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一区日韩专区,玖草在线视频,本免费Av无码专区一区,国产一级性爱视频,在线观看热久精品视频,亚洲精品福利,国产精品美女黄色av,欧亚一区二区在线观看网站视频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制度大全 > 報告制度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01 18:00:02 查看人數:54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1篇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匯報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調度室值班電話:外線 6026258 內線 8001 8002

          2、不論井下還是地面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由安監部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全科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規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第三條 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全科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3、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集團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 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 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八條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依據申南凹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事故追究處理做如下規定。

          (一) 發生重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1000-15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二) 發生輕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200-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300-5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500-10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 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1000-1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1500-2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記過處分。

          (四) 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隊(組)長、跟班副隊長處1000-1500元罰款;給予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視具體情況對照以上規定,結合安全績效、安全風險抵押金考核的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追究。

          (六) 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執行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以上處罰由安全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第十二條 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三條 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全部門負責建立臺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安全部門統計上報。并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報工傷申請登記表后,交安全部門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全科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安全委員會。

          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 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1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七)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6、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10、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

          16、地面發生火災在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17、礦區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18、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16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7、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

          9、副井跑車的;

          10、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門失效;

          11、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2、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第2篇 建筑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

          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3、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6、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傷亡事故發生后,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開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第3篇 商綜樓宇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

          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實驗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校委會。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校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校委會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校委會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 ,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5篇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事故

          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控股煤礦。

          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三條 報告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調度室;

          (二)調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員立即按程序報告值班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必須報告二級公

          司調度室,二級公司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接報告后,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示意圖)、簡要經過、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涉險人數)、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

          損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在報告事故同時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搶救涉險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降低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四條 調查程序

          (一)發生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處理。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2)認定事故的性質、類型和事故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提交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經過、事故性質、事故

          類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劃分及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等內容,并附相關資料(如事故現場示意圖、調查組名

          單、人員傷亡情況表、直接經濟損失統一表等)。

          (三)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條 事故分析、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1)事故發生地點;

          (2)人員傷亡(受傷部位、傷亡人數);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類型;

          (7)事故原因,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1、不安全行為包括:①錯誤操作、忽視安全、忽視警告;②造成安

          全裝置實效;③使用不安全設備;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當;⑥冒險進入危險場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機器運轉時加油、

          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為;⑩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12不安全裝束;○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2、不安全狀態包括:(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缺陷;(2)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5)其他。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2、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4、勞動組織不合理;

          5、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6、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7、施救不當;

          8、其他。

          (五)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

          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

          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車間)管理人員、科室(處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

          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

          任者。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其直接管理或領導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

          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管理或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管理或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

          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的管理或領導責任者。

          第五章 事故處罰第六條 事故處罰

          (一)煤礦(包括王家嶺煤業,以下同)發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責

          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委(或總支)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安全副

          礦長)記大過行政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罰款 0.5 萬元,安全副經理罰款0.3萬元。

          對黨委(或總支)書記的處分,按照黨政同責的要求,由上級黨組織按相應程序辦理(下同)。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100萬元。

          (二)煤礦發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責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安全副礦長)降職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降職處分,安全副經理記大過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過處分。

          并給予每人罰款1~1.5萬元。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200萬元。

          (三)煤礦發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責任事故,給予煤礦董事長、黨

          委書記、總經理(礦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分管副經理(副礦長)、安全副經理(安全副礦長)撤職處分。

          給予二級公司煤業經理、分管副經理撤職處分,安全副經理降職處分,二級公司經理、黨委書記記大過處分。

          并給予每人罰款1.5~2萬元。

          給予二級公司罰款300萬元。

          (四)年度內煤礦多次發生死亡事故從重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五)煤礦發生重傷以下(含重傷)事故,由所在二級公司制定調查處理及處罰辦法,上報備案后執行。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

          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給予罰款0.3~0.5萬元或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

          (七)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事故等級標準的,

          按照對應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條 各二級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制度同時廢止執行。附件:

          第6篇 工程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第7篇 職業病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

          (三) 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 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

          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

          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

          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

          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

          第十二條 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

          (一) 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

          (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095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92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事故統計

          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

          第十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則

          第二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處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8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制度

          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2.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項目部有關領導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報告;同時項目部責任人必須在得知事故發生后立即內向公司、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和當地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5、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 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各小組對事故進行救援,并盡快成立事故調查組,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9、事故發生后,項目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12、事故處理必須遵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查明不放過;廣大從業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追究處理不放過。

          第9篇 cng加氣站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制度,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關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匯報。

          三、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一事故調查和處理。

          四、事故處理結束后,應再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五、進行事故總結,存檔備案。

          第10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不滿八小時由安全、資料員根據傷者傷情做好記錄,每月底將工傷事故登記表報公司。

          2、輕傷事故(休假八小時以上)向現場負責人匯報,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處匯報,填寫《企業職工因工負傷登記表》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處。

          3、發生傷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事故,經濟損失重大,應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級報告。

          4、保護好事故現場和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減少經濟損失。

          5、公司接到報告成立事故抽查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處理結論和改進措施。

          6、對事故的處理,應查明原因、查明性質和責任者、本著“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第11篇 安全監理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監理機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統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輕傷事故,應在當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組織搶險情況等

          二、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要求向公司、工會電話報告,并填報《事故即時報告書》,由總部報上級及有關部門;同時監理人員應在1小時內向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未發生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以下的向業主上報,10萬元以上的事故,應在1小時內逐級向上級報告。

          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非本項目人員傷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報。

          事故發生后,要求當事人、當事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要組織人員積極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調查。

          輕傷事故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調查處理后,書面資料建檔保存。事故發生現場負責人應遵守“迅速、準確”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施工單位除向監理單位報告外,還應向建設單位報告。

          重傷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傷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會同當地勞動、公安、檢察,工會、業主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在接受調查時,應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的開展,如實反映情況。事故報告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2、事故的的簡要經過。

          ○3、事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

          四、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意見,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對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負責落實、處理。

          3、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發現的和檢查中指出的勞動安全隱患、危害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時間要求。

          1、重傷事故應在十日內結束。

          2、死亡事故應在二十日內,情況復雜的可延至三十日內結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級部門規定。

          六、事故結案。

          1、據事故等級上報相關部門批準結案。

          2、車輛交通事故,由事發地交警部門處理,憑責任裁定書結案。

          七、事故統計。

          按當事人勞動關系隸屬確定,屬本單位職工的在安全生產月報、季報中反映;屬勞務、協作單位的人員將事故調查材料報公司及上級部門備案。

          第1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1. 火災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火災事

          故分為:重大火災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特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 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傷亡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

          輕傷事故:受傷者損失一個工作日以內的傷害事故。

          (1)重傷事故: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傷3-10人;財產損失3-6萬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事故。

          4. 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管道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

          二. 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向廠(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拒絕。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包括事故現場檢查紀律、旁證材料、影像資料、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材料、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

          2、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照本廠(公司)安全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

          3、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包括安全員、班組長)扣發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

          (2)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

          (3)設備有缺陷,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

          (4)對已發現的隱患既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及時解決。

          5、凡是發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

          6、對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于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情況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事故信息

          •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十二篇)
          •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十二篇)100人關注

            為及時處理和預防安全事故,學校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學校每月最后一天以書面形式向主中心學校匯報當月安全工作情況。2、學校對突發事件除了及時救治外,學校領導 ...[更多]

          •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五篇)
          • 煤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五篇)98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 ...[更多]

          •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九篇)
          •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九篇)97人關注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并有效處理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凡在本鄉鎮境內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 ...[更多]

          • 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五篇)
          • 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五篇)97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嚴肅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法律、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法規、標準,結合集團公司 ...[更多]

          •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八篇)
          •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八篇)96人關注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 ...[更多]

          • 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十二篇)
          • 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十二篇)95人關注

            一、鍋爐發生事故后,除了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采取必要措施以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以備調查分析。二、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將事故的情況逐級上報有關部門,發生重大傷 ...[更多]