (4)物證、人證材料;

          (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等;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等;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1)事故調查組成員姓名、職務。

          第12篇 z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及時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傷亡事故是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 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傷亡事故;與企業的生產、工傷有關,在生產區域內(生產現場、生活區域)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企業發生各種傷害或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第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輕傷事故: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重傷事故:根據勞動部制定的《重傷事故范圍》所列的各種重傷傷亡事故。

          3、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發生職工因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按下列程序立即報告:

          1、輕傷事故:項目經理必須會同安全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事故登記表”,在4小時內報項目部,項目部每月3日前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2、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負傷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經過、發生原因)用電話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填寫《傷亡事故報告書》,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 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

          1、單位發生員工重傷以上事故,項目部經理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現場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出標志說明數據,給出現場示意圖。

          2、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級負責人、部門和現場職工必須積極配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的資料。

          3、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 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項目部經理批準。

          * 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或施工現場所在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

          * 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的處理,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

          * 傷亡事故的調查:對于公司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調查小組對傷亡事故必須從思想、生產、設備、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細致的調查,找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勘察,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5、事故立案管理:發生重傷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須進行立案,其內容包括:對現場進行勘察,繪制勘察圖,拍攝照片,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注明與會人員的職務或與事故的關系,事故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

          第六條 單位和因工傷亡事故后,對有關人員或公司負責人對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及故意破壞現場、偽造證據等阻礙調查小組工作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 出現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領導及勞動部門、工會應協助做好家屬安撫和事故賠償工作。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十二篇)

          為保證產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生產中出現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使生產事故的處理有章可循。適用于在生產過程中因各種因素所產生的事故的報告及處理。生產事故內容一、因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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